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区生活秩序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颁发的《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由首次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小区建筑物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区域四至:
建设面积:
第四条: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建住房[1998]213文件及销售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电梯、户 1
外墙面、屋顶面、公共平台;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力系统、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门锁、对讲系统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园区大门、消防通道门、业主会所(两处)、各类池井、照明设施、道路、绿地及绿化物、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小区配置的健身器材、安全监控系统、供电设备、电子门禁、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人工湖、阳光廊、喷泉设施、自行车棚等。
第三章 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的规章制度;
2、以通知、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在园区内活动的人员违反本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本小区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提前交纳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加收千分之三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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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应积极规劝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根据服务水平与服务收费相适应的原则,业主委员会有权评议物业服务费价格。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服务标准细则进行讨论和评议,并监督服务标准细则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共有部分不能单独占有和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房屋产权证书界定)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本小区的专有物业时,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并补交所欠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行政管理 3
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
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装饰
装修材料不得进入小区。
在园区从事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
会签订管理协议。规定如下:
1、装修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
14:00至19:00)。周六至周日(9:30至12:00,14:00至19:00)
节假日(9:30至12:00/14:00至19:00)。不得擅自延长时间,否
则物业公司有权采取措施责令停工。节假日及周六、周日只允许进行
不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
2、装修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并严格按照业主申
请的项目进行,严禁下列行为:1)拆除破坏房屋的墙、柱、梁、楼道
等主体结构部件,剔凿地面和屋顶的水泥层。2)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
门窗。3)不适当增加楼面净荷载,包括在室内彻墙、吊顶、安装大型
灯具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4)随意改动上、下水管线、通风
道、防盗系统、对讲系统线路、排烟道、电话线及卫星电视接收线等,
或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5)破坏或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
3、为保证建筑物外观的协调统一,楼顶、平台、外门、窗、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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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不得改变其原有外形与颜色。空调应安装在指定的特别设计之处。如有违反,须恢复原样。一楼带有私家花园的业主家,不得堆放有碍园区景观的杂物。
4、严禁擅自改动、包封燃气管道设施;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供气单位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
5、装修施工单位在装修卫生间前必须重新做防水,并经24小时的封水试验无渗漏情况发生。否则如引起渗漏,由装修业主赔偿其他受损住户的全部损失。
6、装修材料与装修垃圾的管理:1)砂子、石子等散性材料必须在小区外先用袋装好,否则门岗不予放行。2)装修垃圾须及时入袋搬运,并按照物业公司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3)装修垃圾严禁在窗外、阳台外、楼梯、过道、天台等公共场所堆放、抛散装修垃圾,对违章堆放、抛散装修垃圾者,物业公司有权责令限期清理。4)装修垃圾在搬运过程中,不得在地面拖拉造成地面损坏磨花,不得损坏电梯等共用设施,否则将按责任给予处罚。5)如建筑材料的运输确须使用电梯,可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允许后使用指定的电梯,并由物业公司指定人员开动,不得私自使用。
7、在装修期间,若需搬运任何物资出小区,请提前与物业公司联系,填写《放行条》经物业公司确认后,方可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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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装修施工队负责人必须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严禁下列行为:1)用砖头或其他物品顶住电梯、单元门。2)将装修垃圾、各类胶、漆等杂物倒入下水管道(污水、雨水)。3)骚扰其他住户或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或造成其他住户投诉和财产损失。4)在其他住户门前逗留、休息。5)在规定的装修时间外施工。6)擅自进入地下室和天台,在露台或楼边等公共场所加工作业。7)擅自搭接公用水、电。8)将电线直接连接在插座或漏电开关上,在装修房间内抽烟或使用电炉。在施工时严格遵守小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坏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财物。如对设施设备造成损害应照价赔偿。9)业主在安装空调时,应不影响邻里生活,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业主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需征得所在位置的顶层业主同意,管路如需占用排气、排烟通道时,应征得相关业主同意。不经相关业主同意进行施工,应拆除恢复原样并承担由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因个人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装饰装修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1、业主如欲在自家饲养适合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家庭宠物,需事先向物业公司提出文字申请,说明其种类数量,并附宠物彩照备查,以及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证明,经批准后方可饲养,否则 6
视为违约行为。
2、本小区只限于猫、狗和观赏鸟这三种宠物的饲养,且在数量上猫狗最多不超过各一只,不准饲养凶猛、高大及有碍卫生的动物(猫犬、家禽、家畜、鸽子、蛙、猴子及猛禽等),以免影响卫生,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3、禁止室外饲养宠物,以免影响环境卫生及公共秩序,本小区内将进行不定期喷洒杀虫剂等消杀工作,如有宠物跑出误食中毒,责任自负。
4、宠物外出时请其主人看管好,外出时间为早7:00前,晚19:00以后。狗要用皮带牵好,勿使随便乱跑,以免惊吓儿童老人等其他业主,且要及时清除宠物的排泄物,以保持环境的清洁,违者将按违约处理。
5、如您的宠物叫声、气味妨碍或干扰他人,您在接到物业公司通知后请立即将该宠物送离小区。
6、获准饲养的猫狗要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请其主人定期向物业公司出示注射证明,否则取消其饲养资格。
7、因宠物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由该宠物的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8、宠物的监护由其主人自行监护,如发生意外,其主人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在本小区内行驶和停放的车辆,应遵守本小区的车辆管 7
理制度。
1、园区实行人车分流管理。园区业主机动车辆需购、租车位后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内所属车位上。
2、白天进园区车辆应遵守即进即出原则,夜间禁止在园区停放过夜,保证小区的良好秩序和消防安全。
3、园区内车辆(含物业公司车辆)应限时限速,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4、园区内车辆(含物业公司车辆)禁止鸣笛、放音乐或产生其它噪音,影响业主休息。
5、车辆出入地下车库应遵守车库规定,特别是不得逆行驶,违者后果自负,无特殊情况出租车辆禁止入园。
第十三条:为了小区的环境整洁,必须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到车棚内,不允许停放到楼道内,单元门前或锁在公共设施上。
1、停放自行车或电动车后,须将车锁好。避免因忘锁车或锁车后不拔车钥匙,造成安全隐患。
2、自行车、电动车出入门岗时,须下车走人行通道,不允许走机动车道,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3、出入门岗时,主动配合保安员对自行车或电动车的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和个人在本小区内进行必要的共用设施设备 8
维修改造,应先取得本小区的《装修管理许可证》后施工。
第十五条:园区商网在经营中,不得侵害小区业主利益,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堆放垃圾污物、排放烟尘和噪音。
第十六条:本小区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2、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3、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
4、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
5、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6、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7、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8、在园区建设建筑物(周转库房等)、运载超过园区路面设计能力的物品;
9、乱扔垃圾、高空抛物
10、私自设置卫星接收天线;
11、在窗台、阳台外面不加防护地放置花盆等易坠落的物品;
12、粘贴发放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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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从事传销、聚众赌博、吸毒、色情传播、封建迷信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活动和危害公共利益的不道德行为;
14、在小区搭建灵棚、吹奏哀乐;
15、饲养家禽、家畜及违反政府有关饲养宠物的规定;
16、法律法规及政府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需经相关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九条:业主物业的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及设施故障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和故障,以避免给相邻业主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对小区物业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养护,以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本小区内的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10
使物业的维修、改造能够有效的实施。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违反本公约第十六条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公约进行通知、规劝、制止,直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养护和管理的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公约对责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业主在转让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公约承诺书。物业继受人应到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自然情况登记,以做为业主档案。
第二十六条:业主在出租物业时,应在租赁合同中要求承租人遵守本公约,并到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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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公约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本公约对本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本公约的修改与补充,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再执行新修改或补充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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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业主公约》示范文本2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为加强 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创造优良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业主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参加本住宅区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推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本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环境卫生、
公共秩序、安全、绿化等管理。
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的批评、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
七、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物业装修的有关规定,涉及改变房屋结构、外貌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
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做出书面承诺,负责装修垃圾的清运。
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使用人。业主或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承担分户门以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责任,费用自理。
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九、因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损坏、已经或可能危害毗邻物业,危害公共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或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承担或分摊。
十、物业管理企业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无理阻挠,因阻挠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人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自用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十一、业主、使用人将房屋出租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同时要求承租人遵守本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有关责任和义务。
十二、在本住宅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擅自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5、不按规定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随意停放车辆;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资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乱设立广告牌;
9、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0、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三、按规定缴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其他应交费用。
十四、使用本住宅区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共用设施设备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道路的畅通。 十六、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七、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而造成其他业主、使
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十八、业主、使用人不按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可以加收滞纳金,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本《业主公约》对本住宅区内的所有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使用人更换时,本《业主公约》继续对新的业主、使用人有效。
二十、本《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业主委员会
年 月 日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与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在本住宅区物业管理中代表全体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自治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住宅区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市和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业主大会是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罢免本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审定通过或修订本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本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
(四)改变或撤销本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五)决定住宅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实行民主协商制度,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聘任执行秘书1名。
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拟订业主公约、本委员会章程;
(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费用预算;
(五)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六)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
(七)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和监督使用;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物业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公民;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三)热爱公益事业;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五条 委员的职责:
(一)出席本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参与本委员会的决策;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业主大会或本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五)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本住宅区业主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本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七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本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本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七日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五)经业主大会、本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主任不在时,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本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时,也可以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经费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项目的其他经营性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
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落实使用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