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个人单项奖申报表

时间:2024.4.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个人单项奖申报表

(    —   学年)

注:个人单项奖采取“一项一表”的办法填写,申报多个单项奖需填写多项申报表。


第二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综合)


法学院关于开展本科生2010-2011学年鉴定和评优工作的通知

法学院各年级:

根据学工部《关于开展本科生2010-2011学年鉴定和评优工作的通知》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中南大学字〔2008〕19号)(附件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修订意见(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及修订意见》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办法》法学院评比补充细则(试行)(附件三)。为了做好我院本科生2010-2011学年鉴定和评优工作,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年鉴定和评优的时间安排:

1、8月25日—8月28日,各年级组织学生填写本科生2010—2011学年鉴定表(见附件四),开展学年鉴定工作;同时组织各班集中学习《奖励办法及修订意见》。 2、8月29日—9月10日,个人和集体进行申报。

在学年鉴定的基础上,个人对照《奖励办法及修订意见》,具备所列奖项条件者向所在班级申报,并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2011学年学生奖励申报表(见附件五,自行下载,A4纸张打印)。申报表采用“一项一表”的办法填写(一人申报多少个单项奖,应同时填写多少张申报表),申报综合类奖励的同学除填写综合类奖励申报表外,应同时填写单项奖申报表。各班根据同学申报的情况和分配的名额进行评选。

符合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的班级向年级提交申报材料,由年级根据申报材料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推荐本年级的先进班集体,并将相关材料报院学生评优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3、9月11日—9月12日,各年级审查各班评选的情况,向院推荐综合奖和单项奖的名单,并将推荐名单汇总,填写汇总表(见附件六),电子档通过办公系统发送至法学院学办袁桂君处。各年级提交的学生奖励申报表,要分类排序(各单项奖按得分高低排序,综合奖按获得单项奖的多少和学业成绩排序)。

4、9月13日——9月14日,院学生评优工作小组对各年级推荐的综合奖和单项奖名单进行审核。

5、9月15日——9月18日,院学办对院学生评优工作小组进行审核最后确定的评优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6、9月29日,公示无异议后,院学办将评优的相关材料报予学工部。

二、评优名额的分配

具体名额分配请各班级以年级通知为准!

三、工作要求

1、请各年级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此次评优工作,严格按照奖励办法及修订意见执行。

2、评优工作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办法》法学院评比补充细则(试行)

(20xx年10月26日法学院学生奖励评议小组讨论通过)

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的评比细则。

一、在评选个人综合奖时,符合道德文明奖的同学,优先考虑。

二、在评选文明道德奖时,参加年级文明寝室评比,获文明寝室的每个成员每次加5分,一学年内累计不超过10分。

三、在评选道德文明奖时,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中已有规定的除外,学生参加学校职能部门(如学工部、资助中心、就业中心、团委、宣传部、教务部、科研处)组织评选所获的荣誉称号,一次可加5分,一学年内累计不超过10分。

四、在评选二等人民奖学金时,按照学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的规定,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或一届的,算一个单项奖。如都符合学校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先比较个人单项奖的数量;如单项奖的数量一样时,再结合道德文明奖的分数和必修课、限选课平均成绩的高低进行评议。

五、在评选文体佳绩奖时,参加校体育课部和校团委举办的比赛,获团体第一名的同学直接参评,获团体第二名的同学每人可加25分,获团体第三名的同学可加20分;获个人第一名的同学直接参评,获个人第二名的同学可加20分,获个人第三名的同学可加15分。校运会上获两项2-8名的同学可直接参评。

六、参加年级文体比赛活动的同学,获得名次的每次可加3分,一学年内累计不超过15分。参加年级文体比赛活动的同学,未获得名次的同学每次加2分,一学年内累计不超过10分。 参加班级文体活动的同学,获得名次的每次加2分,一学年内累计不超过10分;未获得名次的每次加1分,一学年内累计不超过5分。

七、在评科技创新奖时,参加学院举办的各项知识竞赛(如新生辩论赛、法律知识竞赛)获得第一名的同学可加40分,第二名的同学可加20分,第三名的同学可加10分。 参加年级举办的各项知识竞赛,获得第一名的同学可加20分,第二名的同学可加10分,第三名的同学可加5分。

八、参加学院组织的“社区矫正”和“巾帼维权”活动的同学,每次加10分,一学年内累计不超过30分。

九、本评比细则由法学院学办负责解释。

十、本评比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风、塑造健全的人格,努力造就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本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含法学二学位,下同)在籍学生和班集体。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三条 学生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奖励项目包括:集体奖、个人综合奖和个人单项奖。

集体奖:先进班集体

个人综合奖: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

个人单项奖:道德文明奖、学习优秀奖、学习进步奖、文体佳绩奖、科技创新奖、社会实践奖、民族团结进步奖

第三章 评比条件

第四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比条件:

1.班级形成了“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班风;

2.班级成员思想素质高,政治立场坚定;

3.班级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学习风气浓厚,班级学业成绩位居年级前列;

4.班级成员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或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

5.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班级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学、起到核心作用,班务日志记录详细,班级本年度内无违法违纪现象,班级“文明寝室”数超过50%;

6.班级活动主题鲜明、活动有特色、成效明显,在学生、学校和社会中产生了积极影响。

第五条 个人综合奖评比条件:

(一)优秀学生标兵

1.具备道德文明奖(见第六条,下同)评奖资格;

2.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且单科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

3.具备文体佳绩奖、科技创新奖、社会实践奖、民族团结进步奖等四项单项奖(见

第六条,下同)中,任意二项以上(含二项)单项奖评奖资格。

学业成绩以本年度全部必修、限选课程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下同)。

(二)优秀学生干部

1.具备道德文明奖评奖资格;

3.担任学生干部至少满一年或一届;

4.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5.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学生干部包括校、院两级团学联、青年志愿者协会学生干部,各社团负责人,班委会、党(团)支部委员,寝室长等。

(三)优秀学生

1.具备道德文明奖评奖资格;

2.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单科成绩无不及格且平均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

3.具备文体佳绩奖、科技创新奖、社会实践奖、民族团结进步奖等四项单项奖(见第六条,下同)中,任意一项以上(含一项)单项奖评奖资格。

(四)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未受党、团、行政处分;

2.未因学业成绩原因延长学制;

3.至少获得一次校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或校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第六条 个人单项奖评比条件:

(一)道德文明奖

旨在奖励本年度在思想觉悟、品德修养、集体观念、社会公德、团结互助、遵规守纪及各类学生活动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基础分(满分60分)

坚持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课外素质学分完成较好;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愿意为同学服务。

基础分评定采取班级民主测评与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集中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细则由学院制定。

2.加分

(1)获校级以上道德文明类荣誉称号的个人,加60分;

(2)获校级“优秀党员”、“模范团干”、“感动校园十大青年”、“自强之星”等荣誉称号者,加40

(3)获校级“优秀志愿者”、“优秀团员”等称号者,加20“优秀团员”等称号者,加10分;

(4)获校级其他道德文明类(如:体育道德风尚奖等)荣誉称号的个人,加10分;

(5级文明寝室(一学年1次)的每个成员另加10分;

(6)参加无偿献血者,加5分,一学年内多次无偿献血者不累计加分;

(7)在校内外做好人好事,被校内外媒体刊出、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如见义勇为等)的,加40分。

(三)学习进步奖

旨在奖励本年度学业成绩有明显进步的学生。

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且单科成绩无不及格、学年学分绩点增加0.8以上或平均成绩班级排名较上一学年提高10个位次者具备申报学习进步奖资格。

(四)文体佳绩奖

旨在奖励本年度在文艺、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基础分(60分)

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体育成绩合格或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者即得满分。

2.加分

(1)参加国家级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4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3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2)参加省级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3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2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3)参加市级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2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1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4)参加校级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10分。经学院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5)参加学院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5分;

(6)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公益性演出(如迎新生、送毕业生及其它专题演出)

的演员每次活动加3分,累计不超过15分,组织者不加分;

(7)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类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可以累计加分。加分办法为:得分最高的比赛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各级别比赛根据名次加该项得分的1/2;

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文艺、体育比赛是指经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他社团开展的比赛不记分。

总分超过80分(含80分)者,具备申报文体佳绩奖资格。

(五)科技创新奖

旨在奖励本年度在各级学科或科技竞赛、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1.参加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10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计8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计分;

2.参加省级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8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计6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计分;

3.参加市级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6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计4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计分;

4.参加校级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50分;

5.参加学院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40分;

6.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者,每篇计100分。在国内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者,每篇计80分。在非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计80分。第二作者获得相应分值的50%;

7.获得发明专利或公开出版专著者,每项计100分;

8.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科研立项者,每项计80分;

10.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同级别比赛不能累计计分,按照最高级别比赛计分。

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比赛是指经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他社团开展的比赛不记分。

(六)社会实践奖

旨在奖励本年度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1.基础分(60分)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经组织方确认达到社会实践目的者即得满分。

2.加分

1.获得校级以上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主要成员,加40分,其他成员加20分。获得校级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称号者,加40分;

2.获得校级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主要成员,加20分,其他成员加10 3.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者,每次加10分;

4.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调查,调查报告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0、15、10分;

5.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的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必须提供相应的单位证明材料以及实践报告,根据活动的时间长短、效果等情况酌情加分,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七)民族团结进步奖

旨在奖励在校期间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表现突出,且中、小学教育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学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积极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进步;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4.学习成绩合格,各方面表现良好。

第四章 奖学金设置及产生办法

第七条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等人民奖学金、二等人民奖学金、三等人民奖学金。

(一)学校优秀学生标兵获得一等人民奖学金;

(二)学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获得二等人民奖学金;

(三)各单项奖获得三等人民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产生办法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人民奖学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学校对评选出来的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除优秀毕业生外均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教育部标准执行;一等人民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0-3000元/人,二等人民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1500元/人,三等人民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500元/人;先进班集体每班奖励活动经费2000元。

第六章 评选比例

第十条 学院推荐的先进班集体数不超过学院参评班级总数的10%,不足十个班级的学院可推荐一个;学院推荐的一等、二等、三等人民奖学金获奖学生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学院参评学生总数的2%、13%、40%;获三等人民奖学金的单项奖具体评选比例由学院根据自身特色设定;学院推荐的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25%。

第十一条 同一年度内,获得个人综合奖后,其获得的单项奖不重复物质奖励。

第七章 组织领导与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学生工作部(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评议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年级主任、分团委书记、专职辅导员、教学秘书、学院团学联主要负责人等。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及若干名学生代表。

第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和各单项奖的评选程序:

1.在规定时间内,本人(集体类由班级)对照相应评比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评议小组综合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院范围公示;

3.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公示;

4.对评选结果持异议的集体和个人,可在院、校两级公示期内进行实名申诉、检举。公示单位必须在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实名申诉、检举人;

5.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彰。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程序:

1.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全班同学民主评议,确定本班推荐名单,报学院评议小组;

2.各学院评议小组按规定条件和比例确定推荐人数,并在本院范围公示;

3.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公示;

4.对评选结果持异议的集体和个人,可在院、校两级公示期内进行实名申诉、检举。公示单位必须在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实名申诉、检举人;

5.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和个人单项奖于每年9月份评比,11月份表彰。优秀毕业生于每年11月份评比,12月份表彰。

第十七条 评比工作严格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取消集体和个人评选资格,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以上空缺名额,不能补报。

第十八条 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为学校赢得巨大荣誉的集体或个人,由学校单独表彰。

第十九条 学校其他类型的学生奖励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学生奖励办法废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修订意见

二、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第2条改为: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单科成绩75分(含75分)以上且平均成绩不低于88分;

三、增加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的评比范围。在德、智、体、美等均衡发展的情况下,

四、增加民族团结进步奖的评比范围,即在本学年内,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作出了突出成绩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均可参评;

五、调整三等人民奖学金评选比例,即学院推荐的三等人民奖学金获奖学生的人次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40%,1个单项奖占1个指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办法》法学院评比补充细则(试行)

(20xx年10月26日法学院学生奖励评议小组讨论通过)

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的评比细则。

一、在评选个人综合奖时,符合道德文明奖的同学,优先考虑。

二、在评选文明道德奖时,参加年级文明寝室评比,获文明寝室的每个成员每次加5分,一学年内累计不超过10分。

三、在评选道德文明奖时,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中已有规定的除外,学生参加学校职能部门(如学工部、资助中心、就业中心、团委、宣传部、教务部、科研处)组织评选所获的荣誉称号,一次可加5分,一学年内累计不超过10分。

五、在评选文体佳绩奖时,参加校体育课部和校团委举办的比赛,获团体第一名的同学直接参评,获团体第二名的同学每人可加25分,获团体第三名的同学可加20分;获个人第一名的同学直接参评,获个人第二名的同学可加20分,获个人第三名的同学可加15分。校运会上获两项2-8名的同学可直接参评。

六、参加年级文体比赛活动的同学,获得名次的每次可加3分,一学年内累计不超过15分。参加年级文体比赛活动的同学,未获得名次的同学每次加2分,一学年内累计不超过10分。

参加班级文体活动的同学,获得名次的每次加2分,一学年内累计不超过10分;未获得名次的每次加1分,一学年内累计不超过5分。 参加年级举办的各项知识竞赛,获得第一名的同学可加20分,第二名的同学可加10分,第三名的同学可加5分。

八、参加学院组织的“社区矫正”和“巾帼维权”活动的同学,每次加10分,一学年内累计不超过30分。

九、本评比细则由法学院学办负责解释。

十、本评比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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