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人才培养方案-雄鹰计划
2009-1-22 作者: jianpeng_cui 业务员网
§1、总则
第一条 目的
建立和完善公司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制定有效的人才培养与开发计划,合理地挖掘、开发、培养公司战略后备人才队伍,建立我们公司的人才梯队,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资本支持。
第二条 原则
坚持“内部培养为主,外部培养为辅”的培养原则,并采取“滚动进出”的方式进行循环培养。
第三条 人才培养目标
公司人才培养目标始终坚持“专业培养和综合培养同步进行”的人才培养政策,即公司培养专家型的技术人才和综合型的管理人才。专家型的技术人才指在某一工作领域内掌握较高技术水平的人才,综合型管理人才指在本单位或本部门工作领域具备全面知识,有较高管理水平的人才。
第四条 人才培养组织体系
公司建立“统分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职能部和各项目组作为人才培养的基地负责人才培养对象的初步甄选和人才培养计划的具体实施,人力资源部作为公司人才培养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人才培养规划(出自:业务员网:)、人才甄选标准和程序的制定、培养对象的确定和培养计划的统筹安排。
第五条 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战略人才培养体系的构成、战略人才的甄选、战略人才培养模式、战略人才的培养方法、战略人才的淘汰与晋升。
§2、战略人才培养体系的构成
公司战略人才培养体系由“雏鹰计划”、“飞鹰计划”和“精鹰计划”和“雄鹰计划”四个部分组成。由这四个部分共同构成公司战略人才库。
第六条 “雏鹰计划”
该计划旨在通过对有上进心、乐于学习、积极进取的新入职大学生的培养,使其逐步成为成长为部门技术骨干、业务骨干。
第七条 “飞鹰计划”
该计划旨在通过对公司现有的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有进一步培养潜质的普通员工进行培养,使其逐步成长为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第八条 “精鹰”计划
该计划旨在通过对公司有进一步培养潜质的中层管理干部进行培养,使其逐步成长为公司能够独当一面的人才,为公司副总、总监一级的岗位储备人才。
第九条 “雄鹰计划”
该计划旨在对通过对现有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领军人物的培养,使其逐步成长为全面的人才,为公司今后的战略扩张作好准备。
通过上述四个计划,逐步将培养对象培养成为关键岗位继任者和公司后备人才。关键岗位主要指公司根据当前或根据未来发展所需要的一些重要中级和高级岗位。后备人才主要是指公司为因应未来发展变化而储备的一些可替代公司某些中、高级岗位的具有培养潜质的人才。 §3、战略人才的甄选
第十条 目的
通过科学的测评,慎重地甄选,选拔出真正具有领导或专业潜质的后备人才,以树立公司用人及人才晋升理念。
第十一条 甄选条件
进入战略人才培养队伍的员工必须能够胜任现有岗位工作,有强烈进取精神,有一定的培养潜质。
第十二条 甄选工具
1、《战略人才推荐表》(见附件一)
2、《职业锚(职业倾向)自我评价测试问卷》(见附件二)
3、《管理人员能力评价表》(见附件三)
4、职业满意度测试(见附件四)
5、《霍兰德职业倾向测验量表》(见附件五)
第十三条 甄选程序
对于公司战略人才,首先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甄选条件和甄选工具提候选人员名单,然后由总经理确认战略人才库入选人员名单。
§4、战略人才的培养模式
为了适应不同岗位的需要,结合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公司对战略人才采用下列两种培养模式:
第十四条 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模式
对于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公司采取宽口径培养模式,即采用:轮岗工作(不同系统)+挂职锻炼(不同部门)+新项目工作+继续教育多种培养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 第十五条 业务/管理型专才培养模式
对于业务/管理型专才,强调又红又专,在业务线和管理线上深度培养。公司采取线**叉培养模式,即采用:业务或专业领域内轮岗+项目工作+继续教育+内部指导人培养等多种培养方式进行培养。
§5、战略人才的培养方法
为了保证人才培养的针对性、有效性,公司对列入战略人才培养计划的各级人员采用不同的培养方式。
第一部分:对于列入“雏鹰计划”的人员
对于列入“雏鹰计划”的后备人员可以采取内部导师、在职培训、外部培训等方法进行培养。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六条 内部导师
根据公司《内部导师手册》及公司《内部导师管理制度》,对列入“雏鹰计划”的人员进行培养。
第十七条 在职培训
凡列入公司“雏鹰计划”的公司战略人才的员工必须按公司《培训积分管理制度》完成必须的积分。规定期限内没有积满培训积分的将不在作为公司战略人才进行培养。
第十八条 外部培训
根据公司《培训管理制度》,凡列入公司“雏鹰计划”的战略人才可以参加公司付费的外部长短期培训,但必须与公司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凡拒不签署培训协议的,公司将不在作为公司战略人才进行培养。
第二部分:对于列入“飞鹰计划”的人员
对于列入“飞鹰计划”的后备人员可以采取内部导师、岗位轮换、在职培训、外部培训等方法进行培养。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九条 内部导师
根据公司《内部导师手册》及公司《内部导师管理制度》,对列入“飞鹰计划”的人员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岗位轮换
1、轮岗目的:由于飞鹰计划主要在于培养中层管理人员,所以其岗位轮换的目的主要是使其能够熟悉部门内部不同岗位的主要职责和不同岗位间的配合情况。
2、轮岗前提:轮岗人员必须胜任本职工作。
3、轮岗范围:本部门内部不同岗位间的轮换。
4、轮岗周期:轮岗周期原则上分为三个月和六个月,具体轮岗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轮岗审批:部门内部人员的轮岗需由部门经理审批,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6、轮岗人员的管理:部门内部轮岗的人员仍由部门经理对其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培训
凡列入公司“飞鹰计划”的公司战略人才的员工必须按公司《培训积分管理制度》完成必须的积分。规定期限内没有积满培训积分的将不再作为公司战略人才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 外部培训
根据公司《培训管理制度》,凡列入公司“飞鹰计划”的战略人才可以参加公司付费的外部长短期培训,但必须与公司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凡拒不签署培训协议的,公司将不再作为公司战略人才进行培养。
第三部分:对于列入“精鹰计划”的人员
对于列入“精鹰计划”的后备人员可以采取内部导师、岗位轮换、内部培训师、在职培训、外部培训等方法进行培养。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三条 内部导师
根据公司《内部导师手册》及公司《内部导师管理制度》,对列入“精鹰计划”的人员进行培养。
第二十四条 岗位轮换
1、轮岗目的:由于精鹰计划主要在于培养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拔尖人才、拔尖人才,所以其岗位轮换的目的主要是使其能够熟悉公司不同部门主要职责和不同部门间的配合情况。
2、轮岗前提:轮岗人员必须胜任本职工作。
3、轮岗范围:公司不同部门间的轮换。
4、轮岗周期:轮岗周期原则上分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三种,具体轮岗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轮岗审批:部门间的轮岗需由主管副总审批,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6、轮岗人员的管理:部门间轮岗的人员由新任职部门的主管领导对其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培训师
为了满足公司高级岗位所必须的沟通能力、表达能力以及知识自主积累总结能力,凡列入公司“精鹰计划”的公司战略人才,根据公司《内部培训师管理制度》,报名参加内部培训师,并完成相应的工作。凡不报名参加内部培训师或未能完成《内部培训师管理制度》规定工作的,将不再作为公司战略人才进行培养。
第二十六条 内部培训
凡列入公司“精鹰计划”的公司战略人才的员工必须按公司《培训积分管理制度》完成必须的积分。规定期限内没有积满培训积分的将不再作为公司战略人才进行培养。
第二十七条 外部培训
根据公司《培训管理制度》,凡列入公司“精鹰计划”的战略人才可以参加公司付费的外部长短期培训,但必须与公司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凡拒不签署培训协议的,公司将不再作为公司战略人才进行培养。
第四部分:对于列入“雄鹰计划”的人员
对于列入“雄鹰计划”的后备人员可以采取岗位轮换、内部培训师、在职培训、外部培训等方法进行培养。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八条 岗位轮换
1、轮岗目的:由于雄鹰计划主要为公司培养分公司总经理级或副总经理(公司运营副总经理、营销副总经理、工程副总经理)人才,所以其岗位轮换的目的主要是使其能够熟悉公司不同部门主要职责和不同部门间的配合情况。运营副总经理主管财务部、综合部、报建部、成本部、营销副总经理主管销售和策划、工程副总经理主管工程部、监理部、招标部,针对上述主管区域不同将有针对性的培训。
2、轮岗前提:轮岗人员必须胜任本职工作。
3、轮岗范围:公司不同部门间的轮换。
4、轮岗周期:轮岗周期原则上分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三种,具体轮岗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轮岗审批:部门间的轮岗需由主管副总审批,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6、轮岗人员的管理:部门间轮岗的人员由新任职部门的主管领导对其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内部培训师
为了满足公司高级岗位所必须的沟通能力、表达能力以及知识自主积累总结能力,凡列入公司“雄鹰计划”的公司战略人才,必须根据公司《内部培训师管理制度》,报名参加内部培训师,并完成相应的工作。凡不报名参加内部培训师或未能完成《内部培训师管理制度》规定工作的,将不再作为公司战略人才进行培养。
第三十条 内部培训
凡列入公司“雄鹰计划”的公司战略人才的员工必须按公司《培训积分管理制度》完成必须的积分。规定期限内没有积满培训积分的将不再作为公司战略人才进行培养。
第三十一条 外部培训
根据公司《培训管理制度》,凡列入公司“雄鹰计划”的战略人才可以参加公司付费的外部长短期培训,但必须与公司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凡拒不签署培训协议的,公司将不再作为公司战略人才进行培养。
§6战略管理人才的淘汰与晋升
第三十二条 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战略人才培养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人才积极进取的精神,公司战略人才将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和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相结合进行调整一次,淘汰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吸收新的优秀人才加入。
第三十三条 淘汰
经过绩效考核,不能胜任现有工作岗位的,由主管领导建议,经人力资源部确认没有进一步培养潜质的,将不再作为公司战略人才进行培养。
在培养过程中,未能达到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和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的,或未能达到本制度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规定不报名参加内部培训师的,经人力资源部确认不再作为公司战略人才培养。
凡淘汰出公司战略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仍有机会再次进入公司战略人才培养计划,但第二次被淘汰的人员将失去再次进入公司战略人才培养计划的资格。
公司将根据《培训评估管理办法》对各层次战略人才的培养工作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凡不配合评估工作的个人,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淘汰出战略人才管理库。 第三十四条 晋升
当公司出现岗位空缺时,将优先从公司战略人才库中选拔适合人选,战略人才库中没有合适人选的,再考虑从公司外部引入适合人才。
§7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拟订和修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提升产业技术及人才培育研究计画
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
甲方: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乙方:
補助合約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機構名稱) 1
執行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
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
甲方: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機構名稱)
茲經雙方協議,乙方所提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以下簡稱本研究計畫),由甲方在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予以補助,並議定條款如下,以為共同遵守:
一、本次甲方補助乙方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共計____件,補助經費共計新台幣(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請依甲方核定之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附表一)及補助費請款明細表(附表二)中所列核定之總金額填具),由甲方於合作企業付清補助經費後,分二期撥付乙方專戶存儲於國庫或其代理國庫機構核實動支,不得移作他用,甲方得隨時查核經費動支情形。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得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各計畫合作企業補助金額(詳如附表一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廠商配合款欄所列金額),應於本會規定期限內,全額撥付乙方專戶存儲核實動支。乙方必須負責合作企業經費之如期撥付,其經費變更及報銷處理,由乙方自行向計畫合作企業辦理,不得與甲方混淆,但須符合甲方之相關規定。合作企業若未依照本合約所訂期限撥付補助經費,甲方得中止該計畫之執行,停止撥付該計畫之補助經費。
三、乙方應檢附領據、已用印合約書、甲方補助費請款明細表、合作企業 3
配合款之撥款證明、依規定應繳交甲方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匯款證明或即期票據正本及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繳款清單等各一份,函請甲方撥款。
四、計畫執行期滿三個月內,乙方應將各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分類整理並裝
訂成冊,連同收支報告表、計畫申請書、及經費核定清單函送甲方核銷。但經甲方徵得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之機構,原始憑證得免送核。原始憑證應貼於粘存單,註明科目及用途,如有英文名詞,應附註中文,並經乙方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如主辦會計、事務採購、財物驗收或保管暨計畫主持人等蓋章。各研究計畫如有結餘及研究計畫經費專戶存儲所產生之孳息,應如數繳還甲方之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存戶內。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得不繳回。
五、乙方應負責督促計畫主持人於計畫執行期滿三個月內,依甲方經費核
定清單及有關報告格式及繳交方式之規定撰寫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辦理結案。
乙方同意其繳交之研究報告,無償由甲方及其附屬單位得視需要自行或指定其他第三人不限地域、時間或次數,以微縮、光碟、數位化或其他方式利用,包括但不限於重製、散布、傳送、發行、公開發表或上載傳送網路供檢索查詢。
六、乙方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者,執行研究計畫辦理採購時,
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乙方屬法人或團體者,執行研究計畫辦理科研採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應依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並應事先通知甲方,俾便甲方辦理監督事宜。
(二) 應依乙方內部審核規定辦理採購,亦得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招標、決標及驗收等採購程序。
(三)有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各款情
形之一者,甲方得核減補助金額或停止撥付經費;其情節重大者, 4
並得終止或解除合約,並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七、乙方執行本研究計畫時,其有關執行期間、經費分配、動支核銷、變
更、延長等所有實質及程序之相關事宜,應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作業手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八、乙方執行本研究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或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
果),除經甲方認定歸屬甲方所有者外,全部歸屬於乙方所有(詳見經費核定清單之成果歸屬欄)。
前項研發成果之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專利授權、著作授權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乙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合作企業不得拒絕,並應給予必要之配合及協助,並明訂於乙方與各計畫合作企業所簽署之補助合約書中。
乙方如擬將研發成果讓與第三人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甲方,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研發成果受讓人再為讓與時亦同。
乙方、乙方計畫主持人或合作企業在未獲得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在利用研發成果於商業用途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等),引用甲方之名稱、會徽或其他表徵;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甲方與乙方、乙方計畫主持人或合作企業有任何關連。乙方或乙方計畫主持人若知悉合作企業有違反前開規定之情事,應立即通知甲方為必要之處理。
研發成果若已申請專利者,於尚未獲准專利前,乙方及乙方計畫主持人應要求合作企業於應用研發成果所製造之授權產品或其包裝容器明確標示「專利申請中」之字樣;並在研發成果獲准專利後,明確標示專利 5
證書號數。
乙方或乙方計畫主持人若違反本條第四項之規定,應依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支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甲方並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
九、乙方運用研發成果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逕行或依申請,要
求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人將研發成果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於必要時將研發成果收歸國有,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人不得異議:(一)乙方、研發成果受讓人、被授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研發成果者;(二)乙方、研發成果受讓人、被授權人,未能達到或符合環境保護、公共安全及衛生之要求;(三)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或維護國家安全。
十、甲方依前條規定行使該項權利,應先以書面通知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
人。乙方及研發成果受讓人應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答辯,除先行申明理由,經甲方准予展期者外,逾期不答辯或答辯理由不成立者,甲方得逕予處理。乙方或研發成果受讓人,就甲方前項之處分,不得為任何權利之主張或損害之請求。
十一、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依甲方指定之日期及指定之方式,就研發
成果之產生、管理及推廣運用情形,定期向甲方提出彙報。
十二、乙方執行本研究計畫如有固定資產之添置,應由乙方財產管理人員
驗收蓋章,列入財產目錄,甲方得隨時抽查之。
十三、甲方補助乙方研究計畫內所購置之非消耗性設備,乙方同意於計畫
完成後,或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由甲方視實際需要,要求乙方撥借其他機構使用,以免閒置。
十四、乙方對甲方所補助研究計畫各項費用之核發,應依有關稅法規定扣
繳或辦理相關程序。
十五、本研究計畫執行期間,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管理與維護實驗環境之
衛生及安全之責,如涉及人體實驗、採集人體檢體、基因重組實驗、 6
危害性微生物或病毒實驗、動物實驗者,應確實督導相關實驗操作人員遵守相關規定及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如因執行本研究計畫而致人員之生命、健康、財產上受侵害或使環境受衝擊時,乙方應負完全之責任,與甲方無涉。
十六、甲方補助研究計畫均以執行機構為對象,執行機構暨首長(或代表人)
及計畫主持人對所執行之研究計畫負有履行義務及保證之責任。如未能履行本合約書規定者,甲方得停止撥款,並向乙方追還已撥付之款項,亦得視情況暫停乙方或計畫主持人之計畫申請案;如發現預期結果不能達成或研究工作不能進行時,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結束計畫,並向乙方收回未支用之款項。乙方如發現某一項計畫主持人有不能履行本合約之情事者,應即停止該項計畫經費之動支,並繳回未支用之款項。該項計畫中止執行,不影響其他計畫之執行效力。
十七、乙方如未依本合約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案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經
甲方催告仍未辦理結案或將未結案之補助款繳回者,甲方得於乙方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除,將來亦得視情形暫停對乙方之全部或一部補助。
十八、乙方如未能配合甲方獎、補助之執行與管理相關規定及本合約約定
事項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酌予降低管理費之補助比率。
十九、乙方執行本研究計畫應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與
甲方之相關要求處理。計畫如屬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項目,則應依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甲方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時,乙方如未能積極配合調查或其他不
當之處理情事者,甲方得自次年度起減撥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管理費。 二十一、就本合約所生之爭議糾紛,經甲方同意後,得於台北提付仲裁,
依中華民國仲裁法解決;如涉訟時,雙方均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7
二十二、本合約書一式三份,由甲方保存一份及乙方保存二份,以資信守。
甲 方: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簽章)
代表人:吳 ○ ○ (簽章)
地 址: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一○六號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請加蓋關防)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執行機構首長)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8
〈合約附件〉
附表一: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
〈共計______件計畫〉
9
附表二: 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補助費請款明細表
〈共計______件計畫〉
10
附表三: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主持人執行同意書
〈共計______件計畫〉
11
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執行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即本研究計畫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___,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在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接受補助下述研究計畫:
計畫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計畫編號:NSC - - - - -
補助經費:新台幣(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茲願依國科會有關規定執行本計畫,並同意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自民國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止,補助項目以國科會審查通過之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所列為準。
二、本計畫之補助經費,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核實動支,不得移作他用。
執行期滿,依報支程序,檢據核實報銷,如有結餘,應全數繳還。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得不繳回。
三、本計畫執行期滿三個月內,依國科會補助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
究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及有關報告格式及及繳交方式之規定撰寫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辦理結案。
四、本計畫有關之執行期間、經費分配、動支核銷、變更、延期等所有實
質及程序之相關事宜,應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作業手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提升產業技術及人 12
才培育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以及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除經認定歸屬國科會所有者外,
全部歸屬於執行機構所有(詳見經費核定清單之研究成果歸屬欄),其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專利授權、著作授權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計畫執行機構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隨時配合國科會需要,提供說明及參考資料;如屬列管計畫,應依管
理考核相關規定,填送管考表等資料。
七、計畫執行中如涉及人體試驗或採集人體檢體,主持人應依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並檢具受試驗者或接受檢體採集者承諾同意書,受試(檢)者如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則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並經執行機構核准,始得進行人體實驗或採集檢體。實驗過程應顧及人道並尊重受試(檢)者個人權益與安全措施,如發生人體實驗或採集檢體之法律問題,均由主持人自負完全責任;如有動物實驗,亦同意遵守有關法令暨本於愛護動物之態度進行;如有進行基因重組、具危害性微生物或病毒之實驗,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確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八、計畫主持人對於計畫內容及研究成果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者,
應保證絕無侵害他人權利、違反醫藥衛生規範及影響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其因而造成國科會之權利或名譽受損者,國科會得依法主張權利或追究其法律責任,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九、計畫主持人未經國科會同意,擅自對外公開歸屬於國科會所有之研發
成果者,國科會得依法主張權利或追究法律責任,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歸屬於執行機構之研發成果,其公開有影響民生福祉、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不宜公開。計畫主持人未經執行機構同意,擅自公開該研發成果,相關責任由計畫主持人自行負責。
13
計畫主持人有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情事者,國科會得拒絕計畫主持人於日後三年向國科會申請各項獎補助計畫。
十、計畫主持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案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時,國科會
不再核給專題研究計畫之補助。
十一、計畫之主持人及參與人員於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
如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國科會將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處理。
十二、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與國科會之相關要求處理。計畫如屬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項目,則應依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相關規定辦理。
此 致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14
華計畫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機構及系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 國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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