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处置突发性和群体性民族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24.5.2

XXXXXX局处置突发性和群体性民族纠纷事

件应急预案

为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处置群体性事件总的要求是: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由引发事件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解决。

2、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

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和有关部门联系,及时获得配合和支持,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对发生暴力行为、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6、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结合。事前处置做到信息反应灵敏,事中处置做到依法、及时、稳妥,事后处置做到精确处理,追踪掌控。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本机关行为而引发的和按属地原则应由本局处置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下列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大规模集体上访;

2、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

4、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5、聚众围堵、冲击局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

6、计生检查、执法活动中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7、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1、领导机构与职责

成立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本局机关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3)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4)对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2、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1)组织制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制度和措施;(2)负责收集、整理、上报信息;

(3)开展调研工作,对改进、加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传达应急领导小组指令,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工作到现场做工作;(5)处理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现场处置

1、凡出现涉及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苗头或群体性事件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由直接涉事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出面做好化解疏导工作,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应当解决的要明确答复群众;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讲清道理,并做好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同时,要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应急领导小组,并准备好处置预案。

2、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涉及单位或部门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在接应急办通知后15分钟内到达现场指挥、处置。现场的协调和秩序维护由公安部门负责,现场公共财产保全由办公室负责,现场接访对话由局信访办和涉及单位或部门负责,对外接待及新闻报导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3、尽快控制事态的发展。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应诚恳听取群众代表的意见和要求,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涉事单位或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者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稳定群众情绪,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控制事态发展。

4、查明挑头人或组织者,现场处置领导要亲自与其谈话,表明态度,进行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

5、对煽动群众闹事、散布谣言的,派出所要依法予以训诫,视现场情况强行将其带离,并及时收集证据,为事后处理做准备。

五、善后工作

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对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没有落实到位的,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加以落实;对群众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存在误解的,要说明真相,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对有关规定不够完善的,及时修改完善。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防范预警

1、定期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化解,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全力及时化解,切实将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高度重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并依法按政策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2、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方面要落实责任单位或部门、责任人,提出及时化解、消除隐患的工作要求,并加以督促,切实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限期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3、对不稳定因素进行定期分析、研究处置对策,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预案,做到预防在先,防止和减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第二篇:三水区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三水区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和迅速、妥善处置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和谐平安三水,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佛山市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三水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三水区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中的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是指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人员违规集体上访、游行、示威;

(二)聚众殴斗、毁坏公私财物;

(三)聚众围堵、冲击、打砸抢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重要单位;

(四)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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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聚众阻挠、妨碍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

(六)聚众围攻、挟持国家公务人员;

(七)其他由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第四条 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一)特别严重群体性事件:发生群体性事件人数多,规模大并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二)严重群体性事件:发生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

(三)一般群体性事件:发生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第五条 预防和处置由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区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负责对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镇(街道、经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所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本辖区范围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要 2

切实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提高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的时效性,及时发现、及时化解。同时,下级机构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机构报告,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向上级请求协助。

(二)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高度重视土地权属纠纷排查与调处工作,防患于未然。做好紧急应对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应急处置人员准备等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三)完善机制,快速反应。加强各级处理机制和制度措施的建设,搞好协同配合,形成统一指挥、信息畅通、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四)安全处置,维护稳定。强化土地权属纠纷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在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时,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五)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六条 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未得到有效的控制 3

或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下级管理部门请求救助或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启动本预案。

第七条 启动本预案后,市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区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相关镇(街道、经济区)国土所或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应急值守和协调指挥,及时准确收集和传递信息,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积极协助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有关领导亲自任现场应急工作小组的负责人,并赴事发现场协助和指导开展工作。

第八条 镇(街道、经济区)国土所要对本镇(街道、经济区)、市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负责跨区、跨镇(街道、经济区)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进行认真排查,并及时把排查得到的材料造册归档备查,同时要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个案,摸清每宗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的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开展风险预测分析,提出化解矛盾和调查处理的对策和意见,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九条 充分发挥各级土地部门、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建立市、区、镇(街道、经济区)、村四级监测网络,对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实行全面监测,一旦发生,事发所在地国土所将立即向所在地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知情人或当事人了解事发的原因、时间、地点、参与事件的人 4

数、事态的发展、当事人的诉求等情况,以确定群体性事件的级别,并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报告的内容包括:群体性事件级别、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各方参与人数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事态发展及采取的措施等。

级别为特别严重的,必须立即上报佛山市政府,再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由市国土资源三水分局、区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以及国土所协助开展工作。

级别为严重的,要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由区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国土资源三水分局、区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以及国土所协助开展工作;

级别为一般的,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所在地国土所协助开展工作,并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由市国土资源三水分局提供协助;

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处置工作结束后,还须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地在报送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镇(街道、经济区)国土所负责人,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 5

领导下,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积极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要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讲究策略和方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对于跨镇(街道、经济区)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已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和国土所先行处置,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置的跨镇(街道、经济区)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市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可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暂不派出工作组,否则,市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区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应安排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政府开展处置工作。对于各镇(街道、经济区)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未能得到有效控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请求协助处置的,市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政府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体性事件各方人员的教育疏导、法律宣传工作,增强法律意识,稳定事态。

应坚持协商为主、让利于民、维护稳定的原则,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对现 6

场处置时向群众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发生。对于借土地权属纠纷之机,煽动制造群体性事件的不法分子,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与司法机关坚决打击。

第十二条 各级土地部门应加强对预防与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强、配齐工作人员,改善工作条件,保证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对在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误报、瞒报和漏报群体性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预案的条文如与上级管理部门或本级政府的相关预案、文件不一致的,执行上以后者为优先。

本预案的条文若与同级管理部门相关预案、文件不一致的,以引起事件主要因素的相关预案、文件为主;分不清因素主次的,按要求最高者执行。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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