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xx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二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根据中共新平县委组织部《关于转发市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村级组织换届期间进一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确保者竜乡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妥善有效处置换届选举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秩序井然、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维护和确保整个选举活动的稳定、正常进行,结合我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一)乡上组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应急工作小组。组长由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乡党委副书记、综治维稳办专职副主任,副乡长、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由乡派出所干警、司法所工作人员、综治专干、民兵骨干和驻村工作队员组成。在村级应急工作队不能平息事态情况下,及时赶到选举现场帮助处理情况。
(二)村上成立换届选举应急工作队。队长由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本村有一定威望、知晓村情、善于协调的人员组成。负责及时对选举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理,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二、预案范围。
1、选举中发生的群斗、群殴事件,以各种借口阻止选民投票,影响或左右选民选举意愿的;
2、以各种手段和形式阻止开箱计票的;
3、雇请外地人员或社会黑恶势力干扰、破坏、妨碍选举的;
4、以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威胁和要挟,迫使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行使管理职责的;
5、故意撕毁张贴的选举公告或哄抢投票箱、砸毁投票箱及其他有意损坏选举设施的;
6、出现摆选事件的;
7、其他破坏、扰乱选举秩序的。
三、预案级别及办法
一级预案:选举现场出现以上其中一种情况后即应启动一级预案,村级应急工作队员要在现场妥善处置,不能控制事态的,应立即向乡应急工作小组报告。乡应急工作小组应立即赶赴现场妥善处置,同时向县工作指导组报告。
二级预案:乡应急工作小组做了大量工作后,但事态仍然得不到控制,应向县工作指导组报告。县工作指导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工作指导组成员随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对个别当事者进行谈话,选举工作人员要保管好选举资料,围绕选举工作进行现场宣传,必要时划出警戒线,按程序恢复选举。
四、处置原则
1、快速反应原则。处置突发应急事件要坚持一个“快”字,信息上报快,部署控制快,预案落实快。
2、现场指导原则。突发应急事件发生后,乡、村应急工作组(队)要亲临现场,全面掌握情况,准确分析局势,果断决策,正确指挥,必要时,县级工作指导组要及时介入,靠前指导,靠前指挥。
3、设置警戒原则。突发应急事件一旦发生,要迅速疏散现场周边群众,设置警戒,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破坏现场。
4、降低损失原则。处置方法要妥当,措施要有力,要以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确保村民人身、财产安全为工作重点,力求做到尽量减少社会影响,减少人员伤害,降低社会危害。
5、协调配合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村应急工作队要明确职责和任务,按照预案分工,互相协调,通力配合,对突发应急事件进行妥善处置。
五、工作要求
1、认真做好选举前的准备工作。选举前,要组织人员对各村的情况进行深入调研,摸清底细,掌握情况,准确把握可能出现突发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妥善加以解决,要加强选举政策、法规的宣传,使选民认识到应当遵纪守法,依法选举,依法投票,减少应急情况的发生;选举时,参与投票的选民要以小组为单位分片区指定座位,不得任意走动或调换座位,由小组长负责落实各小组选民的座次,各村要整合资源,充分调动护村队的力量,发挥护村队的职能作用,配合村民小组长维护选民秩序,做好选举工作;要重
点关注选情复杂的重点村、难点村,重点从源头上加以预防,从源头上加以治理,用更加有力的方法和措施加强防范。对容易发生突发应急事件的环节上要严格把关,如选举票箱制作牢固,选举地点安排合理等,做到有备无患。
2、切实加强组织引导。各村要及时成立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分工配合。选举前,要加强对选举现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培训,严格把好选举工作的每个工作环节,保证每个环节都有工作人员,坚决拒绝环节上出现人员空位,全面把握选举工作的整个局面。要加大依法选举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村民依法行使好民主权利,履行好应尽义务,共同维护好乡村安定稳定。
3、从源头上加以预防。本着“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在选举工作过程中,对于确定后的正式候选人,要正确引导依法选举,认真对待选举结果;对有可能出现摆选的问题,村委会要列入解决问题的重点,候选人要关注热点和难点问题,把问题作为竞选演说的切入点,赢得选民的支持和拥护;
4、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上级汇报情况,沟通联系。各村应急工作队应快速反应,及时到达事发现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明确分工,互相协调,通力配合,妥善处理,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若出现二次选举的村委会,应急工作队要妥善稳定选民,根据
当天实际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有权决定当天进行或择日进行二次选举。对落选的候选人,工作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引导和转化工作,不能因落选而无视选举严肃性,产生社会影响。因工作不力致使事态扩大,造成负面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