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困难救助办法
“从商首先是一种乐趣,丰收后的喜悦是无法用言语和金钱来衡量的;其次是一种责任,来自于个人与社会的责任。”
----董事长精彩语录 摘自20##年4月17日《**晚报》
为了关爱和扶助公司身处困境的员工,发扬“乐善助人、内正外和”的企业文化,本着“发展企业,关爱员工,回报社会”的原则,为建设和谐的企业内部关系,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类型、救助标准
公司救助的困难员工应为家庭极度贫困、家庭或个人遭受重大事故、灾害的在职员工,公司对于困难员工的救助分为以下三种:
1、特困救助
救助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公司连续工作3年(含)以上;
在本职工作中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
家庭极度贫困;
2、受灾救助
救助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公司连续工作3年(含)以上;
在本职工作中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
员工家庭突发重大疾病、重大事故(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寒门学子救助
救助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公司连续工作3年(含)以上;
在本职工作中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
员工家庭年收入无力支付子女正常情况下的学费,或支付学费后家庭生活发生较大困难的;
以上三种救助类型,救助金额标准视具体情况由管理公司总经
理核定。
二.救助原则
坚持用于确实需要帮助的员工的原则
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员工,给予必要的帮助
一视同仁的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全体有需求的员工,杜绝特殊化
坚持公开的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接受公司全体员工的监督
三.救助程序
符合救助条件的员工,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司审核通过,予以一次性发放救助金。
1. 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困难员工救助申请表》
随申请表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受助对象身份证、户品簿、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提供的身份、经济特困、受灾证明;
子女在校证明;
医疗单位出具的疾病相关证明;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 由所在部门相关领导填写意见;
3. 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
4. 管理公司总经办最终核定;
5. 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6. 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救助金;
四.其他
员工和各级管理部门要据实申请,依规审核,如有虚报个人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公司将给予重罚,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开除处理。
五.本办法由****总经办最终解释。并于20##年 月 日下发施行。
附件:《困难员工救助申请表》
****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年 月 日
附件
困难员工救助申请表
注:所需资料请随本表一起交至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篇:纳雍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纳雍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好因灾、突发性事件和其他因素造成城乡居民家庭发生的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由各级政府对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临时救助范围
户籍在纳雍县范围内的城乡困难居民和县外经过我县的必须救助的困难人群。
(二)临时救助对象
1、因灾造成生活困难者(包括火灾、旱灾、洪涝等灾害);
2、因安全事故造成生活困难者;
3、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虽得到其他单项救助,但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者;
4、因患重病、慢性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个人自负医疗费后,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者;
5、因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别困难者;
6、政府或民政部门认为需救助的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所在村(居)、社区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三)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四)自身故意纵火造成火灾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
(一)因灾造成生活困难者。是指因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给生活带来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患重病、慢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者。是指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经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论断证明及资料为准,需长期吃药治疗,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慢性病种类参照《纳雍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补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三)因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事件造成生活困难者。是指因突发性公共事件(如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集体中毒等)造成生活困难人员。
(四)因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者。是指因交通肇事者逃逸,查找不到赔付责任人造成生活困难者。
(五)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户。是指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低保标准之内的困难家庭。人均收入核算按《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临时救助时间及标准
临时救助是一项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救助标准主要是依据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来确定。
(一)临时救助时间
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救助二次。
(二)临时救助标准
凡因灾、因病、因安全事故、因交通事故、因突发性事故、因子女就读学校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视其家庭困难程序,在一定时期内按月人均30-50元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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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及金额审批权限
临时救助金的审核、审批实行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度。具体程序是:
(一)由户主持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办填写《纳雍县临时救助人员生活补助费申请审批表》。
(二)各乡镇接到《纳雍县临时救助人员生活补助费申请审批表》后,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者,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审批及资金发放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审定、随时救助的办法,实行特事特办。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慢性疾病患者、交通事故造成困难者和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困难者,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乡镇、村公开栏上进行公示,乡镇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发放救助金或物资,并及时将《纳雍县临时救助资金、物资发放花名册》报县民政局备案。
(三)超过乡镇审批权限的,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核审批。
(四)临时救助金额审批权限。乡镇需一次性处理800-1500元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救助金额在800元(含800元)以下的,由乡镇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实行双签审批;因特殊情况到县申请救助的,金额在2500元(含2500元)以下的由县民政局签批;金额在2500元以上的,由县民政局报管口县长签批。
第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组成及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组成:①上级拨款;②县级财政预算安排;③社会捐赠等。
(二)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管理原则,县、乡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或弄虚作假,乡镇在每月5日前必须将上月救助的花名册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条 临时救助方式。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用实物发放。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金(包括实物)的发放由县民政局或乡(镇)社会事务办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的职责与分工
(一)县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实施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救助金下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审计部门要适时开展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四)县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和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救助对象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因侵占、挪用、贪污临时救助资金,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流失资金。违纪违规的,给予责任人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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