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查计划

时间:2024.4.29

二、监督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项目土建工程、交通工程、机电工程等建设内容涉及的国家标准或交通部等行业标准,现行技术规范、施工规程技术标准。

(三)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四)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三、监督内容

本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为我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期,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从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项目从业单位、进场人员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情况和合同各方履约情况;

(四)按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xx年第1号)等文件、规章的要求监督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重点督查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五)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xx年第12号)、省厅《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办法》(赣交质监字[2006]8号)等文件要求,检查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建设和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试验数据是否准确可靠、试验频率是否满足规范和合同要求;

(六)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工作质量,检查监理现场质量监控、对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监督检查施工、检测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工程质量;

(七)监督检查材料生产、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公布抽检样品的检测结果;

(八)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真实性、系统性、完整性、规范性;

(九)根据工程进展,按计划检查项目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状况,分析评估主要指标的变化情况,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对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跟踪检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定期发布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动态信息。

四、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拟定本项目年度、季度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设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进行抽查;

(四)督促项目从业各方诚信履约;

(五)受理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举报,参加工程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收集整理本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动态信息,定期向本站质量监督管理平台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动态管理工作成果;

(七)负责对监督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复核评定工作;

(八)参加项目交、竣工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工作。

(九)初拟交工验收前的质量检测和项目竣工验收前的质量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初拟《合同段(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合同段(交工)安全核验(评价)评价书》,对现场监理机构《监理项目评定书》作出评定意见;审核并保存项目交工验收《设计工作综合评价表》、《监理工作综合评价表》,《施工管理综合评价表》;

竣工验收前参加对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的预评价;初拟《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情况报告》、《项目竣工验收鉴定报告》。

(十)遵守廉政规定,遵循客观公正,注重效率的工作原则。

五、监督检查

(一)组织形式

1、督查方式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

(1)综合检查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进行抽检等方式进行,系统检查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

(2)专项检查通过查验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针对性地检查项目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工作情况和施工质量和安全状况;

(3)巡视检查主要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不定期地通过查看施工现场等方式,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实体工程外观质量、施工安全状况等进行随机检查,对工程关键项目、重要部位工地现场情况、重点督查单位进行巡查;

2、督查程序

综合督查程序:

(1)提前告知建设单位综合检查的内容、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综合检查的内容做好项目自查工作并按时限提交项目自查报告,我站将重点检查项目自查报告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的符合性以及前次检查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2)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汇报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

(3)确定抽查合同段;

(4)分组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

(5)督查组评议,并对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评价;

(6)督查组反馈意见。

(7)检查结束后7日内发出督查通报 。

(8)根据综合检查结果确定下步监督重点单位,并告知项目法人和相关单位 。

(9)落实综合检查整改消项,检查相关资料及消项资料存监督档案 。

专项检查、巡视检查可参照综合督查程序进行;也可根据督查的具体任务和项目建设情况,不预先通知,随机抽查。

(二)监督重点

1、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转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2、监理现场工作质量;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耐久性的重要指标或施工工序;质量通病的防治情况;

3、关键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监控:德兴隧道的进洞与V类围岩处的安全掘进,万年河特大桥、信江特大桥、瑞洪信江特大桥、金溪湖特大桥、抚河特大桥等桩基以及沿线其它桥梁桩基等隐蔽工程、预应力砼后张法T梁梁板预制安装、预应力砼后张法箱梁梁板预制安装、预应力砼变(或等)截面箱梁的现浇、先简支后连续的桥梁质量控制及填砂路基填筑、软土路基施工处理控制、SMA路面的施工工艺、路面工程各道工序等部位和环节。

4、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状况: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滑坡和高边坡处理、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爆破工程、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架设与拆除等。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

1、对质量、安全、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的处理方式

(1)对一般性问题,现场发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2)对实体质量抽检指标不合格的,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下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检意见通知书》,由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组织进行检查、检测,并落实整改;对确定不合格的工程,下发《返工通知书》,责成建设单位组织论证和分析总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进行修复,或将不合格工程报废;

(3)对影响主要结构安全的隐患、隐蔽工程重大质量缺陷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发出《停工通知书》责令相关单位或相关作业区停止施工,由建设单位及监理机构督促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提出复工申请,报经我站复查确认并发出《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4)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结束后,7天内向项目法人发送书面督查报告,对发现的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项目后续质量、安全、环保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5)督查人将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核查;对潜在的或已危及质量或安全的较大问题,我站将对其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2、对从业单位不规范从业行为的处理方式

(1)当被抽查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有3项(含3项)不符合要求时,我站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督查;

(2)当被抽查合同段施工工艺发现存在较多问题时,我站将对其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责成其进行整改并载入质监通报;

(3)同一受检单位在建设期内出现2次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检查不符合要求并受书面通报时,我站将其载入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并建议该参建单位综合评价不宜评优;

(4)当督查项目所有被抽查合同段累计1/3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不符合要求时,我站应在该项目验收时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中予以记录,并建议进入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中鉴定结论或相关单位的综合评价;

(5)对质量管理行为存在违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我站将其违规行为在我省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批评处罚类中予以记录,并依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其信用等级评价时进行扣分或降级处理;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建议省厅予以行政处罚。

3、对从业人员不规范从业行为的处理方式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不称职、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如下处罚:

(1)责令换岗;

(2)清退或限期不得进入江西交通建设市场从业;

(3)因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及项目管理文件对其进行处理,并要求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处理结果报送我站;情节严重的,建议执业注册主管部门限制其执业资格;

(4)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议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停止其执业资格,或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情节特别恶劣的,建议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对其终身不予注册;

(5)依据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对存在上述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时作扣分处理,并记入其信用评价档案。

4、项目督查资料收集归档方式

我站将建立本项目监督检查档案,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所有监督检查资料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重要文件和数据我站将及时录入部质监总站和我站网站项目管理数据库。

监督检查资料包括检查计划、检查记录、抽查意见、检查通报、整改结果评估报告、检查数据汇总表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监督检查、质量抽检、整改结果评估报告等资料、数据作为交工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质量鉴定的依据。

六、监督计划

本项目的施工期为20xx年7月至20xx年7月,交工验收后2~3年内组织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初步监督计划如下:

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监督计划,进一步明确监督重点和要求。

1、工程实施前期

20xx年9月下旬,组织进行履约检查。

(1)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建设管理行为是否规范,检查从业单位质保体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2)监督检查项目监理单位履约情况:人员、设备到位情况与投标书承诺的相符性,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理规划与细则的编制,监理试验室建设情况,前期监理工作质量等;

(3)监督检查承包人履约情况:“人、机、料”投入与投标书承诺的相符性、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承包人驻地建设及各项制度建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工地临时试验室建设情况,对符合合同及规定要求并经建设单位核验合格的工地试验室,我站将予以认可。

2、工程实施阶段

根据项目总工期和阶段工期目标,我站将按下述计划安排监督检查(若工程实际进展与原阶段目标计划变化较大,监督检查计划将作相应调整,另行通知建设单位):

(1)20xx年10 月,对履约检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组织路基施工专项检查,巡查施工现场,检查路基施工的规范性,

随机开挖检查路基填筑分层情况和压实质量;抽查施工组织设计、标准试验报批和验证情况,抽查原材料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2)20xx年12月,组织综合检查,对已开工的路基、桥涵、隧道等工程各工序施工组织情况和实体质量进行较全面的检查,重点抽查原材料、路基填筑、桩基、隧道掘进、支护等施工控制情况;检查特种设备检验、“三类”人员配置、安全交底、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情况;

(3)20xx年上半年,分别组织综合和专项检查。检查施工现场组织、试验检测工作及与内业资料的对应情况;组织一次桥隧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专项检查;抽查路基排水、防护工程等圬工砌体的砌筑工艺、结构尺寸控制等情况;抽查路面备料质量,参与部分路基交工工作,全面检查路基施工总体情况;

(4)20xx年下半年,分别组织桥梁梁(板)预制安装、桥梁支座安装、隧道衬砌质量、路面结构层施工质量控制及后续各项工作等专项检查;加强桥梁吊装等高空作业的安全检查;不定期地抽查路面材料的质量;检查施工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抽查房建、交通工程施工质量;

(5)20xx年上半年,分别组织路面施工综合检查和交通工程、房建等工程的专项检查。对路基、路面工程扫尾阶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工程交工验收前3个月,组织一次机电、绿化工程的施工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检查,检查伸缩缝安装质量情况;

(6)交工验收前1个月,对交工验收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提高交工验收资料的真实、完整、系统、规范性。

3、交工阶段

(1)交工验收前,视实际情况选取一定数量的桥梁进行桥梁全桥和单梁的荷载试验;

(2)合同段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评定合格,并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3号)规定的内容和《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办发[2001]390号)的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后,建设单位应填报《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申请书》,同时向我站报送主要竣工文件资料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总结报告;

(3)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完成情况,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按不同的工程内容,分阶段实施;

(4)收到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的申请后,我站将于15日内审查交工文件资料:

对不满足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条件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质量检测申请并告知原因;

对满足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条件的,与项目建设单位商定检测工作安排,制定检测方案,50天内严格按照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等规定,组织进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对隐蔽工程、影响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等方面的质保资料和施工监理评

定资料进行审查,根据现场检测的数据和质保资料的审查结果,结合工程实施期间的监督管理资料,编写完成(各)合同段工程质量检测意见,提交给建设单位;

(5)对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发现的质量缺陷和问题进行分析,按应在交工验收前和限期交工验收后一定时段内处治到位两种类别,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相关参建单位完成缺陷处治工作;

(6)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完成后15天内,我站将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建设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情况报告;

4、试营运期

(1)监督检查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发现的质量缺陷和问题的处治落实情况,督促各从业单位认真整改落实;

(2)定期组织对本项目进行质量回访,定期检查、及时掌握试运营期间项目质量状况,督促各从业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缺陷期的责任义务,确保试营运安全;

(3)通车试运营20个月内,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竣工文件进行全面检查。

(4)做好试运营期监督服务工作,试运营后20个月左右,检查交工验收提出和缺陷责任期出现的工程缺陷处理结果,会同建设等单位检查竣工文件的编制情况,对各参建单位竣工总结报告编写和竣工验收准备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5)参加档案专项验收,配合环保、水保专项验收工作。

5、竣工验收阶段

(1)项目通车试运营二年后三年内,交工验收提出和试运营期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具备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条件后,建设单位向我站提出竣工验收质量复测申请,我站将在2个月内完成合同段竣工验收质量复测和项目质量鉴定工作,编写《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2)会同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接养等单位人员,做好竣工验收前期准备工作:

①检查有关的工作报告的规范性;

②检查交工验收中遗留问题和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的处理结果; ③检查竣工验收资料,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

④签署《监理工作综合评价表》、《施工管理综合评价表》审定意见;

⑤其它前期准备工作。

(3)参加竣工验收;

(4)依据竣工验收结论,签发各参建单位《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七、对项目从业单位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后应安排专人,按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格式附件(应提交的资料)的要求,根据工作进展,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分阶段向我站补报有关资料;

(二)建设单位应对照合同,组织对进场监理人员进行履约检查;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组织对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试验检测人员、特殊工种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等人员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我站备

案,要求上述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我站履约检查时,将对上述人员资格证书原件等进行抽查;

(三)项目实施期间,监理人员和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替换人员不得低于被换人员的资历要求,并应征得业主书面同意,10天内报我站备案,并及时更新上网信息;

(四)按照《江西省交通建设监理市场从业单位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及时进行注册登记,并填报《动态管理档案》,定期填报工程质量监理月报表和阶段监理计划;

(五)依据《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工地试验室实行能力核验,具体负责监理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监理根据合同赋予的职责负责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核验结果报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审批后将核验结果报我站备案;试验室人员由建设单位批准,报我站备案;我站依据备案情况实施监督抽查;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负责本。项目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七)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应根据本单位具体工作安排,确定1-2名专人负责,将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质量检验数据、主要人员动态数据、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关资料及信息录入我站质量、资质和安全管理三个平台数据库(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逐级审核录入报送);

(八)各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应积极履行配合监督人员的质量检查、询问、调查的职责和义务,不得拒绝;

(九)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从业行为、质量安全隐患,有关单位应按我站整改要求,认真查找原因,健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规范从业行为,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并及时将整改结果报送我站;

(十)各参建单位应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制定并落实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和本项目的环境保护方案;

(十一)重大设计变更(或工艺的改变)和安全施工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报我站备案;

(十二)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桥梁专项和特种材料的检测工作,统筹安排好桥梁全桥、单梁、桩基检测。非常规试验检测结果,以及支座、锚具、伸缩缝、钢铰线、沥青、防水卷材等特种材料的生产厂家、品牌名称、技术指标和送外检材料的检测结果报我站备案;

(十三)承担本项目桥梁支座、锚具、钢铰线、沥青材料及混合料、防水材料等特种材料的检测、桥梁桩基检测、梁板及全桥荷载试验、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监控等非常规检测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将检测单位报我站备案。要求桥检、梁检、桩检等检测原始数据在检测后3天内发往我站 (zhumufeng911@163 .com),并向我站提供一份正式检测报告;

(十四)为准确判定桥梁桩基完整性,要求桥梁桩基100%进行超声波法检测;

(十五)路基工程交工验收前15天,应向我站提供交工验收计划安排,交验后,提供相应的交验数据资料;

(十六)合同段完成合同要求的各项工程内容,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提前15天向我站提交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的申请;

(十七)项目竣工验收前90天,建设单位应向我站申请进行竣工验收质量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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