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公司评先表彰工作,发挥先进、劳模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资委联合发布的《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09〕59号)和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铁路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铁工发〔201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建设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公司及各子、分公司。
第三条 为方便表述,本办法将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各级劳动模范等授予个人的荣誉统称为“先进劳模”;将先进集体等授予集体的荣誉统称为“先进集体”。“先进劳模”、“先进集体”所包含的各类奖项分别定义如下:
“先进劳模” 是指获得以下荣誉称号者:
(一)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
(二)建设公司优秀共产党;
(三)建设公司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贵州省三八红旗手;
(五)省部级劳动模范;
(六)其他建设公司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先进集体”是指获得以下荣誉称号的集体:
(一)建设公司先进集体;
(二)建设公司先进基层党组织;
(三)贵州省青年文明号;
(四)贵州省三八红旗集体等省部级先进集体;
(五)股份公司及其他以上劳模先进,可参照股份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标准中的相应等级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条 评选表彰先进劳模、先进集体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面向基层和一线职工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评选表彰工作要按照规定的职能分工、评选条件、 评选程序和奖励标准进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建设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公司先进劳模、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管理中所涉及的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协调有关工作。
第六条 劳动竞赛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建设公司工会工作处。在劳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评审办公室负责建设公司先进劳模、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及管理工作,包括提出评选推荐方案,负责评选推荐材料的审核、 上报,组织召开劳动竞赛委员会会议,拟定表彰决定,组织先进劳模疗(休)养活动,建立劳模档案和劳模后续管理工作等。
第七条 劳动竞赛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评选材料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其中:人力资源部负责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正职)作为先进工作者人选的推荐工作,并负责有关先进劳模待遇的落实;党委宣传部负责先进劳模事迹的宣传报道,弘扬先进劳模精神。
第八条 建设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按评选条件、分配的名额及评选程序,组织本单位先进劳模、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各单位应注重对先进劳模、先进集体的日常培养和选树工作,注重从劳动竞赛中涌现出来的有特殊技能和特殊贡献的生产标兵、技术能手等骨干职工中发现、培养和选树。选树的先进工作者要在专业或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或重要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选树的集体要突出团队精神,在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创造力、维护企业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一)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
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在系统内工作两年以上的各级单位职工中产生。先进人选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品德高尚, 在企业改革发展中贡献卓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企业发展,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2.在科研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改造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3.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工作成绩突出,在提高质量、开拓市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提高劳动生产率、节能减排以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5.在组织和实施管理创新活动,其成果获得行业和国家级省级奖项的;
6.在抢险救灾、防范重大事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保护国家和企业财产或在工作岗位上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人才培养、维护职工利益、维护企业稳定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8.在评选期内其他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二) 建设公司先进集体
建设公司先进集体在所属各单位、项目部中产生。先进集体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制度完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强;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创新能力,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色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并在同类集体中劳动生产率、双增双节、降本增效等指标处于领先地位的;
2.在提高质量、开拓市场、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企业财产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3.在推动科技创新、创立自主品牌、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重大技术改造、新材料和新工艺应用、科研成果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并明显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
4.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维护企业稳定、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创造力等方面成绩突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各类群众性创建活动成效显著的;
5.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集体各项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整体管理水平在本公司和系统内处于领先地位的;
6.在评选年度其他方面成绩突出者。
建设公司的评先表彰坚持效益导向、业绩导向的原则,亏损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先进集体的推荐对象。子、分公司、项目部在申报时应结合其开展的工作,凡是能计算出经济价值的指标, 均应在事迹中有明确表述。
(三)建设公司级以上先进劳模、先进集体的评选,以省国资委、股份工会及地方政府(省级)等规定的条件为准。
第十条 评选期内曾发生责任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一般C类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不能作为各企业先进劳模、先进集体推荐对象。
第十一条 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年底进行。在完成建设公司重点工程、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可及时评选表彰。省国资委、建设工会等上级单位的评选表彰项目, 其评选时间及评选频次从其规定。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评选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的名额,由建设公司根据企业效益、社会影响力、行业带动力、发展导向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以党政工团联合行文方式下达至各子分公司。各在分公司负责人(正职)的评选不占用企业的名额。
第十三条 按照逐级评选、逐级推荐的原则,根据评选条件和分配的名额,在完成本单位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评选后,从本单位先进中推荐产生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建设公司先进个人和集体的推荐对象应重点向生产经营、科研一线的个人和集体倾斜。省国资委、股份工会等上级单位的评选表彰项目,建设公司按评选条件和分配的名 额,在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中评选推荐。
第十四条 评选推荐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符合评选条件的个人或集体,由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党组织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推荐表(见附件1、附件2)格式并附先进事迹材料报建设公司评审办公室。企业负责人(正职)的评选推荐工作,由建设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推荐情况,结合企业业绩情况,提出推荐名单。
(二)建设公司评审办公室对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将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材料提交劳动竞赛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经建设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建设公司党政工团联合下发表彰决定。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股份工会等上级单位的评选表彰项目,建设公司评审办公室按其评选推荐程序要求,组织开展推荐、申报工作。推荐评选应严格遵循有关规定和标准, 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及其事迹材料,经建设公司审定后上报。
第五章 表彰奖励和待遇
第十六条 被评为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的职工,建设公司授予“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被评为建设公司先进集体的单位,建设公司授予“建设公司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对被省国资委、股份工会等单位评为先进劳模、先进集体的个人或单位,由上级单位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对获得建设公司及以上各类荣誉称号的先进工作者或集体,在表彰时除颁发奖章、证书、奖杯外,建设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3),由建设公司行政列支。凡奖励标准低于上级标准的,从上级规定。
第十八条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荣誉称号的, 其有关待遇按国家、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对获得建设公司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的,各公司工会应在每年元旦、春节送温暖活动中,酌情给予年度性的慰问金。家庭生活有困难的,给予特殊救助。
第二十条 建设公司工会每年定期组织先进劳模进行健康疗(休)养,休养期间按出勤对待。各单位工会也可结合自身实际,自行选择确定疗(休)养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积极为先进劳模创造教育培训的机会,进一步提高先进劳模的业务素质、科学文化水平, 广泛开展交流和考察活动,开展互学互教互帮互助活动,为先进人物扩大技术视野、延展技能手段、增长见识才干搭建平台,不断提高先进劳模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六章 日常管理及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二十二条 在建设公司工会指导下,各单位工会负责对获得建设公司及以上先进劳模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各单位工会应有专人负责先进劳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一)组织学习先进劳模的事迹,弘扬先进模范精神, 总结推广先进人物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发挥其在企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二)密切与先进劳模的联系,了解关心先进劳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倾听先进劳模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先进劳模保持荣誉,再创佳绩。
(三)积极推动或协调落实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做好先进劳模的培训和疗(休)养等工作。
(四)做好对先进劳模重大传统节日期间或家庭发生特殊困难时的走访慰问工作,关心先进劳模的工作和生活, 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五)建立先进劳模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省部级及以上先进劳模调离原企业、入学深造、长期出国、离退休、去世等重大事项,每年年底将有关变动信息(见附件4) 报建设公司工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公司撤销由其授予的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一)申报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
(二)严重违反评选程序;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
(四)法津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办理撤销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建设公司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的各种待遇。
第二十五条 其他荣誉和先进劳模称号获得者,其荣誉称号的撤销,按授予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公司工会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贵州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所在单位: XXXX年度
附件2
贵州建设公司先进集体推荐表
所在单位: XXXX年度
附件3
贵州建设公司及以上各类劳模先进奖励标准
注: 股份公司及其他以上劳模先进,可参照股份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标准中的相应等级标准进行奖励。
附件4
建设公司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先进信息表
所在单位名称:
注:1.文化程度指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
研究生;
2.劳模类别指全国劳模、享受全国劳模待遇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省(区、市)劳模、部级劳模及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者,以最高荣誉称号
计,不同类别应分别汇总;
3.离退休劳模的所在单位及职务填写退休前情况;
4.健康状况指良好、一般、患病;患病类别指职业病、重大疾病、慢性病及
其他。
抄送: 湖南公司、置业公司、 存档。
建设公司办公室 2015 年 5 月 7 日 印发
第二篇:《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调动全国农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农业系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及其内设机构。
第三条 评选表彰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侧重基层、面向一线,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教育深入。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绩成果领先。解放思想,勇于开拓,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领导班子团结有力。领导班子带领干部队伍团结进取,奋发向上,无私奉献,勇于探索,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五)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有效。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组织领导体系、保障机制、考核奖励机制、服务标准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职工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 全国农业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绩显著。热爱“三农”事业,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在农业生产、农村经营管理、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对口支援、抗灾救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群众公认。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团结同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四)能力突出。勤奋好学,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五)从事“三农”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评选表彰前3年内曾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不能作为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
第七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般每3年评选一次。在完成涉农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授予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可及时表彰。
第八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一般每届控制在150~200个,全国农业先进个人一般每届控制在500~600名。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应考虑各行业代表性,先进个人中妇女和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应占一定比例。对县处级领导干部从严掌握,一般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曾获得“全国农业先进集体”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以上荣誉称号,之后未做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各行业(系统)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单位数量、职工人数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九条 成立由农业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
制定奖励政策、指导评选工作、确定表彰数量及名额分配、审定表彰对象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本届评选表彰数量、各行业(系统)名额分配等。
(二)农业部下发通知,启动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三)基层单位推荐,推荐集体或个人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单位党组织和行政审核,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以上农业行业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本行业基层单位推荐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推荐情况进行审议、汇总,同时对先进个人推荐人选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并在本省(区、市)本行业主要报纸、政府和行业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所分配名额报农业部对口行业(系统)主管司局。
(五)农业部各行业(系统)主管司局负责对本行业(系统)基层单位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初审,并根据分配的名
额向领导小组等额推荐本行业(系统)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对象。
(六)领导小组对各行业(系统)上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审核后,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部下发表彰决定。
第十一条 对评选产生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农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对评选产生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农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十二条 全国农业先进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严重违反评选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应撤销全国农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由所在单位按申报程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经农业部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缴其奖章和证书。必要时,农业部可以直接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