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真题每日练习2月16日下
【第 56 题】单选题
关于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唐某系某省高院副院长,其子系该省某县法院院长。对唐某父子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
B.楼法官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其无须免除法官职务
C.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院,收效显著。对其应予以奖励
D.陆法官在判决书送达后,发现误将上诉期15日写成了15月,立即将判决收回,做出新判决书次日即交给当事人。其行为不违反法官职业规范规定
【答案】C
【考点】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
【解析】《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
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
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根据该条第4项,唐某父子并非上下相邻两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故不应适用任职回避规
定,A项错误。《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楼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不能继续担任法官。该法第1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八)因违纪、违法犯
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据此,对楼法官应当提请免职,故B项错误。《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故C项正确。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54条,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病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判文书,
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书;(二)对重要文字差错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当场及时收回并重新制作;无法立即收回的,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判决书“误将上诉期15日写成了15月”,因影响当事人上诉权,属于“重要文字差错”。陈法官在送达后才发现
错误,已经无法立即收回了,故“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而不应当“将判决收回,做出新判决书”。故D项错误。
【第 57 题】单选题
李某长期吸毒,多次自费戒毒均未成功。某公安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后,将李某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属于下列哪一性质的行为?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强制执行
D.行政许可
【答案】B
【考点】行政强制的类
【解析】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强制隔离戒毒不具有惩罚性,故排除A项。《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据此,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性质之行政性、目的之非惩
罚性、手段之直接性和存续之暂时性等特征。强制隔离戒毒同时具
有上述特征,故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本题应选B项。《行政强制法》
第2条第3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在于:前者作为一种行政执行,执行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而后者执行的是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之外的行政决定。故排除C项。《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强制隔离戒毒显然不属于行政许可,排除D项。
【第 58 题】单选题
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
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
B.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D.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答案】ABCD
【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甲给丙造成的主要是财产损害,丙对甲享有的侵权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后,因丙不断向甲索赔,将导致丙对甲的侵权债权的诉讼时效数次中断的法律效果,自中断的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2年。甲同意赔款(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又将导致该债权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2年。因此,丙对甲享有的侵权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故A错误,当选。甲同意赔款后,丁为甲的债务提供担保。因为甲对丙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故保证人
丁不得以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故B错误,当选。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此时保证人应当主张主债务人的抗辩,否则,承担责任后不得向债务人追偿。保险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保险法特别规定的,与侵权责任时效没有必然关系,故C错误,当选。《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财产险,故丙对乙请求支付保险金的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保险事故发生后,过了四年才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明显已经过了两年的时效,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第 59 题】单选题
大皮公司因买卖纠纷起诉小华公司,双方商定了25天的举证时限,法院认可。时限届满后,小华公司提出还有一份发货单没有提供,申请延长举证时限,被法院驳回。庭审时小华公司向法庭提交该发货单。尽管大皮公司反对,但法院在对小华公司予以罚款后仍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下列哪一诉讼行为不符合举证时限的相关规定?
A.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举证
B.双方确定了25天的举证时限
C.小华公司在举证时限届满后申请延长举证时限
D.法院不顾大皮公司反对,依然组织质证
【答案】C
【考点】举证时限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可见,A选项是合法的。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则无此限制,B选项是合法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可见,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后不能再申请延长举证时限,C选项不合法,是正确选项。《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因此,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也是可以组织质证的,D选项是合法的。
【第 60 题】单选题
法院就被告人“钱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发现“钱某”并不姓钱,于是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向法院提出其冒用他人身份,但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以建议检察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
B.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
C.可以撤销原判并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
D.可以用裁定对判决书加以更正
【答案】D
【考点】审判监督程序
【解析】《高法解释》第390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故本题选D。
第二篇:司法考试真题每日练习1月6日上
司法考试真题每日练习1月6日上
【第 21 题】单选题
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B.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
C.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D.普通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答案】D
【考点】股东或合伙人的知情权
【解析】《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有限公司股东通常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无权复制公司会计账簿,故A项错误。《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据此,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并不是申请解散公司的理由,故C项错误。
《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
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据此,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但无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更无权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故B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据此,D项正确。
【第 22 题】单选题
医生甲退休后,擅自为人看病2年多。某日,甲为乙治疗,需注射青霉素。乙自述以前曾注射过青霉素,甲便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B.以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论处
C.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D.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答案】A
【考点】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
【解析】有医师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与“执业资格”的统一。退休的医生仍然具备医师资格,但是却没有了执业资格,所以相当于刑法上的普通人,其行医问诊的,可以成立《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甲退休后擅自为人看病2年多,属于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而以行医为业的非法行医罪。其行医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属于第236条“造成就诊人死亡”因而法定刑加重的情况,是此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也满足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求,但二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第 23 题】单选题
韩某与刘某婚后购买住房一套,并签订协议:“刘某应忠诚于韩某,如因其婚
外情离婚,该住房归韩某所有。”后韩某以刘某与第三者的QQ聊天记录为证据,诉其违反忠诚协议。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经调解,两人离婚,住房归韩某。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该协议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
B.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仅被看作是一种内心活动,而应首先被视为可能在法律上产生后果的行为
C.法律禁止的行为或不禁止的行为,均可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
D.法官对协议的解释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
【答案】A
【考点】法律关系
【解析】本题为选非题。韩某与刘某签订的协议,不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直接作为法官判案的事实根据,故A项错误。意思表
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法律效果发表的行为。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意思,而是体现法律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
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综上所述,B项正确。导致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是行为,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比如婚姻登记)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比如犯罪行为)。故C项正确。法伦理性原则,隐含于规整(即法律规范调整)之中,只有借助它们才能掌握并且表达出规整与法理念间的意义关联。它们的基础是实质的正义内涵,它们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使得法律规范具
有正当性。法伦理性原则,在我国民法中表现为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等。“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
定,故合法有效。”法官的该解释显然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故D项正确。
【第 24 题】单选题
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B.《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
D.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
【答案】B
【考点】西周法制
【解析】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周以来的天命观。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
学说的缺陷,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汉代中期以后,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德主刑辅”并非周朝的政治法律主张,故A项错误。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故B项正确。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故C项错误。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故D项“子女平均继承制”说法错误。
【第 25 题】单选题
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侵占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答案】B
【考点】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借记卡也属于信用卡。所以甲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只有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