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5.4

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一些地区还存在着处理不够规范、处理时间过长、责任追究不严格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

加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建立健全查处通报制度,完善具体措施办法,严肃认真开展调查、处理及通报,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发挥惩劣扬善、奖优罚劣作用,防范、遏制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发生,警示教育企业和从业人员,全面提高全行业的质量意识。

二、及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及我部要求上报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报告内容应按建质[2010]11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并应包括工程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严肃认真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或积极参与事故调查组,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查清原因,认定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调查组应自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的,经负责调查的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提交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原因比较简单的要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四、切实加大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的督办力度

对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以及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我部将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进行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并向我部作出书面报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质[2011]66号文件要求,认真完成上级督办事项,并加大对下级主管部门的督办力度。

五、严肃认真追究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结果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罚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尤其要强化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方面的处罚。对于责任单位,该吊销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该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资质等级,该责令停业整顿的责令停业整顿,该罚款的罚款。对于负有责任的相关注册执业人员,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该责令停止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该吊销岗位证书的吊销岗位证书,该罚款的罚款,决不能姑息迁就。

六、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通报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发生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通报。我部将建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月通报制度,按月通报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以及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要建立健全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定期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本地区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通报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基本情况,各参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

人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对于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结果,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要及时予以通报。通报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特别是要向建筑市场、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通报,以切实起到警示教育效果。引导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尽量选用工程质量管理好的企业,不用工程质量管理不好的企业。

七、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媒体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作用,对质量好的工程和质量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认真对待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新闻报道,有关新闻报道出现后,当地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公开查处结果;情况有出入的要实事求是地进行说明,让社会公众及时、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建发〔2012〕9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和《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上报和通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所属区县人民政府,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人民政府。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内容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并应包括工程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姓名,同时明确质量事故处理负责人(或联络人)及联络方式。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质[2010]111号文件规定,履行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职责,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四、对于集中投诉性质较为严重、经媒体报道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问题,参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上报程序予以办理。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结果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尤其要强化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方面的查处。

六、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将本辖区内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情况汇总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邮箱:bjjwzlc@163.com),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督办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一般质量事故的查处,并于每季度对全市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情况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关于开展20xx年度施工现场深基坑支护工程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2〕9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深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深基坑支护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自20xx年3月12日至5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施工现场深基坑支护工程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支护工程进行随机抽查,主要针对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米或开挖深度小于5米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依据《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等标准、规范中有关深基坑支护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及相关资料。

(二)建设单位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情况。

(三)施工单位深基坑施工及支护的专项方案审批情况。

(四)施工单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及专家论证方案。

(五)基坑支护验收表、基坑支护沉降观测记录表和基坑支护水平位移观测记录表。

(六)建设单位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进行施工降水的,施工降水方案是否经过专家评审。

(七)监理单位对基坑支护施工方案、监测记录的审查情况和发现安全隐患后监理通知的签发及复查整改情况。

(八)施工现场深基坑支护实体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基坑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检查内容,认真组织自查自纠,确保深基坑工程的安全。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要认真组织对各自辖区内的深基坑工程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对存在安全隐患较多、性质严重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进行全市通报。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领域整治使用尾气不达标大货车和超载超限等交通违法

违规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建发〔2012〕9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多部门多警种全面整治车辆违法及尾气超标24小时联勤联动工作联席会议精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领域整治使用尾气不达标大货车和超载超限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领域整治使用尾气不达标大货车和超载超限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方案》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联系人:王屹;联系方式:59958833)

附件:

北京市建筑施工领域整治使用尾气不达标大货车和超载超限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方案 为配合多部门多警种全面整治车辆违法及尾气超标24小时联勤联动行动,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文明交通行动,特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联勤联动整治大货车非法违规上路行驶工作要求,结合建筑施工特点,加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施工企业保护城市环境的意识,杜绝违规大货车出入工地,为保障首都城市环境质量做出贡献。

二、组织领导

成立整治大货车联勤联动行动领导小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王钢副主任任组长,施工安全管理处、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处处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施工安全管理处。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集团、总公司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主要任务

(一)20xx年3月上旬为宣传教育阶段。各单位要认真宣传联勤联动整治大货车非法违规上路行动,迅速掀起宣传教育活动高潮。各集团、总公司要营造宣教氛围,对使用违规大货车运输造成围攻之势,在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行动的同时,全面启动对大货车违法违规出入工地的整治工作。

(二)自20xx年3月下旬起,各集团、总公司要检查本单位是否存在尾气排放不合格大货车,在施项目有无使用不合格大货车,以及在施项目是否与使用不合格大货车的运输企业签订了运输合同。一经查实要立即清理,并与本企业在施各项目部签定责任书,杜绝违法违规大货车出入工地。

(三)全市在施项目必须按《关于全面推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绿色施工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1〕42号)设置洗车设施。

四、工作要求

(一)各集团、总公司要严格要求项目部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标准,选用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二)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的冲洗设施必须保证正常运转,并有专人负责对出工地车辆进行冲洗,确保车辆不将泥沙带出施工现场。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检查时,要将洗车设施是否正常运转作为常规检查内容,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三)各集团、总公司要健全完善建筑施工领域文明交通长效机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在施项目进行严格管理,保证各项目部能够自觉执行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约束各自的施工管理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难题,杜绝使用违法违规大货车,推动建筑施工领域文明交通行动向更高层次发展。

(四)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对联勤联动整治大货车行动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要及时掌握本区(县)所辖工地土方开工情况,做到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宣传教育。

(五)凡在联勤联动整治大货车行动中被相关执法部门罚款超过2万元的项目部,将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工程项目创建“绿色文明安全工地”的资格。


第二篇:关于做好工程质量监督费停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宣城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建管?2008?678号

关于做好工程质量监督费停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工程质量监督费 停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十一月十三日,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以《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正式公布从20xx年1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包括工程质量监督费在内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为了顺利贯彻这一改革措施,切实保证过渡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稳定,切实保证我市工程建设不因停止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现就做好工程质量监督费停收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停收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改革意义。工程质量监督停止收费,履行质量监督职能经费改由同级财政拨付,可以保证工程质量监督具有更高的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可以解决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费长期得不到保障的后顾之忧,使监督机构更进一步全心全意地投入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去;可以促进工程质量监督事业更好更快地规范发展。

二、工程质量监督费停收在即,过渡工作时间短,任务重,各县、市、区对过渡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包括机构性质、编制职数、在编在岗人员、近三年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绩和经费收支情况等机构基本情况统计工作;做好近三年工程质量监督费使用情况的内部审查工作;做好20xx年工程质量监督经费预算的组织申报准备工作。

关于做好工程质量监督费停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就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情况主动向同级财政主做好财政资金足额、及时拨付的衔接工作。

3、充分估计过渡时期及过渡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做好必要的思想、组织、计划应对准备工作。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采取措施厉行节约,防止停收前质量监督收费流失,保证过渡期工程质量监督有正常的经费开支。

三、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止监督人员思想波动、精力分散、责任心下降,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1、做好正确的宣传教育工作,向全体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讲清工程质量监督费停收改革的政策和意义,稳定人心,稳定队伍。

2、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将当地20xx年工程质量监督经费预算纳入本部门20xx年项目支出预算,及时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批落实。

四、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大发展时期,与“十五”相比,工程建设规模成倍增加,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普遍不足,超能力监督现象非常严重,有的质量监督机构兼具安全监察职能,人员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各县、市、区在停收质量监督费的同时,要考虑加强工程质量监督能力建设问题,要按照省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管?2001?190

关于做好工程质量监督费停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法、全程服务,与当前各地建设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监督队伍,

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特此通知

附: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有关人员配备的具体要求。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做好工程质量监督费停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附件: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人员

考核管理办法》有关人员配备的具体要求

1、质监机构质监员的数量,不能少于全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75%。

2、质监机构应按规定要求配备质监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要合理配套,建筑工程与安装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宜为3:1;同时从事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质监机构,应有相应专业的质监人员。

3、省质监机构负责人应由取得建设工程类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省辖市质监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由取得建设工程类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其他负责人应由取得建设工程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县(含县级市)质监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由取得建设工程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上述人员在上任18个月内,必须取得质监员证书。

4、质监员人数按监督工作量配备,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施工面积每三至五万平方米配备一人,市政公用工程、装修工程等按具体特点确定。

关于做好工程质量监督费停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主题词:质量监督费 停收准备 通知

抄:虞爱华市长、章刚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办、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省建设厅、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宣城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xx年11月27日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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