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产品种类(产品单元)
申请人名称 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或预核准名称
住 所 有营业执照的,按营业执照上住所填写;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按预先核准通知书上地址填写;其他情况按住所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填写
生产场所地址按生产场所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填写。填写申请企业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即:×× 市(地)×× 区(县)×××乡(镇)×××路(街道)×××号(村)
联 系 人 张××(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包括座机和联系人手机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申请日期 ×× 年 ×× 月 ×× 日
首次申请□ 延续换证□ 变更□
(根据实际申请的需要在□打“√”)
(格式文本,自行下载,按法律规定和后附注意事项填写)
注意事项
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按照相应审查细则的规定填写。
5. 一个申证单元一套申请材料,一套申请材料不得包含多个申证单元。
6.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7.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3份。
8.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
1. 申请人陈述
2.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 申请人治理结构
4. 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
5.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6.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7. 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8. 申请人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
申请人陈述
1. 本申请人企业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 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附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3. 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附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3份。
4.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周围环境平面图3份。
5.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间布局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间布局图复印件3份(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
6.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已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附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产品出厂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3份。
7. 本申请人生产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示意图复印件3份。
8. 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附一览表3份。
9. 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附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各3份(其中拟执行企业标准的,需提供备案的企业标准)。
10. 本申请人按审查细则要求,提供附件相关材料3份(如有时)。
11. 本申请人拥有的以上资源,符合规定条件,能够适应申请生产的食品品种,单班生产八小时:日产量可以达到 、月产量可以达到 、年产量可以达到 。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无公章的加盖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名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企业实际生产未满一年的可不填写年实际产量)
申请人治理结构
注:本表需附治理结构图。
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
注:1. 本表所报工序必须覆盖审查细则规定的各工艺要求;
2. 本表需附功能间平面布局图示、工艺流程图示、设备布局图示。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申请人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
第二篇:郭淑琴因关于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请示批复一案
郭淑琴因关于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请示批复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沈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淑琴,女。
委托代理人胡明煌、苗长城,本溪市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洲,男。
委托代理人李旭,该局处长。
委托代理人洪广复,辽宁兴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淑琴因关于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请示批复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xx)于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定,原告郭淑琴系本溪市明山区牛心台金山煤矿业主,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该矿于19xx年x月x日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于20xx年x月x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后该矿又于20xx年x月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从20xx年x月至2Oxx年x月。20xx年x月,原告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得知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已被吊销。20xx年x月x日,在原告的要求下,本溪市明山区煤矿安全局给原告出具一份“关于吊销本溪市明山区牛心台金山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事由的说明”,告知原告因采矿许可证过期未通过安全评估,该局于20xx年初经本溪市煤炭安全局报被告处吊销了本溪市明山区牛心台金山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另查,20xx年x月x日,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辽宁省煤炭工业局(现更名为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即被告)提交了一份《关于吊销溪湖区新鑫煤矿等13家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其中包括原告经营的本溪市明山区
牛心台金山煤矿。20xx年x月x日,被告作出辽煤安字[20xx]91号《关于对本溪市“关于吊销溪湖区新鑫煤矿等13家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请示”的批复》,在批复中,被告同意了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包括原告在内的本溪市13家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并委托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市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但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至今未予公告。另查,原告持有的本溪市明山区牛心台金山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已于20xx年x月x日超过有效期。
原审认为,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管理机关,具有颁发和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职权。被告根据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关于吊销溪湖区新鑫煤矿等13家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请示》作出的辽煤安字[20xx]91号《关于对本溪市“关于吊销溪湖区新鑫煤矿等13家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请示”的批复》系行政机关内部的公文往来行为,因本溪市明山区煤矿安全局至今未按该批复的精神将批复事项在报纸上予以公告也未以其他形式向原告送达,且原告持有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在被告作出该批复时已经超过有效期,该批复对原告的权利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郭淑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上诉称,原裁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审理上诉人诉被上诉人行政处罚一案,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认定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的批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公文往来行为是正确的,该批复并没有实际实施、送达;上诉人郭淑琴煤矿被关闭与批复行为无关,批复没有给上诉人的采矿行为造成实际影响,所以该批复不应是行政诉讼的诉讼对象,本机关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具有对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管理(颁发和吊销)的职权。被上诉人根据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xx年x月x日提交的《关于吊销溪湖区新鑫煤矿等13家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请示》于20xx年x月x日作出的辽煤安字[20xx]91号《关于对本溪市“关于吊销溪湖区新鑫煤矿等13家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请示”的批复》系行政机关内部的公文往来行为,虽然在请示和批复中均包括上诉人经营的金山煤矿,但因批复并未向上诉人送达、对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且上诉人持有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在被上诉人作出批复时已经超过有效期,故该批复对上诉人的权利并未产生实际影响,原审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xx)于初字第70号行政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郭淑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 浣
审 判 员 刘永江
代理审判员 王东涛
二○○六年x月x日
书 记 员 王建华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