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4.5.2

医疗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襄城区余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爱华 职务:院长

因曹家贵诉我单位误诊并要求赔偿一案,现答辩如下:我中心对曹家贵既没有误诊,更没有承认过误诊。原告请求我中心赔偿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的主治医生王启德很明确地告诉原告:确诊为肺结核病复发。而事实是:20xx年10月8日,襄城区余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入院通知单初步诊断为:1.支气管肺炎;

2.肺气肿?对于该诊断结论,我中心在为曹家贵出具并建立的住院病案首页及病人出院记录单这两份病人资料中均已明确注明,我们对曹家贵的病情诊断结论始终是一贯的、连续的、一致的,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王启德医生误诊一说。

事实依据,参见我中心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的3份资料:①襄城区余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入院通知单;

②襄城区余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病案首页; ③襄城区余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人出院记录单)。

对于曹家贵病情诊断结论,我中心医务人员的诊断依据除个人专业判断外,另外是20xx年10月9日,我中心为病人曹家贵所做的电解质分析、尿常规检查、X射线检查、超声波医学影像检查、心电图检查共五项高科技设备检查。

事实依据,参见我中心提供的第二组证据共5份资料:①电解质分析报告单;

②尿常规检查清单;

③襄城区余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放射科检查报告单;

④襄城区余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超声波医学影像报告单; ⑤襄城区余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心电图报告单。

(二)曹家贵在我中心住院治疗期间,我中心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医疗规程和护理规程,对曹家贵进行了合理地救治和护理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医疗规程的要求。

事实依据,参见我中心提供的第三组证据共5份资料:①襄城区余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手术科室住院志共5页;

②襄城区余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温表共3页;

③病历续页共3页;

④襄城区余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时医嘱单;

⑤襄城区余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期医嘱单。

(三)我中心医务人员对本人曹家贵对症下药,病人曹家贵在我中心住院治疗共计18天,病愈后出院。至于原告曹家贵在起诉书中诉称,后于20xx年8月28日,曹家贵曾去中国人民解放军四七七医院做CT检查,诊断为未见异常。这就以铁一般的事实表明:“病人已经经我中心治疗痊愈了”。对于该日期,要么是原告是疏忽大意致使将日期写错;要么真是该日期病人曾经到四七七医院检查,但病人到底是检查什么病、什么部位?该检查与近40天后到我中心诊断有何关联?请原告明示。

(四)对于原告曹家贵在我院调取他本人治疗资料时,指责我中心将专门用于治疗肺结核治疗的药品“易烟肼注射液”用于他本人。这种说法缺乏基本的医学常识。因为该药品说明书中明确注明,该药品【功能主治】: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用于各种类型结核病及部分非结核分枝杆菌病的治疗。也就是说,该药品除用于肺结核外,还适用

于“部分非结核分枝杆菌病”。从病人曹家贵的痊愈情况看,我中心医务人员对曹家贵的用药正确。

事实依据,参见我中心提供的第四组证据——“异烟肼”说明书1份共1页。

(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中心作为本案被告,本着遵纪守法、实事求是精神,在此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针对病人曹家贵诉求特提出以上答辩意见。

最后,本中心作为救死扶伤的公益单位,已经救治好了曹家贵病情,在治疗曹家贵过程中,既没有出现医疗过失,也不存在医疗过错,更没造成任何损害后果。病人曹家贵在病愈后反而诉称我中心误诊,要求我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我方不能不感到莫名地惊诧!请求法院调查事实,依法裁决,维护我中心合法权益,驳回原告不当诉求。

此致

襄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襄城区余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20xx年07月18日

附:答辩状副本一份。

其它证明文件四组共计14份。


第二篇:23答辩状


十二 答 辩 状

A.写作思维分析示范

【例文1】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郭×平,男,30岁,汉族,××厂工人,住××县××大街××号 因原告郭×民起诉答辩人财产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起诉状说答辩人对郭×松的关心与帮助是居心不良,其目的是夺取他的财产。这种说法,纯粹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胡言乱语。大家都知道,郭×松是我本家伯父又是我小学老师,我敬重他的学识和为人,多年来虚心向他学文化、帮助他料理家务,干体力活,彼此互相信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原告在外经商赚钱,对自己父亲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郭老师一人生活困难不少,特别是退休以后,年老体弱,生活上困难更大,我主动关心、照顾他,使他愉快地安度晚年,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我关心照顾郭老师是自觉自愿的,是尽了一个学生对老师应尽的义务,是报答郭老师对自己的教诲,从不想图什么回报,更没有鼓动郭老师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自己。原告说答辩人居心不良,意图夺取他家财产,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纯粹是一派胡言。

第二,原告说他是郭×松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这话没有错。但是法定继承人不一定就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一点原告应当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郭老师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我。同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上述法律说得很明白,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律规定明确告诉我们,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我按照郭老师的遗嘱,继承他的财产,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是真正的依法办事。这怎能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呢?是谁在故意曲解法律?是谁故意把遗嘱继承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是原告!原告这样做是无知呢还是别有用心?请人民法院明察。

1

第三,原告怀疑遗嘱的真实性毫无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遗嘱的有效条件是(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3)遗嘱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遗嘱必须采用法定的形式。郭老师立遗嘱时身体健康,神志清楚,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他立遗嘱完全自觉自愿,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和欺骗;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综上所述,郭老师的遗嘱合法有效,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确认答辩人按遗嘱继承郭老师的遗产合法有效,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郭×平

1998年10月25日 (选自:宁致远主编《新编中国法律文书范本——写法、格式、与范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一、文体意识分析

答辩状写作作为诉讼写作的一种基本类型,除了具有一般诉讼写作明显的特征:对抗性、法理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还有其本身独特的、鲜明的文体意识:防卫感和抗辩感。

1、防卫意识 由于答辩状写作是针对原告起诉状的连锁性、应对性写作,因而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因为原告在起诉状中称答辩人对郭×松的关心与帮助是居心不良,认为自己才是法定继承人,并且怀疑遗嘱的真假,所以答辩状写作的目的就是要反驳原告的起诉,以此维护自身的合当权益。因而,具有强烈的防卫意识。

2、抗辩意识 即针对原告的起诉,答辩人运用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来消解原告起诉的理由与证据,从而驳倒其观点。本答辩状中的三条理由正是基于原告起诉中一些与事实不符的证据和错误的认识而提出的。

二、行文思维分析

本答辩状写作的目的就是要批驳原告的起诉,证明自己继承遗产的合法性,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整个答辩状的写作就要自始自终围绕这个目的而进行,并且最终要达到这 2

一目的。这就需要不断的渲染、强化,即“赋形”。而这种赋形思维仍然只是行文的一种动力、目标、理想和归宿。为了达到“赋形”的目的,就必须借助思维的路径,这是生成答辩材料(起诉状中的错误观点在此也是作为答辩的材料来运用的)和观点(指答辩人的观点)的途径和手段。下面我们具体来看看本答辩状正文部分的材料和观点是如何生成的:

第一,针对原告对答辩人的错误认识:“答辩人对郭×松的关心与帮助是居心不良,其目的是夺取他的财产”,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说法,纯粹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胡言乱语”。这是对答辩状写作意图的首次直接渲染。同时,为了进一步强化答辩人的写作意图,紧接着又相继运用了三重原因分析继续渲染:

第一重原因分析:因为“大家都知道,郭×松是我本家伯父又是我小学老师,我敬重他..

的学识和为人,多年来虚心向他学文化、帮助他料理家务,干体力活,彼此互相信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所以,答辩人与郭×松的交往是真诚的,答辩人对郭×松的关心与帮助并..

非是居心不良。

第二重原因分析:因为“原告在外经商赚钱,对自己父亲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郭老..

师一人生活困难不少,特别是退休以后,年老体弱,生活上困难更大,我主动关心、照顾他,使他愉快地安度晚年,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所以,郭×松立遗嘱让答辩人而不是自己的..

亲身儿子来继承遗产,并不是没有理由,而是合乎情理的。

第三重原因分析:因为“我关心照顾郭老师是自觉自愿的,是尽了一个学生对老师应尽..

的义务,是报答郭老师对自己的教诲”。所以,“从不想图什么回报,更没有鼓动郭老师立遗..

嘱将财产遗赠给自己。”答辩人对自己的行为动机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必要的澄清。

经过这三重层层深入的原因分析,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事实,有力地驳斥了原告起诉状中对答辩人行为认识上的错误。并且在此分析的基础上因果综合得出结论:“原告说答辩人居心不良,意图夺取他家财产,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纯粹是一派胡言。”

第二,“原告说他是郭×松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这话没有错。但是法定继承人不一定就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一转折,既实事求是地承认了原告起诉中的部分合理成分,又指出其认识的错误所在。当然语义的重心在转折之后,“法定继承人不一定就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是对答辩状写作目的第二次直接渲染强化。同时答辩人还运用相似分析,摆出了两条法律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就为郭老师的遗嘱权找到了法律条件,证明郭老师立遗嘱将遗产赠与答辩人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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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以此证明答辩人按遗嘱享有财产继承权的合法性。而且进一步明确指出:按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通过对证据事实与法律理由之间相似性的寻求,达到了对答辩人写作意图的进一步渲染强化。这还没完,答辩人在摆出法律事实之后,又通过情感的渲泄再次直接渲染,达到情绪的高潮:“是谁在故意曲解法律?是谁故意把遗嘱继承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是原告!原告这样做是无知呢还是别有用心?请人民法院明察。”

第三,针对原告对遗嘱真实性的怀疑,指出这是“毫无根据”的。这是对答辩状写作意图的第三次直接渲染。接下来是进一步渲染:首先运用构成分析列出了遗嘱有效的四个法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遗嘱的有效条件是:(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3)遗嘱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遗嘱必须采用法定的形式。”而这四个条件作为一个整体与案件事实又存在相似关系,因而是对答辩人观点的相似分析。不仅如此,答辩状还进一步将郭老师的遗嘱行为与这四个法律条件一一对应,从而使它们之间的相似关系更加明白,增强说服力:“郭老师立遗嘱时身体健康,神志清楚,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他立遗嘱完全自觉自愿,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和欺骗;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最后,相似综合得出结论:“综上所述,郭老师的遗嘱合法有效”。在此基础上提出请求:“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确认答辩人按遗嘱继承郭老师的遗产合法有效,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这反复的渲染,最终完成了赋形的任务,也实现了答辩状写作的最终目的。

三、行文措辞分析

行文措辞的过程是一种语境化扩展的过程,其本质在于生成一种立体性、扩展性、语境性、交际性、功能性、修辞性的语义。下面我们选取该答辩状正文中的一个典型句子来看看它们是如何实现由基本语义向功能语义扩展的?

大家知道,郭×松是我本家伯父,又是我小学老师,我敬重他的学识和为人,多年来虚心向他学文化,帮助他料理家务,干体力活,彼此互相信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这句话的基本语义是:我和郭×松建立了感情。但作为答辩理由,它必须借助证据事实或法律依据,才能使人信服。所以,写作者在行文造句时进行了一系列的措辞展开。

为了强调所述事实的真实性,在句子主干之前,提示了一点:“大家知道”。意在说明后 4

面所述事实是有目共睹的,这是对句子基本语义的直接强化渲染,增强了句子的表现力和说服力。

陈述事实:阐明郭×松与答辩人的关系:“郭×松是我本家伯父,又是我小学老师”。强调郭×松与答辩人的双重关系,借以表明答辩人与郭×松关系亲密是情理之中的事,而并非答辩人有意为之。这是强化性行文措辞的展开。

说明答辩人行为的动机:“我敬重他的学识和为人”。首先,注意策略的选择,运用了得体化行文措辞:用“敬重”一词表明答辩人对郭×松的情感态度,并奠定句子的情感基调。其次,用了两个并列的词语来具体说明答辩人敬重的是郭×松的“学识和为人”,这是通过构成分析实现的具体化行文措辞。

概述答辩人对郭×松的行为经历:“多年来虚心向他学文化,帮助他料理家务,干体力活”。首先,用了“多年来”这一时间状语来修饰答辩人的行为,用“虚心”来表明答辩人行为的心态,这些都是准确化行文措辞的体现。其次,通过构成分析对答辩人的行为进行分解:虚心向他学文化、帮助他料理家务、干体力活,这些都是对行为的具体化行文措辞展开。

总结答辩人行为的结果:“彼此互相信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用“彼此”、“互相”对“信任”加以限制,用“深厚”对“感情”加以修饰,达到了准确化行文措辞的目的。

而从这整个句子内容来看,各分句之间存在一种逻辑的关系,是秩序化行文措辞的展开:因为“郭×松是我本家伯父,又是我小学老师”;因为“我敬重他的学识和为人”;因为“多......年来虚心向他学文化,帮助他料理家务,干体力活”,所以“彼此互相信任,建立了深厚的..

感情”。而这种秩序化措辞展开的过程,从写作思维学的角度来讲,就是通过对基本语义的不断渲染来增强句子表现力的过程;而这种渲染、强化又是通过原因分析与综合的思维操作模型来实现的。

四、写作智慧分析

作为一种当下性、实用性的公文写作,除了行文的思维分析和措辞展开外,还必须符合当下的写作处境。就本答辩状而言,答辩人为了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法院维护自己继承遗产的合法性,在行文的材料、基调、人称和语气等方面都进行了策略的选择。

就行文材料的生成来看,其中所列举了的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都是针对原告的起诉而言的,而且都是对自己有利的因素。

就情感基调而言,答辩人据实据法的辩护都是为了向人民法院申诉自己的无辜。比如,在陈述证据事实之前,有一句:“大家知道”。这是拿“大家”作证人,既然大家都可以做 5

证,那这就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了,以此来强调了这一证据事实的真实性。这就是对写作背景中一个有利因素的利用。而在寻求法律依据之后,则有一连串的激烈的情感渲泄:“这怎能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呢?是谁在故意曲解法律?是谁故意把遗嘱继承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是原告!原告这样做是无知呢还是别有用心?”如此的义愤填膺,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可博取众人的同情,是明显的写作策略的运用。

就人称和语气来看,由于答辩状的读者对象是具有权威性的人民法院,是答辩人所不可对抗,因而必须选择协调的策略。比如,“请人民法院明察”、“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从这些用语中可见写作者对人民法院是充分信任和尊重的,相信人民法院可以公正执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例文2】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 x x市公安局。

所在地址 x x市x x大街x x号。

代表人姓名 陈x x,局长,电话x x x x x x x x。

因刘x x等人诉答辩人滥用职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刘x x等人具有违法事实。

x x学院学生刘x x等7人自19xx年入学后,经常聚集在一起躲在学生宿舍或无人上课的教室内赌博。当晚上学生宿舍熄灯后,他们就在楼道里或者学院内路灯下继续赌博,直至第二天凌晨。赌资也由最初的几元、十几元饭票发展到数十元、上百元生活费。据刘x x在我局交待,最多的一次赌资达数千元,甚至将学习用品、衣物等押上。

对于刘x x等人的赌博行为,其所在学院多次教育,但刘x x等人不思悔改,直至发展到今年4月26日晚刘x x等5人闯入其班主任胡x x老师的单身宿舍,对曾经批评、教育他们的胡x x老师进行恐吓和威胁。刘x x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刘x x等人在起诉状中称他们的行为“没有构成违法”,与法律规定不符。

2.对刘x x等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是公安机关的正当职权,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者予以行政处罚,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正当的职权范围。在刘x x等人行为构成违法、且经该学院 6

有关领导批评教育仍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刘x x等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7—15日、罚款200-1000元的处罚,既是正当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有法可依的。在对刘x x等人的处罚过程中,公安机关并无半点滥用职权的表现。

3.刘x x等人被学院开除,与公安机关无关;

刘x x等人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在此期间,刘x等人所在学院根据刘x x等人行为的情节、性质和他们的一贯表现,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这是学院自身的职权,也是由学院自主决定的。公安机关并未参与意见。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单位行使职权,却被刘xx等人混淆,并在起诉状中指责“正是由于公安机关的错误处罚导致了学院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对于这种无理指责,公安机关是不能同意的。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刘x x等人予以行政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非滥用职权。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刘x x等人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x x市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辩状副本7份;

2.刘x x等违法证据材料

3.刘x x等人交待材料9份。

答辩人:x x市公安局

19xx年5月25日

(选自:宁致远主编《新编中国法律文书范本——写法、格式、与范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一、文体意识分析

本答辩状是××市公安机关针对原告刘××等人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起诉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其文体意识体现如下:

1、防卫意识 原告刘××等人在起诉状中称他们的行为“没有构成违法”,认为公安机关滥用职权,而且“正是由于公安机关的错误处罚导致了学院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而 7

作为答辩人的××市公安机关为了捍卫自身的正当职权,就要依法防守、反击自卫。因而防卫意识是必不可少的。

2、抗辩意识 答辩人针对原告刘××等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进行辩驳,同时揭示对方诉状中的错误所在,阐明己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这正是本答辩状抗辩意识的体现。

二、行文思维分析

既然刘××等人起诉答辩人滥用职权,那答辩状写作的目的就是要批驳刘××等人的无理指控,证明自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整个行文的写作也就是对此目的不断“赋形”的过程。而为了达到“赋形”的目的,就得借助思维的路径,即分析与综合的思维操作模型:

第一,针对刘××等人在起诉状中称其行为“没有构成违法”的说法,答辩人明确指出“刘××等人具有违法事实”。这是对答辩状写作意图的直接渲染。为了证明此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答辩人首先运用历史分析回顾了刘××等人长期以来的行为表现:“××学院学生刘××等7人自19xx年入学后,经常聚集在一起躲在学生宿舍或无人上课的教室内赌博。当晚上学生宿舍熄灯后,他们就在楼道里或者学院内路灯下继续赌博,直至第二天凌晨。”说明刘××等人本次违法行为并非偶然,在他们长期以来的行为当早已有了违法的迹象。这是对刘××等人具有违法事实这一理由的第一重渲染。接着对其赌博行为的发展进行程度分析:“赌资也由最初的几元、十几元饭票发展到数十元、上百元生活费。??最多的一次赌资达数千元,甚至将学习用品、衣物等押上。”赌资越来越多,违法迹象越来越明显。这是对刘××等人具有违法事实这一理由的第二重渲染。但他们对于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却缺乏认识,“其所在学院多次教育,但刘××等人仍不思悔改,直至发展到今年4月26日晚刘××等5人闯入其班主任胡××老师的单身宿舍,对曾经批评、教育他们的胡××老师恐吓和威胁。”这是对刘××等人具有违法事实的原因分析,是第三重渲染。关于刘××等人此次行为性质的判定,答辩人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作为其判定的依据:“刘××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这是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求契合点的相似分析,是对这第一条理由的第四重渲染。也正因此,得出结论:“刘××等人在起诉状中称他们的行为‘没有构成违法’,与法律规定不符合。”这是原因综合的结果。是对答辩状写作意图的再次渲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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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针对刘××等人指责答辩人滥用职权的起诉,表明答辩人的观点:“对刘××等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是公安机关的正当职权,符合法律规定。”从而直接渲染答辩状的写作意图。为了进一步证明这一理由的正确性,答辩人首先对公安机关的正当职权范围作了说明:“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违法者予以行政处罚,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的正当职权范围。”这种法律依据是对答辩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一重渲染。而“在刘××等人构成违法,且经该学院有关领导批评教育仍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刘××等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7-5日,罚款200-1000元处罚,既是正当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有法可依的。”这是对答辩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二重渲染。而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所以“在对刘××等人的处罚过程中,公安机关并无半点滥用职权的表现”。这是对答辩状写作意图的再次直接渲染。答辩状在此主要运用了原因分析的思维操作模型,而其中对答辩人行为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的说明则是相似分析。

第三,针对起诉状中的无理指责,答辩人声明:“刘××等人被学院开除,与公安机关无关。”这是对答辩状写作意图的直接渲染。为了证明这一点,答辩人首先摆明一个客观事实:“刘××等人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从而渲染答辩人自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此同时,对学院行为作出必然解释“在此期间,刘××等人所在学院根据刘××等人所学院根据刘××等人行为的情节、性质和他们的一贯表现,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以此渲染刘××等人被学院开除,与公安机关无关这一事实。接着, 又是一重渲染:“这是学院自身的职权,也是由学院自主决定的,公安机关并未参与意见。”而这些都是在说明为什么刘××等人被学院开除与公安机关无关的原因,因而是原因分析的思维操作模型运用的结果。最后,揭示起诉状中原告观点的错误所在:“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单位行使职权,却被刘××等人混淆,并在起诉状中指责‘正是由于公安机关的错误处罚导致了学院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这是对本条理由的又一次渲染。而正是因为刘××等人混淆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对答辩人作出了无理指责,所以,“对于这种无理指责,公安机关是不能同意的”。这是对写作意图的直接渲染,而这又是通过原因分析的思维操作模型来实现的。

以上三点共同构成答辩理由,总的来说则是构成分析思维操作模型的运用。

最后,因果综合得出结论,并提出请求:“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刘××等人予以行政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非滥用职权。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刘××等人无理的诉讼请求。”再次渲染答辩状的写作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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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写作措辞分析

下面我们仅选取该答辩状正文中的一个典型句子来谈谈措辞的问题:

“对于刘××等人的赌博行为,其所在学院多次教育,但刘××等人不思悔改,直至发展到今年4月26日晚刘××等5人闯入其班主任胡××老师的单身宿舍,对曾经批评、教育他们的胡××老师恐吓和威胁。”

这句话的基本语义是:刘××等人对胡××老师恐吓和威胁。这是在交待一个基本事实。虽然答辩人自己是很清楚这一行为已构成了违法事实,但若只做这一简单介绍,别人不一定就能理解刘××等人行为的恶劣程度。因此,有必要交待清楚其行为的原因和详细情况,这样读者自己也可作出判断。

句子一开头就用了一个状语从句:“对于刘××等人的赌博行为”。刘××等人有赌博行为,这是学院对其进行教育的依据。这样,对象更加具体、准确,是准确化行文措辞的展开。

“其所在学院多次教育”。用“其所在” 对“学院” 加以限定,用“多次”来对“教育”加以限制,从而达到了准确化行文措辞的目的。

“但刘××等人不思悔改”,这一转折强调了刘××等人不仅行为恶劣,而且思想上缺乏认识,所以才导致本次违法行为的发生。这其中的逻辑关系是很鲜明、清晰的,是通过原因分析的思维操作来实现的秩序化措辞展开。

“直至发展到今年4月26日晚刘××等5人闯入其班主任胡××老师的单身宿舍,对曾经批评、教育他们的胡××老师恐吓和威胁。”这是前述事实发展的必然结果。用“直至发展到”强调了后一行为的严重性,同时也表明了与前述事实的直接相关性。这主要也是一种秩序化措辞的展开,使前后关系更加鲜明化。“今年4月26日晚”这是对刘××等人违法行为时间的限制;用“5”这一数字来对本次违法行为的具体人数加以限定,这都是为了达到准确化行文措辞的目的。对刘××等5人违法行为的过程还运用过程分析进行了具体化行文措辞的展开:是先“闯入其班主任胡××老师的单身宿舍”,然后才对胡老师恐吓和威胁的。而其中又用“其班主任”对“胡××老师”加以限制,以明确其身份;用“单身”对“宿舍”加以修饰。最后,对恐吓和威胁的对象再次渲染:用“曾经批评、教育他们的”来进一步修饰“胡××老师”,这又是准确化行文措辞的展开。

正是以上行文措辞的展开过程增强了句子的表现力,实现了由内部基本语义向外部功能语义的转化。

四、写作智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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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答辩状写作的目的就是要批驳对方的无理指控,证明自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写作目的,写作者在答辩状行文的材料、角度、基调和语气等方面都进行了策略的选择:

就行文材料的生成而言,写作者充分考虑了当下的写作背景(包括时事背景和政策背景)。比如:原告刘××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构成违法。对此,答辩人在进行辩驳时并没有就事论事,而是追述了刘××等人一贯的行为表现。为什么呢?如果他们一贯表现都很好,偶尔搞了这个恶作剧,那也许人们还不会认为这是一件多么严重的事。但如果他们一贯的行为表现都不好,而且不思悔改,以至发生了恐吓和威胁自己班主任这样的事,那人们往往就能认同这件事的严重性,认为他们应该受到一定的处罚,否则还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所以,这一看似多余的材料其实正是一种写作策略的选择:利用时事背景中的有利因素以消解起诉状中的不利用因素。另外,答辩理由多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对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两个概念的区别,这些也都是一种策略的选择:利用政策背景的有利因素以消解原告起诉状中的不利因素。

就写作的角度而言,由于答辩人是具有行政权利的公安机关,因而始终站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正当职权的角度。就行文的基调而言,答辩状竭力渲染了这样一种感情基调:公安机关对刘××等人的处罚并非滥用职权,也不承担其它后果!就行文语气而言,因为答辩状的读者对象是上级机关——人民法院,所以采取了协调的策略。

正是基于以上写作智慧的考虑和策略的选择,才使得写作思维分析的多种可能性有了一种最佳的表现方式,也才使得答辩状的写作成为现实。

B.写作思维分析实践

【例文3】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 海南中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四东路环岛广场紫东阁7A。 法定代表人 李忠贺,系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已收悉贵院送达的民事诉状副本。答辩人认为,原告洛阳市证券公司以抵押还款协议纠纷为由起诉答辩人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无论是从程序还是从实体方面均应予以驳回。现依法答辩如下:

11

一、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答辩人正式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案在原审时,由于贵院送达不到位,未依法将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到答辩人的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将其送给一个与被送达人(答辩人)毫无关联的个人住所,致使答辩人无法行使答辩权,自然也无法行使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完全剥夺了答辩人的诉讼权利,导致了原审的错误判决。

答辩人认为,本案被确定为抵押还款协议纠纷,当属合同纠纷。但事实上,原告据以起诉的《抵押还款协议书》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形式上而言都是虚假的,所以,答辩人事实上不可能履行该合同,既未将三亚海洋动物园的股权抵押给原告,也从未以任何形式还款,原告也从未举证证实抵押还款协议的“三方当事人”以任何形式履行该协议,而且,该协议中也并未就合同履行地做出约定。因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很显然,该案应移送海南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应由贵院审理。

二、《抵押还款协议书》在形式上是被变造的,在内容上是以子虚乌有的事实和根本不存在的债权作为协议履行标的的,是一纸无法履行的假协议。

答辩人是自19xx年7月10日成立的有限公司,至今从未与原告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公司上海斜土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广信营业部)存在过任何形式的法律关系和业务关系,所以,答辩人当时不可能无偿地为一个跟自己毫无关联的人承担偿还巨额债务的义务。而事实上,该协议中所提到的“共同决定将丙方(广信营业部)从乙方(原告)以国债回购形式产生的5000万元债务转由甲方(答辩人)负责偿还”也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因为答辩人有充分证据证实:原告与广信营业部从未发生过任何证券回购业务,自然也不可能衍生因证券回购所产生的债务的转让问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本案二审中,原告是承认与广信营业部不存在证券回购业务关系的。既然5000万元的主债权不存在,再谈任何与该笔“债权”有关的问题都是多余的。

更为可笑的是,原告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是“抵押还款协议”,协议确定的基本内容是由答辩人代为偿还债务。而在诉状中却提到“被告(答辩人)长期占用原告3290元人民币”云云,既然是“长期占用”,占用人自己还了就是了,何来代为履行?而事实上,迄今为止,原告也从未就其曾支付出5000万元提供过任何证据。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既然《抵押还款协议书》中所确定的事实是不存在的,那么这份协议是如何产生的?答案很简单:有些别有用心的人盗用或私刻了答辩人的公章与原告恶意串 12

通(因为原告明知协议内容是虚假的)而为之,图谋以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来转嫁它们可能发生的危机,因为答辩人从未委托任何人签订该协议。根据有关规定,答辩人请求将该案移送侦察机关处理。

三、必须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才有可能查明本案事实,我们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到有关机关(比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动调取当事人通过努力无法查证的证据,以确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债务关系以及谁是真正的债务人,把不清的事实查清。

原告在诉状中提到,“被告至今尚欠原告本金715万元”,言外之意是被告已归还了3290万元—715万元=2575万元。答辩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原告在原审中提到的所谓“以海南高速法人股抵债”和支付775万元现金还债的主张纯属张冠李戴。答辩人从未持有过海南高速的法人股,自然无从抵债,也无债可抵,至于答辩人转存到洛阳市证券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的现金,是答辩人为从事证券交易而准备的保证金,由于该营业部将该款挪用,答辩人准备以侵权为由将其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原告出具的与该两项待证事实相关的书证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而不应采信。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对答辩人所主张的巨额债权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债权总额是虚假的。原告诉讼的过程就是制造假案的过程,答辩人被迫应诉自然是打假的过程。我们请求人民法院遵照公正、高效的司法原则,认真细致地查明本案事实,不要让造假者弄假成真。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海南中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23日

(选自 .cn/zhong/shownews.asp?newsid=108)

【例文4】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刘燕文,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1条9号

13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1条9号

委托代理人:何海波、何兵,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对于刘燕文诉北京大学要求颁发博士毕业证书案件,海淀法院作出(1999)海行初字第104号行政判决,责令被告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北京大学不服提出上诉。现针对北京大学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受理答辩人的起诉于法有据。

上诉人提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以及其它法律没有规定不服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可以向法院起诉。答辩人认为,这是对行政诉讼法的误解。

北京大学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属于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公法人,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授权,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力。学业证书是国家规定的受教育经历和程度的法定凭证,是社会评价一个人知识水平的重要依据,具有公共性。北京大学进行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不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私法上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基于职权单方面作出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行为。所以,北京大学颁发或者拒绝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照《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答辩人作为受教育者享有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这种权利涉及答辩人的身份和待遇等重大利益,属于人身权、财产权的一部分。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答辩人对拒绝颁发毕业证书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此外,《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也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受教育者不服拒绝颁发毕业证书的案件,在我国已经有先例可循,并获得了最高法院的认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xx年第4期《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二、答辩人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9条规定:"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被告虽在一审开庭中提到诉讼时效问题,但没有举出充分证据证明答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其次,答辩人较长时间来,多方奔走,积极寻求救济。19xx年1月――这是在一年零三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限内――答辩人就曾向海淀法院起诉。只是由于法院当时对行政诉讼法理解上的原因,没有被受理。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积极行使诉权将导致其权利不受司法保护,其前提是法院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救济。在本案中,并非答辩 14

人怠于起诉,而是在此之前司法救济的大门一直没有开放,导致答辩人告状无门,延搁至今。在此情形下,如果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答辩人的起诉,那将是对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立法精神的背弃。况且,法律为保护原告的权利,已经为特殊情况设立了补救措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答辩人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特殊情况而耽误法定期限,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机会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三、答辩人符合获得毕业证书的条件,上诉人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了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这是是否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法定条件。上诉人对于答辩人符合条件没有其它异议,唯一的争议是对"通过答辩"的理解。上诉人主张,"通过答辩"包括通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学位评定委员会系分会的审议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批准;答辩人没有获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批准,所以,不能算"通过答辩",不能获得毕业证书。这种主张是不能成立的。首先,这种解释不符合国家教委规章的平常含义。平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首要规则,没有充分理由,不能否弃依照平义解释所得的结论。其次,这种解释不符合立法精神。《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确立我国实行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分开的制度,如果按照上诉人的说法,那么就完全没有必要搞两套证书。况且,依照《学位条例》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是对是否批准授予学位证书事项作出决定,而不是对是否颁发毕业证书事项作出决定;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的问题交给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超出它的职权范围的。

诚如校方代理人在开庭时所言,北京大学的做法是考虑到博士研究生期间课程不多,博士生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应当用于学位论文的写作,对博士生的把关,主要是看他的学位论文;有"全国最高学府"之誉的北京大学本着对博士生从严要求的原则,规定不能取得学位证书就不能颁发毕业证书。答辩人理解北京大学的良苦用心,但不赞成这种做法。良好的愿望还应当用合法合理的手段达成。北京大学欲从严治学,应当也完全可以探索其它的途径和措施。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并无违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1月20日

(选自http://211.100.18.62/fxyj/tbbd/dabian2.htm )

15

【例文5】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上海海瑛服饰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1800号,电话/传真:

02l-64456145,邮编:200031法定代表人:朱海瑛,总经理、董事长,电话:021—64458817 就天津市蓝花花蓝印花织布坊诉我公司网络侵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的起诉状,在侵权主体的认定上存在错误,我方有必要作出事实真相澄清以及如下申明:

一、我公司成立于19xx年3月,以“蓝蜻蜓”为注册商标,有完整、精美的“蓝蜻蜓”产品宣布图册。我公司由毕业于日本东京文化服饰学院的朱海联小姐亲手创立,经数年悉心经营,公司先后在上海、大连、江苏国际服装节上参展,并被99’江苏国际服装节指定为贵宾礼品, 日本NHK电视台、服饰导报、上海东万电视台、南京有线电视台等国内外媒体曾争相报导。因此,“蓝蜻蜓”中国蓝印花布”有着良好的市场声誉。

二、我公司没有参与设立过网页的设立制作,也没有就此网页的设立做出过任何授权、委托。在收到原告的起诉书之前,我公司并不知道有此网页的存在,也没有被明确告知此网页的存在。原告诉称“网页图案侵权,文字说明与事实不符”的行为,显然是他人所为,由此所致相应原法律责任应由其单独承担,而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在实际侵权行为人的认定上存在错误。?

三、 我公司在业务开展、市场宣传中从未使用过“WWW.LANQINGTING.COM”的网址,更没有以此在互联网上开展过任何市场业务。

综上所述,我公司就以上事实发表如下简要意见:

(—) 我公司没有参与设立及事后承认过原告所诉“侵权行为”。原告由于不了解事实真相,对所诉“实际侵权人”(下称第三方)认定上存在错误,据此,我公司无须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二) “蓝蜻蜓” 为我公司著名品牌,至收到起诉状时才得知域名被第三方恶意抢注。我公司现已就域名被他人恶意抢注及对原告所诉“侵权行为”开展调查,待查清事实真相,取得相应证据后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我公司正当、合法权益和声誉,并将调查情况及时告知原告方和人民法院。

(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致

天津市第二人民法院

答辩人:上海海瑛服饰有限公司

20xx年2月15日

附:1、本状副本—份;

2、本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

3、本公司现正使用市场宣传图册一份(含名片);

4、与99’江苏服装节合作协议书一份。

16

(选自 /itcase/lqt-dbz.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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