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成都高新区“三次创业”,打造“高端人才集聚区”,加快高层次人才在成都高新区的聚集,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成都高新区每年设立不少于5亿元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用于下一代信息网络、电子核心基础、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航空装备、先进环保产业和金融、商务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工作。
第二条 对于尚未在国内创办企业且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能够引领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的顶尖创业团队,经评审认定,以创业启动资金、天使投资、贷款贴息、财政奖励等形式,5年内最高给予5000万元的支持额度。
第三条 对于在成都高新区创业且研发水平、技术成果国内领先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不超过200平方米办公用房并免除3年的租金;其中,对于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等国内外著名科学家,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最多500平方米办公用房并免除最多5年的租金。
第四条 对于在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2年以上且通过成都高新区申报入选了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等项目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对于在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5年以上且为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于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帮助获得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支持,经综合评估合格后,单户企业原则上可获得不超过200万元的天使投资支持,特别优秀的可获得最高500万元的天使投资支持。
第七条 对于获得成都高新区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予总计3年、共计7.2万元的安家补贴。
第八条 对于获得成都高新区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以及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资质认证的企业,引进的年薪在10万元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最低1500元、最高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于进入成都高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按照每人每年10万元的标准,给予总计2年、共计20万元的补贴。
第十条 对于引才中介机构、专业社团、行业协会等,每成功推荐一名国家“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以及曾任职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或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的高层次人才到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给予推荐单位5万元的奖励;引进人才3年内通过成都高新区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给予推荐单位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获得成都高新区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或符合本政策第四条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公寓”住房支持。
第十二条 对于获得成都高新区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或符合本政策第四条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就读中小学,由成都高新区教育部门在高新区公办学校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3年,政策执行后,由成都高新区新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方能享受上述政策待遇。原《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进区工作的暂行规定》(成高管〔2000〕061号)、《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成高管发〔2003〕37号)、《成都高新区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成高管发〔2007〕4号)、《成都高新区鼓励高层次人才进区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成高委发〔2011〕16号)、《成都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实施细则》(成高人才办〔2012〕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政策所指的高层次人才应符合《成都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成委办〔2011〕23号)中的高层次人才相关标准。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商相关部门制订。
第二篇:成都高新区关于建设金融总部商务区有关优惠政策
成都高新区关于建设金融总部商务区有关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xx年6月26日 点击率:1041
为加快成都金融总部商务区的建设,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 金融总部商务区范围
按照天府新城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金融总部商务区。起步区为北起府城大道,南至民丰大道,东起天府大道,西至站华路(含盈创动力和拉德方斯)。
二、 政策适用范围
凡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独立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独立核算或跨省二级核算,税收在高新区缴纳或分配缴纳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基金管理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配套服务的中介机构。
三、 优惠政策
(一) 办公用房
1、 自建办公用房
凡在金融总部商务区设立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国际金融机构总部、国内外金融机构的省级以上区域性总部机构的企业自建办公用房,土地可根据项目情况挂牌出让。自建办公用房的自用部分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50%,且剩余面积须出租或出售给符合金融总部商务区总体规划的企业。((等同莘庄条件)!!!必须在资本作为FOF层面获得这一资源,其他子基金另谋划
2、 购买办公用房
凡以购买形式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每家金融机构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 租用办公用房
凡以租赁方式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的企业,实行三年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20元/平方米,每家金融机构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 人才服务
1、 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的企业从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公司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人民币的安家补贴,期限3年。
2、 金融总部商务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可落户成都高新区。
3、 对入住金融总部区的企业招用高新区持《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的,每招用1名人员给予用人单位500元人民币的就业奖励。
(三) 财税扶持政策
1、 对入住金融总部商务区独立核算的法人制企业,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在高新区缴纳“三税”之和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其“三税”之和对高新区实际贡献的50%给予项目资金支持;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在高新区缴纳“三税”之和在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其“三税”之和对高新区实际贡献的30%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2、 个人所得税:对金融总部商务区的管理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期限5年。奖励标准如下:连续工作期满一年,年工资性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员,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成都市实际贡献全额予以奖励;年工资性收入50—100万元人民币的人员,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成都市实际贡献的70%给予奖励;年工资性收入20—50万元人民币的人员,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成都市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
3、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 配套服务
1、 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租用高新区公共员工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市场租金的70%。
2、 对金融总部商务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给予支持,协助安排其子女就近就读高新区属重点学校;协助外籍人士子女就读高新区国际学校和部分其他学校。
3、 为金融总部商务区提供双电源保障,主供电源至道路红线边,申请的备用
电源工程费及高可靠性费用等由企业承担。
4、 协助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的企业以优惠价格获得大通量、高可靠性的互联网服务;协调中国电信等电信营运商向金融总部商务区企业提供高可靠性专线连接;申请通信专线,将免收一次性安装费用,并享受专线月租费和通话费用的最优惠价格。
四、 特别说明
(一)“三税”指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高新区实际贡献”指按照分税制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
(二)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xx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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