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20xx版)

时间:2024.5.9

XX职业学院

毕业生就业实施细则

20xx年9月

为推进我院国家骨干院校项目建设,促进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做好我院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使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结合我院骨干院校项目建设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为中心,以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为工作目标,引导毕业生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意识,采用积极主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不断开拓就业市场,促进毕业生就业。建立立足山东,兼顾沿海,面向全国,以国有铁路、地方铁路、城市地铁、铁路工程局、铁道装备制造企业、地方企事业单位为服务方向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体系,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记)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协调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

设立院、系两级就业指导办公室,实施就业“一把手工程”,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促进就业机制。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的宏观管理,指导协调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一)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宏观领导,统一指挥和全面协调相关部门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部署,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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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定和督促相关部门制定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负责全院毕业生跟踪调查方案的审定和实施;

(五)负责总结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审定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六)讨论、决定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四条 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一)负责制定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计划、就业指导工作实施细则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学院就业教育宣传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协调;

(三)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的管理和安排工作;

(四)组织开展与全院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五)负责全院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及生源信息的上报工作;

(六)负责对招聘信息以及对用人单位的审核备案工作;

(七)负责毕业生就业派遣建议方案的编制、汇总、上报工作;

(八)负责开展大型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和招聘活动;

(九)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率分月分系分专业的公布、汇总及上报;

(十)负责全院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的办理和发放;

(十一)负责全院毕业生跟踪调查的安排和管理工作;

(十二)办理毕业生就业单位的调整和改派;

(十三)负责学院就业信息网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代表学院对内、外发布就业信息及相关政策;

(十四)协助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奖惩各系年度就业工作; (十五)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一)负责制定本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系的就业宣传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系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就业咨询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四)组织本系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五)负责本系毕业生生源摸底调查,并对毕业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上报院就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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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组织本系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和招聘活动;

(七)负责本系毕业生需求信息收集及毕业生推荐工作;

(八)负责本系毕业生跟踪调查及社会声誉的调查建档工作;

(九)负责做好本系毕业生就业派遣建议方案的编制;

(十)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按要求上报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十一)完成学院领导及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交办的其它有关毕业生就业的工作。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市场开拓、考察调研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市场开拓、考察调研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协调、组织、安排和管理。各系要通过多种渠道联系就业单位,在校企合作的用人单位的基础上,大力开拓就业市场,并寻求订单合作。对需外出联系考察调研用人单位的,写出调研计划,报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就业指导中心统筹安排。调研工作结束,提交书面调研报告。

第五章 需求信息和供需洽谈

第七条 学生的就业洽谈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学院组织的双选会原则上安排在毕业前一年的9月初开学以后进行,对“订单”培养的双选活动,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 学院及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收集需求信息,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并发布;

第九条 学院实行就业需求信息登记办法,用人单位来我院招聘毕业生,需在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凡来我院举行第一次招聘的用人单位,原则上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单位介绍资料、招聘简章(包含详细的岗位需求和明确的薪资待遇等)、招聘人员的有效证件。学院就业中心将以上证件的复印件进行存档。

第十条 双向选择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洽谈的重要活动,是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双向选择活动一般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联合相关的系统一举办,如果用人单位的专业需求只涉及某个系,可由该系就业办公室独立组织。

第六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毕业生生源情况调查。根据教育厅的安排和我院的实际,我院的生源调查在每年十月初开始调查来年毕业生的生源情况,各系要积极做好本系毕业生的生源调查,并于十一月报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汇总审核后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指导。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要贯穿入学至毕业的始终。各系应在每年七月初将本系开展就业创业指导的计划以书面的形式报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各系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于九月初下达我院就业创业指导工作计划。就业创业指导工作的重心在各系,各系要根据就业形势和毕业生情况,细心安排。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咨询、校园网、就业宣传栏、个案指导等多种形式,帮助毕业生充分认识就业形势,了解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择业方法和技巧,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树立艰苦创业精神,正确评价自己,促使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十三条 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就业信息。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就业办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整理就业信息,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并向毕业生发布。

第十四条 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双选会应在学院就业中心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各系负责组织该系毕业生主动参加,积极应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落实就业单位。

第十五条 推荐与签约。毕业生在推荐与签约时,需填写《XX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并携带成绩单原件和个人简历。

第十六条 编报就业派遣建议方案。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各系需将该系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上报院就业指导中心,院就业中心依据各系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派遣建议方案审核、汇编我院毕业生就业派遣建议方案,并上报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毕业生体检。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各系负责组织毕业生体检。 第十八条 毕业生派遣和改派。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审查确定后,各系协同学院就业中心共同完成毕业生派遣;在上级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就业指导中心完成已毕业学生的改派工作。

第十九条 就业报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报到的重要凭证之一,毕业生应按学院规定时间及时领取,妥善保管。若报到证丢失,毕业生持有关材料到院毕业生就业中心开具证明,由毕业生本人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补办。

第七章 就业率

第二十条 毕业生就业人数是指通过以下八种形式就业的毕业生人数之和: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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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

(四)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升学;

(六)毕业生出国工作、出境留学等;

(七)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参军、三支一扶等)。

(八)其它灵活就业;

第二十一条 关于就业形式的认定

(一)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形式就业的,以“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有效协议为准;

(二)通过第二十条第二款形式就业的,须上交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三)通过第二十条第三款形式就业的,须上交毕业生的定向、委培协议复印件,或者招生部门的证明;

(四)通过第二十条第四款形式就业的,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创业计划书、出资证明或合伙协议等);

(五)通过第二十条第五款形式就业的,须提供专升本录取的相关材料;

(六)通过第二十条第六款形式就业的,须提供国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或者比照出国、出境的相关手续复印件;

(七)通过第二十条第七款形式就业的,须提供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八)通过第二十条第八款形式就业的,须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灵活方式就业证明”。

第二十二条 待就业毕业生人数是指有就业愿望,但未落实具体工作的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不就业的毕业生是指拟继续学习,准备升学或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意向的毕业生。

第二十四条 正式就业率、灵活就业率的计算方法。正式就业率(第二十条前七种就业形式):已就业毕业生人数占毕业生总人数的百分比;灵活就业率(第二十条第八种就业形式):已灵活就业毕业生人数占毕业生总人数的百分比;

第二十五条 初次就业率和年终就业率。上报就业方案统计的就业率是初次就业率,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底统计的就业率是年终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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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率统计上报的有关规定要求,我院毕业生就业率从每年的3月份开始,分系、分专业每月进行定期公布。

第八章 毕业生跟踪调查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跟踪调查,是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继续和深入,此项工作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统筹规划,各系在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的统一协调安排下,按照我院《毕业生回访活动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本系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及反馈。

第九章 就业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和宣传、组织就业指导、资料印刷、外出联系、组织和参加人才招聘会、就业调研等方面,各部门不得挪用。

第二十九条 学院就业工作经费的核算。学院依据国家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体系,就业工作经费按不低于全部毕业生人数所交年度学费的3%核算划拨,专款专用。

第十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毕业生就业工作完成情况和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是主要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一条 生均经费的20%,依据就业率划拨;就业率连续较低的专业,缩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有出入的,以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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