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第三人)XXX,曾用名XXX,X,X族,生于XXXX年X月XX日,现住XXXXXXXXXXXXX,农民。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XXX,曾用名XXX,X,X族,生于XXXX年X月XX日,现住XXXXXXXXXXXXXXXXX,农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县长
现对被答辩人XXX不服XXX中级人民法院(XXXX)平中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所提上诉的有关问题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上诉指责XX人民政府发证程序违法,内容错误,不成立。
首先,被答辩人以答辩人没有建设用地申请和审批程序为由,认为XX政府直接给答辩人颁发宁集建第XXXXX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程序违法,不能成立。因答辩人居住需要,在未申报批准前修了住宅,正因为如此,XXXX镇政府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以(1991)88号文件作了处理。处理后,XX政府才给答辩人补发了庄基证。当时补发庄基证有23处(户)之多,并非答辩人一户。
其次,该证登记的墙壕为1.45米,与其他人墙壕为1米多了0.45米。但是,多出的0.45米系答辩人的承包地,即使违反所谓“公正、统一原则”,也不能成为被答辩人起诉的理由。况且,对此后来由有关部门作过处理。
第三、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实,给答辩人确定的庄界侵占其
承包地。其房屋裂缝无证据证实。即使属实,也是由其非法挖断水路,挖毁答辩人的潵水并挖深壕,导致积水所致,属害人又害了己!
二、被答辩人指责被上诉人XX人民政府变更登记行为违法不成立。
变更登记是XXXX镇土管所依职权和相关规定作出的,不是XX政府作的变更登记,且变更登记并非违法。
三、被答辩人指责“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判处不当”,不成立。
据前述答辩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得当。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X年X月XX日
第二篇:一审行政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 答辩机关(单位)名称: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侯绿水,局长。
委托代理人洪清彪,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蔡建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筼筜派出所工作人员。
因林茂荣一案,原告林茂荣不服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于20xx年11月2日作出厦公思决字[2010]第0337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并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答辩如下:
审判长,20xx年11月4日19时许,原告林茂容未经许可带人非法侵入陈清泉家中与陈清泉发生争执,导致陈清泉被林茂彬、林育招殴打,致使陈清泉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原告林茂容的违法事实,有林茂容的陈述和申辩,陈清泉、庄宝珠的陈述,林茂彬、林育招、林育青、林桂香、林桂娟、祝建军、余俊烁、董文欣、倪义平等证人证言、现场录像等一系列证据材料足以证实,违法事情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我方认定原告构成“非法侵入住宅”并给予相应处罚,并无不当。原告的辩解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足以采信。综上,请求判令维持我方作出的厦公思决字[2010]第0337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和依据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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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证据一组:
厦门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收案登记表、传唤审批报告、传唤证、被传唤家属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呈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审批报告、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来往结算凭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以上证据证明,我方依法对林茂容非法侵入住宅案进行受理调查、处罚前告知、呈请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并送达、告知被害人,因林茂容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暂缓执行拘留,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维持行政复议等程序。
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一组:
1、20xx年11月1日林茂容询问笔录一份;
2、20xx年11月1日陈清泉询问笔录一份;
3、林茂容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及《违法犯罪经历查阅情况说明》;
4、20xx年11月4日、20xx年4月8日陈清泉询问笔录各一份;
5、20xx年11月5日、20xx年3月31日庄宝珠询问笔录各一份; 6、20xx年11月4日、11月5日、11月16日及20xx年3月18日林茂容询问笔录各一份;
7、20xx年11月16日、20xx年3月9日林茂彬询问笔录各一份; 8、20xx年11月8日、20xx年3月17日林育招询问笔录各一份; 9、20xx年11月5日、20xx年3月29日林育青询问笔录各一份; 2
10、林桂香询问笔录一份;
11、林桂娟询问笔录一份;
12、祝建军询问笔录一份;
13、余俊烁询问笔录一份;
14、董文欣询问笔录一份;
15、倪义平询问笔录一份;
16、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含相应现象录像光盘)各一份。 上述证据证明,原告林茂容确有存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
17、林茂彬、林育招两人因殴打陈清泉被依法处罚的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证明林茂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三人陈清泉述称,本案并非偶发事件,而系原告林茂容对第三人投诉原告物业管理问题的打击报复。原告非法管理小区,导致小区问题严重,第三人等小区业主联名反映情况后,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理,原告因此心怀不满。第三人在本案中并无过错。第三人从未打骂原告之子,亦未拿走其钥匙,原告以此为由带人侵入第三人家中 3
并进行攻击,且拒不承认,在观看现场录像后才承认其殴打第三人的事实,原告的行为性质及态度十分恶劣,已经触犯刑法,我方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过轻。综上,请求法院公正处理。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答辩机关: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法人代表:侯绿水,局长 XXXX年XX月XX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