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大校发〔2013〕54号
广元广播电视大学
鼓励、支持教师学历学位提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师资队伍的学历学位层次和优化学科结构,规范教师学历学位培养工作,按照重点支持与整体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教学科牵头,办公室配合实施。
第三条 本校45岁以下中青年教师,自20xx年起,原则上应在8年内达到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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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培养类别
第四条 学历学位提升培养类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攻读第二本科(双学历或双学位)。
2、国(境)内计划内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需转走人事关系)。
3、国(境)内(脱产或非脱产)定向或委托培养、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4、国(境)外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 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送培或报考人员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养;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职业道德良好;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六条 报考专业应符合学校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与目前所从事的教学、研究方向和岗位职责相同或相近。
第七条 申请程序:本人填写《广元广播电视大学教师学历学位提升进修申请表》后交教学科。教学科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审查申请教师的基本材料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培养费
第八条 教师攻读学校急需、紧缺的国(境)内第二本科学历的,学校承担其学费的50%,其他费用自行承担。急需、紧缺 2— —
专业由学校每两年公布一次。
第九条 教师攻读国家计划内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费用由教师自行承担。毕业后,教师回校工作的,由学校按本办法全额报销学费。符合市政府人才引进政策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教师在职、脱产攻读国内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费可先由教师本人向学校分期预借(预借额度不超过学费总额的50%),教师取得学历、学位后,按以下标准报销:
在规定学制内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的,按照广府办发
[2013]81号文件精神,由学校和财政全额承担学费;在“规定学制+1年”取得学位证或毕业证的,学校报销学费总额的45%;在“规定学制+2年”取得学位证或毕业证的,学校报销学费总额的35%;超过“规定学制+3年”的,学校报销学费总额的25%。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不予报销费用。
第十一条教师报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考前复习以及复试所发生的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每年可报销两次学校与攻读学校之间的交通费。
第十二条 教师赴国(境)外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其费用通过国家留学基金、社会资助、自费等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若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不能毕业者,教师个人承担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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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待 遇
第十四条 在职攻读国内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按在职职工考核并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脱产攻读国内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学校发给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过规定学制一年以内的,学校只发给除绩效外的基础工资,一年以上的,学校不再发任何工资。
第十五条 教师攻读经学校同意的国(境)外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仍为我校教职工,暂留工资,停发其他福利待遇,待毕业且按时回校工作后补发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学校根据财力按当年本地引进国(境)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同等待遇予以奖励。无故延长学制或不按时返校的,学校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从20xx年1月起给予取得第二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教师每月50元的学历津贴;给予取得硕士学位的教师每月100元的学历津贴;给予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每月300元的学历津贴。补助按最高标准计发,不累加。同时,在职称晋升、聘任考核中,适当加大学历、学位分值(另行规定)。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攻读第二本科学历,其专业不在学校紧缺、急需之列的,学校不报销费用,不计发学位津贴;未经学校同意,攻 4— —
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但毕业后可计发学位津贴。
第十八条 凡学校承担学费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在取得学历(学位)后,应在本校服务5年以上并与学校签订服务合同,未签订者,学校不予报销费用。
第十九条 对攻读学历学位的教师,各部门要在政治思想上积极引导,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关心,并把握学习动态。教学科应加强与教师、培养院校和学校各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帮助解决所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条 脱产学习的教师每年年终应向所在部门提交年度学习及表现情况的总结材料,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学习期间和毕业回校报到工作之前,学校原则上不受理其调动申请,确需调动的,学校已经支付的费用由教师个人承担。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学科负责解释。
广元广播电视大学
20xx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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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甘教师【20xx】41号文件附件
附件1
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以下简称:“省级乡镇骨干教师”)评选对象为我省农村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研人员。
学校(幼儿园)正副职领导可参加评选,但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与申报职称时所教学科一致),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二分之一,目前仍然在岗。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市州总名额的20%以内。
第三条 成立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制 - 1 -
定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审定每届评选名额和受理异议投诉等评审事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组织参评人员资格审定、评审、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开展评选工作。
第五条 省级乡镇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市(州)。每个乡镇省级乡镇骨干教师的名额推选要兼顾学科平衡,以利于形成学科团队。
第六条 省级乡镇骨干教师评选工作遵循“乡镇—县(区)—市(州)”差额评选原则,分别按照下达名额1.3倍的比例逐级推荐上报。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参加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2. 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同级乡镇教育质量测评中始终居于前列(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及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
3. 在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10年以上(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目前仍然在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达到 - 2 -
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突出。
4.农村乡镇骨干教师参评年龄,截止6月31日,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
5. 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符合国家教师法规定;具有中学(小学)中级教师职称。
6. 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按规定完成年度及周期继续教育学时,经考核成绩合格。在同等条件下,已参加国家级、省级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的教师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教师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 在具备第七条基本条件的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三项:
1.近五年来获市级及以上优质课竞赛获奖1次;或县区优质课竞赛获奖2次;或在县区及以上组织的教研活动中上示范课、观摩课2次,反响良好。
2.近五年来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1部;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
3.近五年来至少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县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并完成市级科研课题研究。
4.获得市级及以上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获一、二等奖1次,或县级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获一、二 - 3 -
等奖2次。
5.获得市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专业学会)及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县区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专业学会)荣誉称号2次。
6.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成绩突出,所指导的教师至少有1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励;或承担乡镇教师培训任务,完成专题讲座1次,效果良好。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活动采取“学校推荐——县区教育部门审核——市(州)教育部门统一评审——省教育厅审定”的程序,具体程序为:
1.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择优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2.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推荐人选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择优确定上报人选,并在县(区)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3.各市(州)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核参评教师材料,对参评教师进行随堂听课,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家长学生开展民主测评,综合考评后确定人选,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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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市(州)评审期间,省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评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5. 省评审委员会对各地评审过程、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形成工作报告提交省教育厅认定。
6.省教育厅行文公布入选农村乡镇骨干教师名单,颁发证书。
第四章 评选纪律
第十条 评审人员和评审工作人员在受理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参加评选或有亲属参加评选的,不能担任各级评审机构的评委。
第十二条 对申报人选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经评选办公室审查确认后,取消其参评资格,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已经入选的,追回荣誉,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三届不得申报参评。
第五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教学特色。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班级管理、教育科研等各项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 - 5 -
水平;每年至少撰写1篇能够集中反映个人教育思想或教学特色的教学反思、专业论文或科研报告。
第十五条 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原则上,省级乡镇骨干教师获得者要在农村学校服务5年及以上。在全校和乡镇学区教育教学活动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开展富有特色的教研活动,承担校本及乡镇学区研训项目,解决自身及帮助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十六条 积极承担市、县教育部门安排的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和送教支教、培训等任务;积极参加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学术讲座、经验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在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各市州教育局成立负责本地评审工作的省级乡镇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辖区内各县区农村乡镇骨干教师的评选,负责日常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省级乡镇骨干教师档案管理制度,由省教育厅统一实施电子档案管理,各市州省级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采取归档保存管理,对省级乡镇骨干教师的职务聘任、学历进修、业务培训、年度考核、奖惩情况、教研项目完成情况和业绩情况及时跟踪掌握,并以随机检查的形式,对省级乡镇骨干教 - 6 -
师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督导。
第十九条 建立省级乡镇骨干教师动态管理和联系制度。各校要积极协助做好乡镇骨干教师的动态掌控、报告工作,及时向各市州评审委员会报告省级乡镇骨干教师工作调动、职务调整等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省级农村乡镇骨干教师一票否决制度。经省教育厅确定的乡镇骨干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1.在评选中经查实弄虚作假;
2.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省级乡镇骨干教师职责。
3.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
4.近三年单位年度考核有“不合格”。
5.调离农村教育教学岗位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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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市州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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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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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推荐人选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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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人选业绩一览表
注:业绩均写清时间,课题须写清立项单位即项目来源、发表论文须写清刊物全称及期数、专著需写清出版时间和出版社名称、获奖须写明颁奖单位及获奖等次、称号须写明授予单位及时间,参加学习培训和承担培训讲座要写清时间和组织单位名称、级别、会议名称。此表可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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