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在校成年大学生抚养费请求权

时间:2024.5.19

在校成年大学生是否有抚养费请求权?

1相关概念的界定与相关的法律法规说明

1.1本文提及相关词汇的概念界定

“在校”这一词在本文中特指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接受正规教育。“成年大学生”是指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本文中假定在校成年大学生不存在足以影响正常劳动能力的身体残疾或精神残疾。

1.2子女对父母抚养费请求权的立法及司法解释

20xx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20条第1、2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0xx年x月x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其中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相关问题的讨论

根据20xx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子女要行使获得来自父母的抚养费必须有以下情况之一:第一,子女尚未成年,即未年满18周岁。第二,子女不能独立生活。当然,从法律条文的表述可知,此处的“子女”指的是成年子女。按照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条件限制,在校成年大学明显不符合“子女尚未成年”的规定。因此,要依照法律判断在校成年大学生是否有抚养费请求权,关键在于界定“在校成年大学生”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20xx年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婚姻法》中所提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出了界定。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在校成年大学生不符合“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条件,考虑到本文对大学生作出的特别假定,在校大学生也不符合解释规定中受到列举出来的客观因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影响的条件。因而,界定的关键集中在对在校成年大学生是否受到解释规定列举以外的非主观原因的影响的判断。

2.1现有法律角度对在校成年大学生是否有抚养费请求权的相关问题的讨论

从上文分析可知,需要对在校成年大学生是否受到解释规定列举以外的非主观原因的影响做出判断才能界定抚养费请求权的有无。因而,需要就在校成年大学生是否确实存在列举以外的非主观原因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是否确实造成正常生活无法维持两方面进行讨论。

2.1.1对“非因主观因素”的讨论

对于全日制的在校大学生而言,学业繁重确实会占用大部分的时间。对于多数大学生而言,要完全通过自己的能力获得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根据实际情况,实现这种情况在当今社会是罕见的。所以,站在大多数在校大学生的角度,全日制的在校学习应当视为一种非主观因素。

2.1.2对“正常生活”的标准的讨论

根据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只有满足“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条

件,才能认定为“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上文已提到,对于在校大学生而言,确实存在一定的非主观原因的影响,但是这种非主观原因能否使正常生活无法维持以及对正常生活影响的程度则取决于对“正常生活的标准”的认定。一方面,需要明确“正常生活的标准”的认定条件;另一方面,也需要有明确、可行的程序对非主观原因是否使正常生活无法维持作出评判。

2.2社会环境变化角度对在校成年大学生是否有抚养费请求权的相关问题的讨论

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改进的讨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自20xx年出台以来,到现在已有十多年了,十多年来,社会环境,尤其是学生受教育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随着大学扩招的持续进行,越来越多的人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大学生数量逐年增大,而与此同时,高等教育的费用也持续攀升。在校成年大学生能做到完全经济独立不太可能,因此,假设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改进为“在校接受高等教育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补充一个“在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具有适度的抚养费请求权”规定则可解决这个问题。

3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3.1考虑将在校成年大学生的抚养费请求权纳入行政法规

在实际操作,对在校成年大学生是否符合“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条件做出判断,面临着种种困难,其准确度也难以保证。因而,在不改变现有的法律,即《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将在校成年大学生的抚养费请求权纳入行政法规,使之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从而为具体司法实践提供相应参考。

3.2修改完善《婚姻法》司法解释

社会环境的变化使得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因而,有必要在总结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对现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完善。比如,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改进为“在校接受高等教育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补充一个“在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具有适度的抚养费请求权”规定,以解决在校成年大学生的抚养费请求权问题。


第二篇:在校大学生见习工作汇报


个人实习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经理:

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在工程部实习的两个月,我受益良多。首先,我很庆幸能有这样一个学习和锻炼的平台,我非常珍惜所拥有的机会。下面我分两个方面汇报:

一、思想动态:

有人问:“如果剥离了导演,李安是谁?如果剥离了篮球,姚明是谁?”当我看到这句话时,我在想如果剥离了工作,我现在又将怎么样呢?我不得而知,生活不是假设。我真切地在工作,而且切实地、逐步地融入电达这个大家庭。在这里每天工作着、学习着、生活着,每一天都是充实的。在学校时,面临着深造与就业,我选择了就业。我的老师和同学曾为之惋惜,以为我错失了继续学业的机会。来此工作之后,我发现并不尽然,我是在学习氛围很浓的环境中工作,并且有经验丰富的领导和同事们教我们学艺,而且是言传身教,这常常使我很感动。

有人说在南方工作和生活压力大,竞争力大。我也曾担心过我是否能适应新的环境,新的挑战。的确,这里竞争是很大的,就新来的同事而言,每一个人都是很优秀的,都曾有过个人辉煌的过去,无论是个人修养还是专业成绩都是佼佼者。现在我们又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始了新的征程。

二、工作机会:

1、梳理工程部内各分部的工作职责;

2、积极主动的分担并配合同事们完成力所能及的工作;

3、争取学习机会,多去现场、多做笔记、多自我反省;

4、在完成“安风体系”文件修编之后,继续努力,脚踏实地得做好二、三级文件的补充工作;

5、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多向前辈们进行及时的沟通。

特此

汇报!

二 O 一 O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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