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办法

时间:2024.4.20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 知(代拟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 日

====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增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对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征收的土地以及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进行前期开发利用,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第二章 土地储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设立县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土地收购(收回)、储备、供应的协调和决策工作;批准成立====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隶属于县国土资源部门,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土地储备中心受土地储备委员会委托,代表县政府统一实施土地

收购(收回)、储备和供应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行其责。

第六条 土地储备中心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1、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上报县政府审批;

2、根据储备计划具体实施土地收购(收回)、储备、供地前期开发和管理,建立建设用地储备库,扩大土地储备量,创造净地出让条件;

3、筹措、管理和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4、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管理

第七条 土地收购(收回)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收购(收回)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均应提前报告土地储备中心。

第八条 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将依法收购(收回)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做好出让前期准备。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九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国土资源、财政及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根据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市场供需状况以及县政府的要求和目标,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十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1、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2、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3、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4、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5、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四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1、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

2、城市范围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空闲土地;

3、本行政区域内未利用的国有土地;

4、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被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的土地;

5、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水利等土地;

6、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7、因单位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划拨土地;

8、企业改制中以土地资产变现为目的的土地和通过兼并、收购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

9、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储备的土地;

10、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11、原属军事用地现今不再使用的土地;

12、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13、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14、人民法院、土地抵押权人依法拟执行的土地;

15、无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确的土地;

16、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前款规定的储备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发和转让。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程序

1、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及相关资料申请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确认权属。

2、实地勘查: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数量与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3、确定用途: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情况,向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确定规划建设用途。

4、费用测算: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征询和协商意见的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土地置换费用测算。

5、方案报批: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收购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6、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7、收购补偿: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8、权属变更: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县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9、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物。

第十三条 拟收购储备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储备应向土地储备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收购储备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资格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授权委托书;

5、营业执照;

6、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7、土地平面位置图;

8、主管部门意见;

9、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土地收回程序

1、实地查证:由土地储备中心组织人员对应当列入收回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2、拟定方案:经查证应当收回的土地,拟定有偿(无偿)收回方案。属有偿收回的,还要进行费用测算,附具补偿方案,交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3、方案报批:报县政府批复有偿(无偿)收回方案。

4、作出决定:按照经县政府批复的有偿(无偿)收回方案,依法作出收回处理决定。

5、交还土地:在法定期限内,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回土地工作。无偿收回的,责成原用地单位无条件交还土地,对拒不交还的,将依法处理。有偿收回的,由收回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与原

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约定补偿金额和交付期限,按合同期限支付补偿费用后,原用地单位交还土地。

6、权属变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7、纳入储备:被收回的土地纳入储备库,作为存量建设用地。

8、前期开发:做好出让前期的开发整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方式

1、货币直接收购;

2、土地收益分成预约收购;

3、土地置换收购。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标准

1、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按原用途进行评估。属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权益价格进行补偿;属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原用途现行市场价格剩余年期进行补偿;

2、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按原土地使用者申报的转让价格进行补偿;

3、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十七条 因土地收购储备需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按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可通过协商或者按评估价格确定补偿。要求房屋产权置换的,原土地使用权不再补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物不予补偿:

1、违章建筑;

2、其它依法不予补偿的。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运作管理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1、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2、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3、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4、土地储备零星收入;

5、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6、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1、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2、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相

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和圈建围墙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3、土地勘测、评估和规划设计等费用;

4、纳入储备地块的日常管理费用;

5、相关税费;

6、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及利息支出;

7、征地组织费或征地工作经费等;

8、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办法

土地储备中心在签订收购(收回)合同或确定征地等有关费用后20日内制定出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储备土地依法供应时,土地储备中心应当编制宗地储备成本报告和明细表。土地供应后,财政部门要及时支付土地储备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中心经费管理

土地储备中心的经费来源按土地出让收入的5%提取,土地供应后,土地储备中心按出让宗地价款的5%编制经费预算,经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土地储备中心的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资金分帐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规定,县级审计机关负责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第六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县政府批准,土地储备中心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二十七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前期利用所得收益作为储备零星收入纳入土地储备资金。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七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前期准备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做好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将储备土地信息向社会发布,同时抄报县土地储备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对拟出让储备土地的收购、前期开发成本等费用进行测算,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合同?的约定支付有关费用;对储备土地出让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储备土地用于金融、娱乐、旅游、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项目,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的方式出让土地,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制协议用地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确需划拨使用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坚持熟地出让原则,未经土地储备中心前期开发的土地不得出让,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的除外。

第八章 土地供应

第三十五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县土地供应计划,县土地储备中心定期向社会发布储备土地供应信息,并统一组织供地。

第三十六条 储备土地除国家规定可以划拨的用地类型外,必须在土地市场以出让或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

第三十七条 储备土地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符合储备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违反规划、土地、房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被储备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置其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物的,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土地储备中心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要求其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违反规划、土地、房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土地储备中心未按土地收购(收回)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收回)补偿费,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收回)合同,并可依法提出违约赔偿。

第四十一条 土地储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县政府制定的土地储备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储备 管理 通知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5月 日印发

====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全县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全县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现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王洪朝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张 锋 县政府副县长

史政来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韩公怀 县政府副主席

卢志远 县公安局局长

曹建煜 县检察院检察长

薛红喜 县法院院长

成 员:陈天聚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达岑 县监察局局长

高照阳 县财政局局长

江连钊 县发改委主任

王保山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士京 县规划局局长

陈玉安 县建设局局长

吴宏云 县企业发展服务局局长

田 刚 县人行行长

张成祖 民政局局长

张德品 县人劳社保局局长

张书信 县信访局副局长

赵国群 县房管局副局长

张显勤 上港乡乡长

于进红 汉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海勤 汉华街道办事处主任

邢显俊 城郊乡乡长

任新襄 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王保山兼办公室主任,任新襄兼办公室副主任。



二○○九年五月 日

主题词:机构设置 国土资源 储备 委员会 通知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5月 日印发


第二篇: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政府令第19号)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9号

《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于20xx年3月12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以下简称收购)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整理或开发,并依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配置土地资源。

第四条 太原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太原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购、储备

第八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个人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收购、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

(二)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需要调整的;

(三)使用权人申请交回使用权的;

(四)市区内使用权不明的;

(五)政府征收的;

(六)使用期限已满被收回的;

(七)荒芜、闲置被收回的;

(八)非法占用、非法转让和非法批准使用的;

(九)单位因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十条 使用权不明的土地、政府征收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储备方案必须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证;

(六)房屋所有权证;

(七)土地平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土地收购补偿的金额、期限、方式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主要的补偿方式:

(一)按照被收购土地评估地价结果的比例确定

(二)按照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比例确定;

(三)需要土地置换的,按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具体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购的单位、个人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约交接土地,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开发单位。

第十八条 对储备土地上需要拆除的住宅房屋,应当依照《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安置后拆除。

第十九条 对储备土地出让前,需要基础设施配套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

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进行项目开发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对储备土地暂时不予出让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储备土地使用权临时出租、抵押。在储备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资金运作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土地收购资金可以通过储备土地的出租、抵押贷款等方式筹措。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后,土地出让价款全额上缴财政,对上缴收购、储备土地的成本费用,市财政应当及时核定返回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符合收购条件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照合同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合同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回已交付的土地价款。

第二十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中的其他纠纷,争议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从事土地储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单位、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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