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4.4.20

成都大宇宙商贸有限公司---

                                                                                                           

第一章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成都大宇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20号4幢1楼附77号

第四条  公司由两个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酒店用品、办公用品、家具、五金交电、汽车配件及摩托车配件、办公设备、净水设备、环保机械设备、建材(不含木材、油漆)、农户产品(不含粮、油、棉麻、生丝、蚕茧)、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日用品、服装鞋帽、工程机械设备。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叁佰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单位:万元)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在审请公司登记前,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为股东已缴纳出资额,持有公司股份的局面证明,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载明出资情况。出资证明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依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四)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五)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可以优先购买: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有权选举和被选举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时缴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 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否则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第十四条  股权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部分出资,但股东人数必须保留在贰人以上;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法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聘任、解聘总经理: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二)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本公司股东会会议定为每半年召开一次,有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期的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四)股东会议在首次会议后,均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其指定股东召集、主持。

(五)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一般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成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六)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其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权利: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度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香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时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他们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公司股东会会议。

(二)检查、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股东会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文件。

(四)推荐公司总经理人选,提交股东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造成损害的,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经股东会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由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财务年度终结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依法经审查验证后,向财政、税务、工商等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送交各股东、接受监督。

第六章    用工制度、工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用工制度,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职工实行合同制,用人要签订合同,并按劳动部门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公司对各级负责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按照本章程规定实行聘任、解聘。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组建工会,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工会独立开展活动,公司予以支持,公司研究决定职工利益问题,应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七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金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登报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及本章程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第八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散、合并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和经营期满,以股东会研究决定不再经营等原因时,应依法或成立清算组,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在成立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至少登报公告三次,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时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清算小组通过后执行。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后的财产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在二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输注销手续,缴回工商执照,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个改章程,修改章程的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报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股东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第二篇: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公关部章程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公关部章程(草案)

总 则

为加强学院公关部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促进院公关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学院公关部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章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三章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组织机构 公关部设部长三名,由策划组、资料组、赞助组及创意组四个部分组成,分别由部长分管,创意组属流动组。 策划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各项活动的策划及组织活动等 资料组的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活动所需的各种资料等 赞助组的主要职责:负责为需要向外拉赞助的活动拉赞助等 创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活动的创意及活动跟踪等 各部分是有机的整体,各有分工,相互协作,都需要参与活动 部长职能 各部长具体负责各部分工作,但可以支配各组成员 部长对每位部员负责,对学生会负责 对于部员的错误,任一部长可提出批评指正并引导 成员 凡具有本院正是学籍的本科学生均可自愿报名或经其他部门推荐加入本部,加入本部必须通过面试 公关部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学校、学院团委学生会、院公关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2.熟悉本门的工作任务及程序; 3.认真对待学生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尽自己所能将工作做好。 公关部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可参加本部门开展的各项培训活动,如干训、礼仪培训等;

2.向部门提出合理性的建议;

3.成员由自主提出退职申请的权利。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所有成员需对工作认真负责,与同事主动配合,积极协作,禁止相互

推诿、借故拖延

第九条各成员要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进行工作的同时协助其他组完成工作;

第五章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六章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七章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会议制度 本部门会议由部长主持召开或由组长召开小型会议(至少有一名部长参加); 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会早退,需请假者必须提前相会议负责人请假; 考勤制度 在会议、工作、培训等开始时未到席都视为迟到,未经部长同意擅自早退,三十分钟内仍不到席者视为缺勤处理; 所有本部成员在执行本部任务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岗位的,须向负责人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 考评制度 能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者每次加综合测评0.05分(起评分为1分); 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扣综合测评0.05分; 由于个人错误导致工作发生错误者扣综合测评0.1分; 拖延推诿工作者扣综合测评0.1分,拒不完成工作者0.2分; 在干训及会议累计请假五次以上者视为自动退出; 累计扣除综合测评达1分者,及总分在0分以下者予以除名; 综合测评分总分参评各类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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