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申 请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
地 址
年 月 日
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按照申请的权属性质填写,申请使用权登记的,将“所有者”
划掉,申请“所有权”登记的,把“所有者”划掉。
(2) 单位性质:填“全民”、或“集体”或“个体”。个人住宅填“个人”。
(3) 权属性质: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
用权”。
(4) 主管部门:指直接负责本单位业务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如县农业局开办的企、
事业,上级主管部门填写:县农业局。
(5) 土地座落:指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申请登记的土地所在地。
(6) 使用期限:填写政府批准的使用期限。尚未规定期限的暂不填写。
(7) 国有土地农业用 地使用权面积:指国营农、林、渔、牧场及其它使用国有土地从事农、
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面积,地类面积按实际面积填写。
(8)
(9)
(10) 法划分使用权界线的土地面积。
(11) 城镇村土地使用权面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乡镇、村庄内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建设用地的面积。
(12) 分摊面积:指使用者在共有使用权面积中庆分摊的面积。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可按使
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13) 土地等级:填写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评定的土地等级。尚未评定的暂不填写。
(14) 地上物类别及权属:指申请登记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情况。如厂房、
水塔、林木、地上物权属填写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如“本单位”或“XX人”所有或使用。
(15) 家庭人口:指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的市民或村民中,有正式户口的人数。
(16) 四至:填写相邻土地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如权属界线上状地物或附近有永久性显
著标志(如河流、山峰等)可填写地物或标志名称及权属界线与某一标志或地物的距离。
(17) 申请登记的依据:填写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如:“划拨”“征用”“集体土地内部划
拨”、“入社”等能证明权源的文件、证明的内容、文号。
(18) 他项权利:填写与本宗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有关的其他权利或限制条件。
(19) 附图:指申请登记宗地的宗地草图或宗地图。
(20) 图号、地号:指变更登记时,原登记的图号、地号。
(21) 变更登记申请,各栏按变更后的情况填写、变更前情况可以在“备注”栏填写。
第二篇: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申请登记的类型:申请土地登记的具体类型。如: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等。
(2)单位性质:填“行政、事业、国有、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
(3)权属性质: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
(4)土地座落:指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申请登记的土地所在地的名称。
(5)使用期限:填写政府批准的使用期限,尚未规定的期限的暂不填写。
(6)主管部门:指直接负责本单位业务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如县农业局开办的企、事业、上级主管部门填写:农业局。
(7)终止日期:填写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未注明的不填写。
(8)使用权类型:填写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划拨、出让、入股或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农用地承包等。
(9)土地用途填写申请登记时的实际用途,如商店、学校等。
(10)共有使用权面积:指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通常是指在地面上不宜或无法划分使用权界限的土地面积。
(11)城镇村土地使用权面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乡镇、村庄内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面积。
(12)分摊面积:指使用者在共有使用权面积中应分摊的面积,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可按使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13)土地登记:填写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评定的土地等级。尚未评定等级的暂不填写。
(14)地上物类别及权属:指申请登记的土地上的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如平房、楼房、水塔、林木等。地上物权属填写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如“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使用。
(15)申报低价:土地权利人在申请登记时申报的交易地价。
(16)四至:填写相邻土地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如权属界限上有线状物或附近有永久性显著标志(如河流、山峰等)可填写地物或标志名称及界限与某一标志或地物的距离。
(17)申请登记的依据:填写申请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类型、编号、时期。
(18)他项权利:填写本宗地使用者或其他单位(个人)在本宗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以外的使用地的限制条件或权利。
(19)附图:指申请登记宗地的宗地图或草图。
(20)图号、地号:申请变更登记时,需要原登记的图号、地号。
(21)变更登记申请,各栏按变更后的情况填写,变更前情况可以在“备注栏”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