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4.4.20

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三)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补助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其主要类型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住房保障、资源节

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 区发改局是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国土江北分局、环保江北分局、规划江北分局、区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决策及计划

第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研究,成立由各个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专家论证方式保证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经批准的区级各类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开

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作为编制年度政府性投资计划和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各部门和各街道(镇、工业区)提出,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政府审定后,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和增补的,按原程序调整实施。

第九条 涉及财政出资的项目,区财政局应当编制年度建设资金安排计划,并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来源情况,按照预算级次、拨款程序、项目进度、投资比例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合并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可以合并的审批环节包括: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合并规划设计方案会审和初步设计会审环节等。

第十二条 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发改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

告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项目业主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由发改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进行评审,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对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金额10%以上的,按新增投资项目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建设用地指标、建设标准、工程概算定额,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收费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备案审查制。

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文件审核:

一、审核内容: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理;标底是否合理。

二、审核时间:评审中心必须在发包人提交资料完备后尽快完成审核工作,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成果出具不超过22天,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成果出具不超过35天。

三、备案:经评审中心审核后的招标文件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批准后的招标文件,报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工程合同审查:

一、审查内容: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2、有否损害国家、政府、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4、计价、调整、付款、结算、奖罚等主要条款是否设置合理;5、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投标书实质性内容相一致。

二、审查时间:承发包双方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必须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提交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中心必须在发包人提交资料完备后7天内完成审查,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该草案已符合要求。

三、备案及后续管理:合同双方必须按合同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审查,待符合要求后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合同副本报评审中心备案。在项目实施中,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确需约定的,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审查手续按正式合同审查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管理:

一、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

1、单项工程变更金额0-10万元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审核。

2、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10-100万元且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占合

同价10%(含)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实施,并于审核后7天内报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备案。

3、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占合同价1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变更前,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批(抢险、救灾、抢修、维稳等特殊情况允许事后备案、评估)。

4、累计变更金额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时及以后发生的所有变更,必须报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批,同时对之前发生的变更进行评估。

二、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在收到变更资料完备后原则上7天内出具审查意见。审查过程包括工程现场踏勘,组织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评审论证,原则上在评审会议上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并形成纪要;重大变更在专家评审会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做出决定。

三、建设单位是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批准的工程变更单不作为调概的充分条件。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签证手续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杜绝拆分变更内容规避评审。

第二十一条 在资金落实的情况下,项目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调整:

一、项目的主要功能、规模和建设标准确需变更的;

二、因工程建设条件等出现不可预测因素,项目设计确需变

更的;

三、项目有关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处理费用发生变化的;

四、因主要建筑材料、人工费等成本因素,工程造价发生明显变化的。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评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变动造价累计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或500万元以上的;

二、项目的主要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十三条 推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制度,对具备同步验收条件的项目,按照分类牵头、提前介入原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集中进行并联验收的运作模式。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并在3个月内编制竣工决算并报区财政局或审计局审计。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投入运行后,由区发改局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选择性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发改局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召集有关部门及单位协调处理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保廉制度,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处置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 运用江北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及信用信息共享专栏,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推进建设市场的诚信建设。设立工程建设领域“红黑榜”,鼓励支持上红榜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限制上黑榜的企业和个人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区发改局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项目业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发改局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违规审批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预算、决算等专业性审核,可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负责实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核资格入围单位中选取。审计、审核经费由区财政资金安排保障。

第三十三条 本区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采用政府承诺回购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二篇: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成本及资金支出的管理,规范工程概算、预算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政府举债资金及政府接受捐款的资金。

第五条

执行。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的评审工作按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区财政投资评审部门组织评审,区政府审定批复。区审计局和监察局按其职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评审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评审的范围

(一)工程概(预)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调整和增加投资概(预)算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 评审的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招标条件设置;

(二)建设项目概算、预算;

(三)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

(四)施工合同;

(五)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功能变更、设计变更;

(六)区政府决定的其它评审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评审

招标文件的评审只审查招标文件中最高限价编制原则和付款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他内容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 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的评审

(一)原则上按照《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最高限价的编制原则执行;

(二)对于执行定额价格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分项工程、信息价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材料,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进行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评审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通过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

(二)经过有关部门同意的招标文件;

(三)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编制的预算;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三章 建设过程监管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功能、结构设计变更的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功能设计变更,须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财政部门评审后方能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追加建设费用的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概(预)算追加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须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同意,财政部门评审后,

方能组织实施。其中50万元以上的追加变更,须由政府分管副区长批准,200万元以上的追加变更须区长批准。

第十四条 实施全过程监管项目的管理

对政府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部门可实行全过程监管,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影响造价的收方计量、材料核价有权进行抽查监督。

第四章 评审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区财政评审部门开展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对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二)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堪,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

(四)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取证;

(五)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

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报区政府审批。200万元以下的评审报告由分管副区长审查后,常务副区长审批。200万元以上的评审报告由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查后,区长审批。

第五章 部门的职责

第十七条 财政评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负责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沟通协调;

(二)对项目建设内容认真开展评审工作,严禁玩忽职守,循私舞弊;

(三)出具评审报告的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起算方式为:在接到建设主管部门完整的送审资料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应向财政评审部门提供评审所需的全部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藏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若在评审部门送达评审结论3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评审部门开展工作,对拒不接受、不配合或阻扰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未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安排建设资金,审计部门不得纳入结算审计,行政监察部门按违反行政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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