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审批服务指南
一、审批权限
(一)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的矿种:
34种重要矿产(煤、石油、油页岩、烃类天然气、二氧化碳气、煤成气、地热、放射性矿产、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矿泉水)除石油、天然气、煤成气、放射性矿产以外;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34种以外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二)市国土资源局发证的矿种:
34种重要矿产以外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不含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2号)、《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08]399号)
三、审批条件
(一)采矿权延续登记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保有资源储量是否能满足开发利用的要求;
3.申报的矿区范围是否与原批准的矿区范围一致;
4.采矿权人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
5.采矿权人是否履行了行政合同规定的条款;
6.是否有违法开采行为。
(二)采矿权变更登记
1.申报资料是否齐备,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2.扩大矿区范围与已设立或受理的探矿权采矿权、已批准或受理划定的矿区范围是否存在重叠交叉;
3.变更矿种的,申请人是否具备新变更矿种办矿资格、资质条件;新变更矿种储量是否经过评估,并缴纳价款;采矿权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采采矿许可证载明矿种以外矿种的行为;
4.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开发利用方案是否合理;
5.采矿权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是否有违法开采行为;
6.变更矿区范围及变更矿种的,申请人是否承诺按规定补交有偿出让费;
7.是否提交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
(三)采矿权注销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编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注销程序是否合法。
四、审批程序
五、申报资料
(一)采矿权延续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含电子报盘)
2.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
3.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或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明;
4.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证明;
5.矿区范围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
6.年度检查报告;
7.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回);
8.采矿权行政管理合同;
9.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村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市级发证复制4份,省级复制5份。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二)采矿权变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含电子报盘)
2.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同意变更登记的审查意见;
3.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及复印件;(转让变更需提交原件)
4.采矿权行政管理合同;
5.变更矿区范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新增储量及其他资料;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及扩大矿区范围的,按照新立采矿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开发利用方案及其他资料;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国有企业和事业法人还应当提供其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提交转让审批机关的批准转让文件;
6.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市局发证复制4份,省级发证复制5份。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三)采矿权注销
1.采矿权注销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停办或关闭的理由;矿区范围内资源现状和开采现状;各项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及其证明资料;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含电子报盘)
3.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主管部门对关闭、停办矿山企业的审查意见;
4.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注销登记的审查意见;
5.矿山生产现状图。在矿区范围图的基础上,标注开拓、运输;通风、排水、采矿等采掘工程的现状和分布情况;
6.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按规范编制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认定书;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8.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市级发证复制4份,省级发证复制5份。
(注: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六、办理时限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自受理延续、变更、注销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查,同意延续、变更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手续,核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同意注销的,向采矿权人发放《采矿权注销通知书》。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局承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资料审查,并通知采矿权人办理延续、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或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篇:07、采矿权注销登记
采矿权注销登记(非油气类)
办 事 指 南
一、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7.《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8.《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三、申报资料(5套)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地质储量情况及报销批准文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及批准文件(原件)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8.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9.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无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经审查决定准予注销的,申请人到政务大厅领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注销通知书》。经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到政务大厅领取《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