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组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董事会全体成员:
为规范明晰公司多元化投资管理关系,按照行业“加强对存续多元化企业的管理监督,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总体要求,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管理体制机制,公司法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XX公司多元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并经20xx年X月X日公司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一、拟采取更名方式组建投资管理公司,对我公司法人独资的XX有限公司进行更名组建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现多元化企业投资管理由行政管理和出资人代表管理模式向投资管理公司实体运作模式和体制的转变。
二、由公司出资XX万元人民币用于增加XX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进一步增强该公司实力。
请审议!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1
第二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模板
**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简介
公司业务
组织架构
投资理念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私募产品
一. 公司章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投资管理公司,受国家公司法的法律约束和管制,依法在国内开展包括证券、期货、基金、理财等业务,全方位打造成为一家具有专业、独立、客观、全方位为客户提供理财咨询服务的第三方理财机构········
二. 公司成立简介
**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投资管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 连带责任。
(1)设立投资管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投资管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以募集方式设立投资管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投资管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5)投资管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投资以专业、严谨的投资研究为基础,运用各种规范的金融工具为客户管理金融财富,以管理资产的可持续成长为己任,致力于成为国内资本市场上有重要影响力的、受人尊敬的资产管理公司。
在业务目标上,**投资通过有效的风险控制,把握相对确定的投资机会,追求财富的长期复合增长。
在投资方法上,**投资注重研究驱动的投资,强调严谨科学的投资流程在投资中的重要性。
在投资策略上,**投资寻找自上而下的宏观和行业配置与自下而上的公司选择之间的理想结合点。
三. 公司业务
与国内知名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合作,从事包括证券,期货,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产品,债券等产品的咨询和理财工作,发行私募基金,帮助企业策划项目和融资···········
四. 公司组织架构
五. 投资理念
**投资采用以价值为本的投资理念,通过客观、准确分析宏观经济形式及行业和公司的基本面,结合多元化的投资方法,发现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投资始终将风险管控做为公司的基本理念贯彻到投资运作的每个环节,通过对行业与公司的驱动因素的研究,把握确定性强的投资机会,实现管理资产的稳定持续性的成长。
六.投资决策流程
七. 风险控制
八. 私募产品
前期产品主要以发行阳光私募结构化产品和阳光私募管理型产品为主。
结构化产品
结构化产品顾名思义就是将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也称“受益人”)做了结构性的分类,一般分为二类: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也称“次级、劣后受益人”)。优先受益人是指普通的信托投资者,在结构化产品里先于一般受益人享受投资收益,但是多为固定收益、或者是占到整个收益的较少份额。一般受益人多数情况下为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或者基金经理本人,需要实际出资参与信托产品;一般的出资额须占到优先受益人的总投资额的50%,即优先受益人、一般受益人的投资额比例为2 :1。一般受益人的这部分投资就用来做为投资安全垫保障优先受益人的投资回报。
对于投资者(优先受益人)来说,结构化产品的年预期收益率一般为5% – 10%。目前较普遍的是5.5% - 6.5%,这个收益是固定的、也是较有保证的。在投资管理过程中,通过信托公司对投资过程进行全程实时监控来保证实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具体操作则是通过控制“保障倍数”这个量化指标来进行风险监控的。
保障倍数是指信托计划参考资产总值对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的覆盖倍数,即保障倍数=信托计划参考资产总值/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结构化产品成立时,初始的保障倍数一般为150%。当投资发生亏损,致使保障倍数小于事先设定的某一数值时,比方135%、127.5%等时,信托公司将对私募管理人的投资操作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比如对股票的仓位进行限制,限定在一个较低的比例之下;或者要求一般受益人再追加一定额度的资金,否则将不再允许信托资产买卖股票等权益类投资标的,只能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通过这样的过程控制,基本上可以做到完全控制风险,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到期可以实现。
结构化产品都有存续期限,一般为1 – 3年。产品成立后直至到期,一般不允许申购和赎回,产品处于封闭状态直至到期。部分结构化产品还设定了止损等风险防范条款,即若投资亏损幅度超过一定限度,则强制清盘终止产品运行。
总体上,结构化产品对于投资者而言,基本可以等同于债券之类的固定收益产品,低风险低收益。对私募管理人而言,可以理解为是在以1:2(目前最高可做到1:4)的比例向投资者放大融资,私募管理人须支付一定的融资成本给投资者,并承担投资风险。在有超额收益的情况下,则享受较大的投资收益。
目前,在所有存续中的阳光私募基金产品中,结构化产品和非结构化产品的数量比例大约为1:2。
该产品可通过金融机构(银行、券商、信托公司、期货公司)募集资金,亦可通过非金融渠道定向自然人募集。由于该产品公司承担风险并保证收益,一般发行较容易,快捷。
管理型产品
管理型产品亦可称为非结构化产品,是最早期的产品。类似国内公募基金公司所发行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只收取一定的年管理费,无需承担亏损的风险,也不享有收益的分成。国内的阳光私募基金所发行的非结构化产品,可以自有资金参与一部分,与客户共进退,亦可全额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除收取一定的年管理费,也可享有该产品盈利的分成,目前较普遍的是收取盈利部分的20%作为投资顾问费用,不担风险。
该产品可通过金融机构(银行、券商、信托公司、期货公司)募集资金,亦可通过非金融渠道定向自然人募集。由于该产品要求门槛较高,需要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和人脉关系支持,且基金经理需有一定的名气地位,才有利于产品的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