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使用指南(访学类)
一、 申请人需要在信息平台上完成的操作及顺序
1. 填写申请信息;
2. 在项目开通后,填写{申请留学情况},保存后可查看申报材料列表;
3. 上传电子材料并及时提交申请表;
4. 打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和《单位推荐意见表》;
5. 关注申请状态的变化。
二、 填报时间
1. 任意时间都可以到信息平台注册、填表;
2. 在项目开通期间,按以下顺序完成申请;
1) 填写{申请留学情况};
2) 获得项目{申报材料列表}并上传电子材料
3) 提交申请表;
三、 系统环境要求
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要求使用Internet Explorer 6、7、8版本,登录http://apply.csc.edu.cn
四、 申报步骤
1. 登录http://apply.csc.edu.cn,注册用户并登录后开始申报。
2. 填写申请信息。国家公派留学申请共需填写如下8个子表:
1) 基本情况
2) 外语水平
3) 教育与工作经历
4) 主要学术成果
5) 主要学术成果摘要介绍
6) 研修计划
7) 国外邀请人(合作者)
8) 其他信息
9) 申请留学情况
前7个子表在注册后即可填写,最后的{申请留学情况}要在项目开通期内填写(非开通期间,国别、留学身份、项目的显示会有缺失)。
3. 在填写申请留学情况后,在页面左侧生成{申报材料列表},点击查看项目要求的电子材料附件清单并按要求进行上传(是否需要上传电子材料附件,由系统根据项目设定,部分项目不需上传电子材料附件;申请人只需按提交申请表后的系统提示进行操作)。
4. 点击“提交申请表”,下载生成的PDF格式《出国留学申请表》并打印、签名;
5. 如提交有误可在受理机构接受前进行提回修改。注意!!!:项目报名结束后不得提回。
五、 填表说明
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应使用中文填写申请表。
1. 基本情况
1) 姓名(拼音)应用大写英文字母。
2) 身份证号码应为15位或18位数字(最后一位可为X);邮编为连续6位数字。
3) 电话号码必须按照:区号-电话号码格式输入。
4) 移动电话要求以1开头的连续11位数字,或者“区号-小灵通号码”。
5) 电子信箱:若修改基本信息表内的邮件地址,系统将自动同步修改注册邮箱为此邮件地址。
6) 工作/学习单位和所在院系/部门名称应为现用的规范全称,不得用简称。
7) 工作(学习)单位:填至司局级单位、大学、院所、企事业单位等。
8) 所在部门(院系):应尽量填写详细。
例:【工作(学习)单位】: 北京语言大学 【所在部门(院系)】:亚欧语系日语教研室;学习单位或者工作如不在所列清单中,请选择“其他”后再输入具体学习单位名称。
照片:上传时请上传大小不超过50K的扫描肖像照,再次上传照片会更改前一次上传照片。
2. 外语水平
1) “外语语种”语种分为“一外语种”与“二外语种”。一外语种应为申请人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除汉语外选择学习的第一种外语。请您从外语语种栏目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语种名称,如您的外语语种名称未直接列出,请选择“其他语种”。
2) 外语程度:
l 未达到合格标准:
选择参加培训部培训并选择培训地点或自行参加WSK考试
l 达到合格标准
a) 外语专业: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b) 曾在国外学习工作: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c) 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参加相应语种“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d) 培训部培训合格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并确保证书在有效期内。
e) 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等外语水平考试
如您参加的外语考试名称未列出,请选择“其他”并在“您参加的考试种类为”栏目中输入准确的考试名称。并按格式填写考试分项成绩等各项内容,例:口语成绩6;阅读成绩8 ;听力成绩7; 写作成绩 6.5。
i. 填写分项成绩时,遇到考试中没有的成绩填“0”。
3. 教育与工作经历
1) 本子表要求所填写的每一行数据的完整性,不完整的数据行系统将不会保存。即可空整行,但不可空某列,请在空列中填“无”。注意日期的格式。
2) 国内接受高等教育或进修经历:从最近的本科及以上经历开始填写,要求至少一行。
3) 境外学习/工作经历:从最近的经历开始填写。
4) 国内工作经历:请严格按照示例填写,从最近的工作经历开始。
4. 主要学术成果
1) 本子表要求所填写每一行数据的完整性,不完整的数据行系统将不会保存。即可空整行,但不可空某列,请在空列中填“无”。所有排名均指申请人在专利、论文等成果中的排名。
2) 著作/论文:请严格按照示例填写,填写时从最重要的著作/论文开始;著作/论文题目的预览/打印效果只可显示18个汉字/31个英文字母,超出部分数据仍将保留在系统内,不影响评审。“收录情况”是指是否被国际知名文献检索系统所收录,如SCI、EI、ISTP等。如被收录,请填写检索系统名称的英文缩写;如未被收录,则填“无”。
3) 专利:请严格按照示例填写,填写时从最重要的专利开始,同时请注意日期的格式。
4) 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请严格按照示例填写,填写时从最重要的科研项目开始,同时请注意日期的格式。
5) 获得奖励情况:请严格按照示例填写,填写时从最重要的奖励开始,同时请注意日期的格式。
5. 主要学术成果摘要介绍
著作/论文摘要介绍,专利和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相关概述,用中文填写,不超过3000字,项目名称以及个别专有名词可用英文,每个字母占用一个汉字的位置。
6. 研修计划
1) 研修计划需用中文填写(专用名称除外),字数限制在1000-3000字之间,专有名词可用英文,每个字母占用一个汉字的位置。
2) 研修计划的撰写可参考以下要求:
a) 拟留学专业(研究课题),特别是拟留学研究方向在国内外研究情况及水平。
b) 拟研修的具体科学/技术问题。
c) 拟选择的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及选择原因(评述对方国家及留学单位在申请人拟研究方向的国际影响力、研究条件、水平及优势,申请人及所在单位与对方有无合作基础及业务联系) 。
d) 在拟研修方向上本人已取得的研究基础,达到本次出国学习预期目标的可行性。
e) 出国学习目的、预期目标、计划、实施方法及时间进度。
f) 学成回国后的工作/学习计划及申请人已拥有的相关科研条件。
要求: 1500-3000字,请使用中文填写, 不得另附页。
7. 国外邀请人(合作者)
国外邀请人(合作者)的研究方向及特点,与申请人是否有前期合作基础等。 未确定可填写“无”,500个汉字以内,请使用中文填写 。
8. 其他信息(选填)
若您还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在此输入,字数控制在2000个字符以内。
9. 申请留学情况
1) 请严格按照“申请留学身份”、“申报国别/地区”、“申报项目名称”、“可利用合作项目”、“受理机构”这一顺序进行选择,每个下拉列表框可选内容依据前一个下拉框已选内容进行显示(即前后联动)。
2) 留学专业名称:若下拉列表中无真实的留学专业,请选择相近专业。
3) 具体研究方向:请具体填写出国学习期间拟从事的学习/科研课题。
4) 重点资助学科:如不在所列学科内请选择“不在所列学科内”。
5) 是否申请学费资助:如计费周期不为学期、学年的,请转换后进行选择。
6) 留学单位是否收取学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必需根据入学通知书或其他材料中提到的费用收取情况如实填写。如果费用名称超过一项,请用“/”隔开;所有各项费用的总额(数字+外币单位)填入“金额”中,例如:200挪威克郎,1000美元。
六、 上传材料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两种方式上传电子材料:
1) 直接上传
a) 通过每个材料后方的上传功能单个上传附件
b) 上传文件必须为pdf格式,文件名称无要求(通过邮件发送电子材料有严格的命名要求,详情请阅读“(二)邮件上传”说明)。
c) 单个附件大小不能超过3MB
d) 将全部必传文件上传完毕后即可提交申请表
2) 邮件上传
在项目开通期内若因网络等因素的限制导致无法上传可以通过邮件上传电子材料,要求如下:
邮件主题:XXXXXX 发件邮箱:XXXXX收件人:csc@csc.edu.cn
a) 每一项电子材料均应制作为1个PDF文件(PDF制作文档下载),并严格按照以上图表所示“附件名称”命名。附件总大小不得超过20MB。
b) 所有附件必须一次性上传。附件不得压缩打包。
c) 附件名称与内容不匹配将直接影响您的评审结果。
d) 点击查看 电子邮件处理结果
e) 必传材料都显示“已上报”后即可提交申请表:注:建议直接点击“附件名称”旁的[复制]按钮取得文件名,再重命名扫描好的PDF文件,以防文件名出现错误。
七、 典型界面图示:
1) 申请表填写中
2) 网报完成
八、 常见问题解答
1. 申请表右下角的验证码是什么作用?
答:验证码是申请表有效性的标识,一份有效的申请表其每页上的验证码都必须是一致的。若同一份申请表有不同的验证码则必然是多次提交后,拼凑起来的无效申请。
2. 为什么预览申请表的时候看不到照片?
答:预览照片需要您的上网环境开放TCP 8000端口,可请求您的网络管理员协助解决该问题。
3. 《申请表》子表间如何跳转?
答:建议开始填写时按顺序完成子表。若后期检查等需要,可通过单击页面上方蓝色子表名称进行跳转。
第二篇: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目录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外留〔200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为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进一步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派出和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现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教育部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方针政策,负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
2.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以下简称使领馆)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留学服务机构)负责为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办理签证、购买出国机票等提供服务。
4.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向留学基金委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指导联系国外高水平学校,对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业务学习进行必要指导。
推选单位应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与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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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四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留学基金委完成公派研究生选拔录取工作后应及时将录取文件与名单通知推选单位、留学服务机构和有关使领馆。
第六条 国家对公派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公派研究生出国前应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见附1,以下简称《协议书》)、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 经公证的《协议书》应交存推选单位一份备案。
第七条 公派研究生(在职人员除外)原则上应与推选单位签订意(定)向就业协议后派出。
第八条 出国前系在校学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应及时办理学籍和离校等有关手续。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
在校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其档案和户籍由推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
应届毕业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推选单位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条 推选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归口负责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案;对本单位公派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国家公派留学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为公派研究生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
指定教师或联系人应与公派研究生保持经常联系,对其专业学习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留学服务机构依据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录取文件和公派研究生本人所持《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见附2),代为验收公派研究生的《协议书》和查验“出国留学保证金交存证明”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开具《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见附3)等。 第十二条 留学服务机构为公派研究生办理出国手续后,应及时准确地将出国信息和有关材料报送我有关使领馆和留学基金委,保证国内外管理工作有效衔接。
编辑本段
第三章 国外管理与联系
第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应在抵达留学目的地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所属使领馆报到(本人到场或邮寄等适当方式),并按使领馆要求办理报到或网上注册等手续。
第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应与使领馆和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每学期末向使领馆和国内推选单位报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见附4)。
第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十六条 使领馆应高度重视,积极关心公派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思想和学习情况,建立定期联系、随访制度,认真及时做好对公派研究生的经费发放工作。每学年向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报告公派研究生在外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推选单位应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题,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中包含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公派研究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从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况出发,并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应勤奋学习,提高效率,在规定留学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未经留学基金委批准同意,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
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
公派研究生不得申请办理有关移民国家的豁免。
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完成学业。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变更留学单位,应履行下列手续:
在所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内部变更院系或专业,应出示推选单位和国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函,报使领馆备案;
变更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应提前两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意见函、原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和新接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留学单位的变更只限于在原留学所在国内。
经批准变更留学院校的公派研究生抵达新的留学院校后,应于10日内向现所属使领馆报到。原所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转交(告)现所属使领馆,共同做好管理上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究生一经批准提前回国,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
经留学基金委批准提前回国的公派研究生中,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
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回国者,留学基金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可利用留学所在国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假期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应征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同意,报使领馆审批。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可以回国休假:留学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不超过2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回国旅费自理;回国时间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费用自理,在同一年度内,公派研究生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一次不超过15天的,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中途休学回国,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办理或补办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手续,使领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未康复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不应超过一年(含)。在此期间经治疗康复,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推选单位意见和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及同意接收函等相关材料,留学基金委征求使领馆意见后决定其是否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经治疗仍无法返回留学国进行正常学习者,按第二十一条作为提前回国办理。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时间累计超过一年,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自动取消。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学校(籍)管理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国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出国前系在职(校)人员者,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的国内医疗费由推选单位按本单位规定负担;出国前系非在职(校)人员者,国内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考察,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并向使领馆报告。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考察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未能获得学位者,如因学业问题确需延长学习时间且留学院校导师证明可在延长时间内获得学位,由本人提前2个月向使领馆提交书面申请,出具留学院校导师和推选单位意见函,由使领馆根据其日常学习表现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经批准延长期限者应与留学基金委办理续签《协议书》等有关手续。 批准延长期限内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虽经努力但仍无法获得学位者,使领馆应将其学习态度、日常表现和所在国留学院校实际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经批准后开具有关证明,办理结(肄)业手续回国。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家急需专业领域的、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所在国签证政策允许前提下,经推选单位同意、留学基金委批准并办理续签《协议书》手续,可继续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
1.公派研究生本人应提前2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由使领馆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2.留学基金委根据博士后研究课题与国家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结合情况进行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评审。博士后研究结束回国,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3.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对纪律涣散、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留学院校和导师(合作者)反映其表现恶劣者,使领馆一经发现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仍不改正者,要及时报告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学习期满回国,由使领馆按国家规定选定回国路线、提供国际旅费,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回国;无中国民航班机,购买外国航班机票应以安全、经济为原则。
第三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经签约派出,其在外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变化而改变。如获其他奖学金,应经留学基金委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
如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改变国籍,视为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编辑本段
第四章 回国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应按期回国,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见附5),由推选单位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尽快向留学基金委报到(京外人员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到),按要求递交书面材料。留学基金委审核上述材料后,通知有关金融机构将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返还公派研究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不含在职人员)学成回国,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三十四条 推选单位要把公派研究生的回国工作纳入本单位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对学成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在国外取得学位回国、落实工作单位的公派研究生办理回国工作的相关手续,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提供必要的服务。
公派研究生出国前与推选单位签有回国定向就业协议的,推选单位应及时将该名单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备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后应回推选单位办理以上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 编辑本段
第五章 违约追偿 第三十七条 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
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含)以内的行为,构成部分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经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国机票。
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出国前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留学人员,出国期间应按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偿还贷款,确有偿还困难的应办理相应延期手续;对逾期不归违约人员,应按《协议书》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九条 使领馆应及时将公派研究生违约情况和为其资助留学经费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协助留学基金委做好违约追偿工作。
第四十条 推选单位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单位违约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协助留学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行为,留学基金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协议书》有关条款对违约人进行违约追偿。违约人本人或其保证人(即协议书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如违约人员按《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数予以经济赔偿,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违约人员未按《协议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做出赔偿,则将要求其国内保证人承担经济责任。如违约人员及其保证人均不承担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则将在国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协议书》约定履行经济赔偿责任者,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它辅助手段,如以留学基金委名义向国外有关方面通报违约事实;将违约名单予以公布等。
3.违约人员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留学基金委所签《协议书》的义务,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份不变。协议了结情况由留学基金委通报使领馆、违约人员本人和推选单位。
编辑本段
第六章 评估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建立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对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总体效益和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特别对各推选单位派出人员的质量、留学效果和按期回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各推选单位的选派计划和选派规模,以保证国家留学基金的使用效益和国家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该评估也将作为对有关使领馆和留学服务机构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绩效评估的一部分,以促进留学管理工作的加强与提高。
编辑本段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