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中心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科研水平、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拓展我院产业模块,建立学科带头人制度。开展院各行业新思维、新技术、新方法研究,推动我院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根据我院实际和科研中心的发展战略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带头人是指在公司科研开发、工程设计、等领域长期从事技术工作,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广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精通科研设计工作全过程,能站在科技前沿承担技术开发重任,指导本学科的科研设计工作、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新动向、开拓科技新领域、对推动本专业技术进步起带头作用的技术专门人才。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可按专业成立课题组,课题组需要根据我院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科技工作。参与确定本专业研究方向,组织对我院重大技术项目进行攻关。
第四条我院科研中心负责学科带头人的管理工作,负责明确各课题组的科研项目,负责组织进行学术和技术交流工作;并成立科技带头人评审委员会,负责科技带头人及科研项目的评选、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评选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素养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2.爱岗敬业,具有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无私奉献的精神。
3.具有团队协作能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践能力。
(二)专业水平
1.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知识面广,学科相关知识融会贯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2.专业技术水平在行业公认,熟悉与本专业相关领域的知识,能带领团队独立开展课题、项目的研究。
3.较强的科研能力、创新精神,对本学科国内外的前沿动态有较深的了解和见解,能够提出新的研究方向与课题。
4.能够主持研究课题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我院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5.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有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奖(前三位)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两项以上发明专利。
6.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进行科研开发和数据处理,有较高外语水平。
第三章 任用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任用的程序:
(一)由所在部门推荐,我院人事(干部)部门对被推荐人进行全面考察,整理出详细的考察材料,主要包括现实表现和对照学科带头人的条件写清考察对象所符合的具体条款,填写《院学科带头人推荐表》(附件1)一式三份,上报我院人力资源部。
(二)公司人事处审查资格,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提出建议名单,提交院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将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四) 选拔确定的学科带头人,由公司颁发聘任文件。
第八条 院科技带头人按公司中高层人员管理。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权力
第九条 我院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行政领导要保证学科带头人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遇重大技术问题或确定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和处理重大技术问题时要注意征求学科带头人的意见。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我院赋予的科技攻关任务和项目任务。
(二)学科带头人是本学科的核心人员,应根据我院生产科技发展和需要,积极为本学科相关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对我院科研建设和行业发展提供咨询意见、提出发展建设目标和规划。
(三)承担我院相关技术改革试验项目,提出改进意见;承担我院新技术、新产业研究试验项目,组织新课题的立项、调研、审批,以及其科技成果转化。
(四)不断学习、跟踪和研究本专业领域最新最先进的科研生产技术,并加以推广和运用,提高公司的科研生产水平;
(五)积极为我院培养专业性人才,提高其专业技术、科研能力,搞好本技术领域人才梯队建设任务和科研创新团队建设。
(六)组织对内对外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享有的主要权利:
(一)对本学科的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研究课题的确定有建议权。
(二)针对本学科的重大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和提出解决方案,对本学科重要技改项目的制订技术攻关项目的方案有建议权。
(三)优先承担或参与科研、工艺改进、技改目任务,可确定为作为主持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
(四)参与安排本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术交流、进修等,对科研团队成员的选拔培养有建议权。
(五)享受公司给予的相应的荣誉、薪酬与福利待遇。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为使我院学科带头人更好地履行职责,学科带头人纳入目标管理,任期为三年。目标期满由我院人事(干部)部门负责,科研中心、科技发展部协助对学科带头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个人业绩和团队建设两个方面。个人业绩主要从工作业绩、业务能力、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团队建设主要是科研人员的培养,院科研团队的梯度建设方面。
(一)工作业绩方面:在科研开发和工程设计管理工作中,根据院生产科技发展需要,选定研究课题和参与技术开发,明显经济效益,科技成果及获奖情况。
(二)业务能力方面:对党和国家有关科研政策、法规有全面正确的理解;能预测主要科研领域的近期发展趋势、根据技术市场的发展趋势,正确选择科研课题的主攻方向;能提出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科研课题;能对在科研开发、中间试验工程设计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主持参与科技成果的鉴定并作出准确的评价;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进行科研开发和技术管理工作情况。
(三)理论水平方面:扎实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迅速地从国内外文献资料中获取最新技术信息,启迪科研思路,准确审定科研课题,写出有建设性的研究报告,能从科研技术报告、试验记录中得出正确科学的结论。
(四)工作态度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管理工作政策、法规、规范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服从组织分配,对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团结协作精神等情况。
(五)团队建设方面:积极为我院培养专业性人才,做好科研团队的梯度建设;为我院产业发展提供后备力量。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由院统一管理,科研中心综合管理部为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院发展战略,负责院学科带头人建设规划的编制。
(二)拟订院学科带头人建设的相关管理制度。
(三)组织学科带头人申报、评审、考核、聘任或解聘以及计发相关的薪酬待遇。
(四)根据我院对学科带头人职责与权限的总体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职责,下达具体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同时做好监督、检查和日常考核。
(五)及时反映学科带头人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为学科带头人提供科研工作条件保障,包括人员、场地、设施、资金等。
(六)整理建立学科带头人业务考绩档案和科研团队档案,档案材料包括近年来在学术技术业务方面所取得成就、获奖及发表的论文、著作、技术评定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情况,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七)按权限和程序在单位内部调配科技人员。
第十五条 为了建立我院学科带头人专家队伍,保证科研力量相对稳定,对在任期内的学科带头人,原则上不得调离科研岗位,调离的不再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由院人力资源部提出考核意见 ,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批调整,取消学科带头人资格。
(一)不胜任学科带头人工作的;
(二)不履行培养后备人员义务的;
(三)因身体原因连续八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重大技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五)受到党纪、政纪和刑事处分的。
第十七条 院科技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并保证学科带头人参加学术交流的时间,学科带头人在安排技术攻关项目和参加学术交流、出国培训、考察培训时要优先予以考虑,所需经费应予以保证。
第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所提出新研究课题的立项管理,需要编制立项申请报告,由院干部部门、科研中心、科技发展部共同评审。立项申请报告主要从立项依据及意义、课题研究内容和方法、课题经费预算、课题成果及成果转化、市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编制。
第六章 激励政策
第十九条
第七章 专业科研团队的培养
第二十条 建立专业科研团队队伍,把后备人员的选拔和培养纳入目标工作。后备人员要从政治素质好,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技术骨干中挑选。
第二十一条 对后备人员的培养要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与我院培养计划相结合,重点加强对知识、能力的培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承担我院科研课题工程设计项目,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二)重视对培养对象的理论培养及知识的更新,重点加强本专业所需的高新技术知识的培训,并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强化外语和计算机培训,以适应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需要。
(三)加强岗位轮训,不断拓宽知识面。对专业带头人的培养对象,要适当安排不同研究课题、工程设计项目的锻炼。
(四)所在科研组与学科带头人签订培养合同,要明确培养的任务、目标以及单位所承担的事项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学科带头人推荐表
单位(部门): 填报时间: 年 月
注:本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