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范本

时间:2024.4.21

广宁县 南街 镇 君悦居小区(物业)

《业主管理公约》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君悦居

(二)坐落位置(附图):_________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5542㎡

(四)物业类型:商品房

(五)土地宗地号:宁国用(2010)第2310283207号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1.小区值班室:(小区一楼)

2.消防及高层用水二次加压泵房:(小区一楼)

3.后备发电房:(小区一楼)

4.杂物房:(小区一楼)

5.配套设施(另附清单)

第三条 本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 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公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时,下午时),已有业主入住的,晚间22时至次日上午8时,中午14时至18时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五)业主应遵守装修管理协议,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

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区域的车辆行使、停放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定和使用协议。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规定饲养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貌;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构)筑物;

(四)擅自摆设摊点;

(五)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六)乱抛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七)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九)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

(十)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一)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管理维修基(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管理费;

(二)纳入维修基(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

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第二十四条 其他补充条款

(一) (二)

(三)

业主大会对公约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小区业主公约(样本)


小区业主公约

(草案)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充市物业管理实施细节》结合本小区物业的实际,特制定本业主公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一栋洋房

物业类型:住宅区

座落位置及范围:演武街2号。东至武警消防中队,南至校场路东段,西至演武街,北至爱武街;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本业主公约作为本物业全体业主共同的行为准则,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后,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共同的约束力。

第四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共规章制度;

(二)业主在出租、出借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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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物业的使用安全;

(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大会决议,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温州市有关房屋装修管理的规定;在开工前,持有关资料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人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管理服务费,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

(八)当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九)应当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处理紧急事件,并提供方便。

第五条 发现本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公司,以便及进修复。

第六条 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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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在物业使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他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七)践踏、占用绿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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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擅自设立广告牌等;

(九)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共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道路等设施;

第九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二)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三)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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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五)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规定:

(一)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二)如有亲戚等外来人员住宿,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 知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四) 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 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五)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一)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二)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 5

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的交通管理规则;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承诺在与其他物业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缮、改造物业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公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更新(含翻修、技术改造)费用列入维修资金开支;维修资金入不敷出时,由业主按其所拥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续筹;比例由业主大会会议另行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业主应当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制止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或不听制止的,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或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各项费用、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以处每日1%的滞纳金,同时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其他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 6

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活动,尚未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由业主委员会责成其作出检查,并向业主大会承诺不再从事这些活动。

第十八条 业主违反本业主公约中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条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和纠正。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予以纠正,并督促业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他人房屋损坏的(包括渗、漏、堵等),当事人应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其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之间因公约发生的纠纷,由业主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本物业业主代表大会 届第 次会议2/3投票权业主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并在通过之日起30日内业主委员会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O一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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