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4.4.27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xx年4月2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xx年4月30日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利,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部分项目采取备案核准制方式立项;符合招标条件的,可采用招标方式立项,并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按照全省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建议,计划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年度计划建议,提出年度科技计划议案,报厅长会议审定后,对外发布年度科技计划申报要求。

第六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符合省利?技计划申报要求;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所申报计划对申请者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相关附件。

第九条 项目按申请单位的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向其科技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和推荐。科技主管部门包括各州(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科技管理部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等。中央驻滇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项目申报由省科技厅受理或委托有关管理机构受理。

第十条 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负责项目初审,筛选提出初审推荐项目建议,送计划综合管理部门;

(二)省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终审,统筹提出年度项目立项综合议案,终审可采取咨询、评审等方式;

(三)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立项综合议案。

第十一条 备案核准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推荐项目意见,报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

(二)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牵头提出备案核准意见,送计划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纳入年度项目立项综合议案;

(三)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立项综合议案。

第十二条 厅长会议审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完成会签或报批等程序,正式下达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批复,并对外公布立项情况。

第十三条 对立项项目,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四条 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项目,先签订3年期的项目任务书,任务书期限届满并经评估后,再确定后续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实行备选项目制度。在遴选项目的过程中,除正式立项项目外,储备一批备选项目,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支持。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乙方的科技主管部门。

(一)甲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拨付或商请省财政部门拨付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乙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4.接受甲方、丙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5.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三)丙方的职责是:

1.匹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科技经费;

2.督促乙方组织实施项目和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协助甲方协调项目执行的有关问题;

4.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查,省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项目任务书或订立补充项目任务书。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采取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一)申报评审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负责,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组织中期检查评估。

(二)备案核准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分管计划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中期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在研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和计划综合管理部门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提交半年度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专项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应及时退回省科技厅。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问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四)相关附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评审制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省利?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查后,由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验收,或者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验收。

备案核准制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审查,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核并组织验收,或者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验收。

(二)组织验收机构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5—9人的单数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发给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五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超过项目任务书原定完成时间3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中(二)、(三)、

(四)项所规定的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在此后2年内不得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成效,特别是知识产权目标进行追踪问效。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项目科技档案管理制度,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应将已验收(或终止)项目的相关文档整理归档,并及时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验收证书;

(三)其他验收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利?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篇:云南省交通运输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厅科技教育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管理和协调科技教育项目的实施,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在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技术含量和职工队伍素质,加快推进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工作,根据部、省有关科技教育项目的现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科技教育项目是指列入年度《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教育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计划》,并依据科技、教育项目任务书(合同)管理,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职业技术培训项目;以及由厅科技教育专项资金配套和补助经费的部、省科技教育项目,根据工作需要由厅临时批准立项的科技教育项目。

第三条 科技教育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职责明确、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重点工程建设的科技项目筛选应与工程前期工作同步开展,工程设计单位要在组织工程初步设计时提出工程重点科技项目。待法人单位组建后,确定重点科技项目,并做出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报厅审批。

第五条 科技教育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验收及成果管理、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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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厅科技教育处是厅科技教育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检查与验收。各州、市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及交通企业负责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第七条 项目实施信用管理,厅科教主管部门将项目执行中的信用情况纳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只能是一个法人单位,项目合作单位不得超过三个。厅将在下达科技教育项目计划时明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且未经报批不得更改。

第九条 一个科技人员同批次只能主持一个项目的研究,不能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科技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已承担项目的完成工作量达不到三分之二的,该项目第一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科技项目。

第十条 交通教育专项资金补助计划主要包括三类项目:A类: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术院校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B类: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术教育设备仪器购置项目;C类: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术培训项目。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厅科教主管部门根据交通运输科技教育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结合交通运输发展需要,组织项目申报,征集项目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报、评审和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一)项目申报须进入交通运输厅行业专网,登录交通科教管理系统进行在线填写。科技项目申报单位须按要求填写《云南省交通运 2

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一)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二);教育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科教管理系统在线填写相应的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A、土建项目申报书,B、设备购置申报书,C、培训项目申报书),A、B类项目还须按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或项目业务归口管理关系报州、市交通运输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提交。

(二)厅科教管理系统全年开放,采取实时申报、定期评审的方式。当年未赶上评审的项目,作为下一年度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厅科教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对具备立项评审条件的项目,从厅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按《云南省交通厅科学技术评价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咨询、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会专家签字表、项目评审意见表(由专家组和评审主持方提交)和评审专家意见处理表(由被评审方提交)各一式二份。

(四)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评审会专家评审意见完成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修改完善,连同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会专家签字表、评审专家意见处理表(复印件)一并装订成册,报厅一式二份。

(五)厅科教主管部门参考专家评审意见,根据交通运输发展需要,提出本年度厅科技教育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计划(讨论稿),提交厅科技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定,批准后正式下达厅年度科技教育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计划。

(六)招投标的项目应依据有关科技教育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确定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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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列入厅年度科技教育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计划的科技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大纲》(见附件三)的编写和上报工作,厅科教主管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会专家签字表、项目评审意见表(由专家组和评审主持方提交)和评审专家意见处理表(由被评审方提交)各一式二份。

(八)通过大纲评审的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评审会专家的意见完成研究大纲的修改完善,填写《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见附件四)连同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会专家签字表、评审专家意见处理表(复印件)一并装订成册,报厅一式四份与厅科教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以明确项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任务书签订时间统一为科技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计划的下达时间。教育培训项目也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

(九)厅年度科技教育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5个月内不按规定上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大纲》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由厅收回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科技教育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包括厅科教主管部门、项目保证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等。专家与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或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厅科教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依据任务书(或合同)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厅有关业务处室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对项目 4

执行情况、组织管理、经费管理、配套条件落实以及项目预期效益等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也可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提出检查或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厅财务部门根据年度科技教育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计划编制年度科技教育项目资金预算,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表》(见附件五),经厅财务部门审核后按批准或下达的项目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科技教育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并协调安排项目合作单位的研究工作。各项目合作单位根据项目任务分工要求,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保证方或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厅科教主管部门上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教育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六)。

第十八条 需对项目的考核目标、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方案、负责人、完成时间等事项作调整或变更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通过保证方提出变更申请,报厅科教主管部门批准。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有变更,须会同设计、施工和监理等部门提出变更方案报厅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任务书(合同)的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厅科教主管部门有权撤销或解除任务书(合同),项目承担单位须退回厅拨付的项目资金:

(一)项目配套资金、依托工程或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的;

(二)项目长期拖延、执行不力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5

项目无法执行的;

(三)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第二十条 对于不按时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擅自变更任务书(合同)内容或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厅科教主管部门将要求项目保证方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对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要承担人员不能按照任务书(合同)有效地履行职责,致使项目进度或质量受到较大影响的,厅科教主管部门将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视情节暂停其承担厅科教计划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对违反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厅将暂停经费安排,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项目验收材料(见附件七)等有关文档(含电子文档)和资料供厅科教主管部门审核。

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厅科教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厅科教主管部门将责令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报厅科教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延期时间原则 6

上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四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结束三个月后仍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期申请的,厅科教主管部门将撤销项目任务书(合同),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验收以任务书(合同)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项目研究工作完成情况、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科技成果应用及对经济和社会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与管理、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科技人才的培养情况以及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等方面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教育培训项目分类进行验收。A类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程序进行验收;B类项目以任务书(合同)确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同时提交设备仪器使用和管理情况;以上两类项目验收通过后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C类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如实提交参加培训学员名单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厅科教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视为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厅科教主管部门聘请从事该专业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七人。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有弄虚作假和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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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变更任务书(合同)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的;

(四)项目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 因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为需要复议的项目。

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按期提出验收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为不通过验收。

对无正当理由造成项目任务终止或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厅科教主管部门将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并记入科教信用记录,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厅科技教育项目。

第三十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按要求填写《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教育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八),连同项目全套文档资料(含电子文档)送厅科教主管部门审定后编号盖章,作为项目通过验收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 列入年度《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教育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计划》的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可向厅科教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成果鉴定(评审)。对未列入年度《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教育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计划》、但对交通运输行业具有重要影响的科技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征得主管单位同意后,也可向厅科教主管部门提出成果鉴定(评审)申请。经厅科教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办法对成果进行鉴定(评审)。

第五章 专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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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查、招投标、评估、检查、验收等环节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从事项目所涉及领域的工作,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熟悉和了解国内和国外该领域最新发展趋势;

(三)咨询专家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要合理。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科技成果是指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三十六条 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凡通过验收、鉴定(评审)的科技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按照《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实行科技成果公布制度。厅科教主管部门负责已登记科技成果的公布及管理,定期或按需公布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其公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 9

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暂不对外公布、发表。

第三十八条 加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科技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管理和使用按照部颁布的《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科技项目所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字样,且不得影响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公开发表后,应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题目以及发表刊物名称、著作权人等基本信息在项目执行情况中报告。

第四十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适宜转化的科技项目,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中应包括成果转化方案,明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科技项目验收意见中应提出今后科技成果转化建议。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成果完成人做好成果转化工作。

厅科教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无偿实施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在特定条件下,交通运输厅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科技成果,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项目数据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资料及其他形式的科学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建立档案工作。

第四十二条 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按照 10

有关法规,切实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评估制度。对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的执行、经费使用和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科技项目后评价机制,为加快成果转化提供依据。

第四十四条 在科技项目执行中有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厅科教主管部门将其纳入科教信用记录,并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xx年发布的《云南省交通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云交科教〔2002〕36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教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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