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取证的正确要领

时间:2024.4.21

抽样取证的正确要领

一、抽样取证的概念

抽样取证是指办案人员根据办案程序,为了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检验、鉴定(以取得检验、鉴定报告证据)或者提取物证的需要,依据科学的方法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一定量的产品作为证据而开展的活动。

二、抽样取证的一般要求

(一)办案人员应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是单位的,应通知其单位领导,并有其单位领导或者相关的实物保管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在场;

(三)抽样的方法科学,样品具有代表性。应遵循一定的科学方法或者随机抽取样品,法律、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对抽样、封样方法和样品的数量等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样品的代表数量应该准确、具体,所代表的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批号、存放地点、数量等信息均应记录在案。封样要科学、严谨。

(四)当场制作笔录。抽样笔录应当场制作,并由当事人、在场人、办案人签章。实施现场检查的,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三、抽样取证的程序

(一)制定抽样取证方案,明确实施现场检查和抽样取证的人员的分工;

(二)分析所抽样品的性质,了解相关抽样知识(必要时咨询或邀请检验机构派人抽样),确保抽样工作符合有关标准、文件的规定;

(三)抽样工作要与现场检查等其他调查取证工作相结合,首先要查明相关物品的品种(品名)、规格、生产厂家、货号(批次)、进销存的数量等情况,从而进一步明确抽样的目标和所抽样品代表的货物批次、数量;

(四)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抽样笔录、财物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要对相关货物的现状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活动、抽样活动(包括现场抽样的步骤、方法等)作如实记录,抽样笔录则侧重记录被抽物品的总体情况、抽样过程和方法、样品加封情况以及样品数量、代表数量等;

(五)封样;

(六)落实检验机构,除了要审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其相关商品的检验要经过检验室认证或省以上计量认证)外,对一些特殊商品还要考虑有关回避问题,送检样品。

四、注意事项

(一)对于抽取产品作为假冒案件物证的,应由当事人在产品的假冒行为有关的标志上及封条上签章(并注明日期、下同)。同时需要作标志真伪鉴别的,另取标志两份,由当事人在标志或封条上签章。

(二)对于抽样物品作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物证的,一般应

抽取原物,由当事人在原物或封条上签章。

(三)对于抽取物品作为制售假冒出版物案件,非法广告、宣传案件物证的,一般应抽取原物,由当事人在样品上签章。被抽样品是多页的,应逐页或骑缝签章。

(四)对于抽取物品作为短斤少量,以假充真等案件物证的,应按照规定代表数量抽取原物,并对所抽样品进行实测,并将实测结果记入笔录,由当事人在笔录、封条、物品上签章。

(五)对于抽取物品准备送检(质量检验)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或者随机抽取。所抽样品是液态混合物的,一般应分层抽取,并搅拌混样,再分样;所抽样品是粉末、颗粒状的,一般应分区、分层抽样,并混样、分样;所抽样品为较小的包装物或单件物品的,应该随机抽取。

(六)对于抽取物品作为其他案件物证的,一般应参照以上要求进行。

五、抽样单(笔录)的制作要求

(一)“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样目中应精确填写抽样的时间和地点。

(二)抽样人是指到现场负责抽样的办案人员。如检验机构派员抽样的,则应在“抽样栏”栏目中注明。

(三)抽样物品、数量应填写抽样物品的名称及数量。

(四)抽样:应写清被抽物品的总体情况,包括规格、型号、货号、购进数量、库存数量、单件重量、包装情况、标识、合格

证等情况。同时,应写清是抽样取证的详细过程,同一类的种类物品中抽取了多少件。

(五)应如实记录样品加封的情况。

备注:抽样取证过程中的特殊事由,如当事人拒绝到场,执法人员邀请其他人作为证人的,应在此栏目中反映出来。


第二篇:抽样取证要领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抽样取证要领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抽样取证是工商执法人员查办案件的有力手段,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时往往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以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第三方依法出具的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来判定违法事实,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所谓抽样,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从研究对象中抽取一部分单位,以推断并反映总体的情况。因此,我们工商执法人员查办案件过程中采取抽样取证方式收集证据时应遵循科学的方法,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只有抽样取证程序合法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才可用以“以一部分反映总体的情况”,从而以此来确定总体情况的性质才具有合法性。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1998]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20xx年8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并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xx年12月5日,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鲁编[2003]12号),将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五)项调整为“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是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抽样检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重要手段,但很多工商执法人员往往在抽样程序上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存有很多问题,有时反而会成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突破口,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教训。笔者结合几年来经济检查的实践经验,把采取抽样取证方式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希望能对我们工商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工作有所帮助。

一、抽样取证的一般要求:

1、办案人员应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是单位的,应通知其单位领导,并有其单位领导或者相关的实物保管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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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抽样方法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方法,样品具有代表性。法律、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对抽样、封样方法和样品的数量等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样品的代表数量应该准确、具体,所代表的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批号、存放地点、数量等信息均应记录在案。封样要科学、严谨。

4、当场制作笔录。抽样笔录应当场制作,并由当事人、在场人、办案人签章。实施现场检查的,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抽样取证的程序:

1 、准备好抽样所需的材料和工具,准备好执法文书、证件、封志、标签等,预先备好无菌塑料袋(瓶)等工具;

2、所抽样品是液态混合物的,一般应分层抽取,并搅拌混样,再分样;所抽样品是粉末、颗粒状的,一般应分区、分层用取样抽取,并混样、分样;所抽样品为较小的包装物或单件物品的,应该随机抽取。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笔录和财物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要对相关货物的现状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活动、抽样活动(包括现场抽样的步骤、方法等)作如实记录,抽样笔录则侧重记录被抽物品的总体情况、抽样过程和方法、样品加封情况以及样品数量、代表数量等;

4、封样;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存,并由工商执法人员(抽样人员)、当事人签字确认,抽样取证记录和现场检查记录也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如果当事人在场但拒绝签字盖章,应当在抽样取证记录上注明。如果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到场见证,并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签名或盖章。保证样品运输、储藏的条件符合规定,及时送检,对所抽取样品应妥善保管,注意保持样品的原始性,保证样品不被暴晒、淋湿、污染及丢失。

三、法律、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对抽样程序、封样方法和样品的数量等有规定的情形(在执法中应当遵守):

1、根据GB1499—1998对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进行抽样检测;

2、根据GB 5524-85对植物油脂进行抽样检测;

3、根据《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对假冒伪劣卷烟进行抽样检测;

4、根据SH/T0233—1992《液化石油气取样法》对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测;

5、根据GB/T4756—1998《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对包括石油产品和润滑剂及成品油(汽油、柴油、煤油)进行抽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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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GB1605—1979《商品农药采样方法》和GB/T1604—1995《商品农药验收规则》对农药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7、根据GB/T4404.1—1996对农作物种子禾谷类进行抽样检测;根据GB/T440

4.2—1996对农作物种子豆类进行抽样检测;

8、对化肥进行的抽样检测:根据肥料的堆放情况,在各个堆放层采取样品,取样点尽量分布均匀,并保证足够的袋数。小指取样一般不少于10袋,批量大可按下式计算:取样袋数=3×N的三次方根,N为肥料的总袋数。用取样器从袋的一角或对角线插入袋的四分之三处,采取均匀样品,所取样品总量不少于2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带塞的广口瓶中或塑料袋中。

9、对啤酒的抽样:50箱以下,至少(下同)抽取样品数(箱)4箱,抽取单位样品数(瓶/箱)1瓶;50—1458箱,抽取样品数(箱)8箱,抽取单位样品数(瓶/箱)1瓶;1458箱以上,抽取样品数(箱)13,抽取单位样品数(瓶/箱)1瓶;

10、婴幼儿食品的抽样:根据单个销售包装产品的重量,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或多个销售包装样品,再从每个包装中抽取适当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4KG;

11、对茶叶的抽样:(1)大包装取样:1-5件,取样一件;6-50件,取样2件;50件以上,每增加50件,增取一件;500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增取一件;1000件以上,每增加500件(不足500件按500件计)增取一件。用取样铲在抽取的每件中取出有代表性的样品500G,混匀后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1000G,一个样品不少于500G。(2)小包装取样:在整批包装完成后的堆垛中,从不同位置随机抽取(按上述标准)件数,从各件内不同位置取出2-3盒(听、袋)。所取样品保留数盒(听、袋),放于密闭的容器中;其余部分现场拆封,倒出茶叶,混匀。再用分样品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G。

四、注意事项

1、要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格作必要的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因此,抽样送检时要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进行审查,并在委托书上载明委托鉴定事项。

2、应履行告知义务,让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权。抽样前,应向当事人介绍抽样送检的目的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等;告知当事人必须妥善保管留存样品,不得私自 3

拆封、调换、毁损样品,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行使复检申请权;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有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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