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时间:2024.4.9

 ******工程

质量监督计划

一、    质量监督总计划

二、 质量监督员到位计划

为了做好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本站现明确质量监督员到位点,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进行到以下阶段时,提前通知我站,以遍根据情况安排质量监督人员到位。质监人员未到位签证认可,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  施工图技术交底会;

(2)  重要隐蔽工程隐蔽前;

(3)  分部工程验收;

(4)  发生质量事故及有关质量的重要问题;

(5)  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6)  单位工程验收;

(7)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8)  工程阶段验收;

(9)  竣工验收。

三、 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内容

1、      工程项目划分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部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布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将项目划分表说明书报工程质量监督站确认。工程实施过程中,若需要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2、      开工前监督

(1)审查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承担工程等级相适应,施工图纸签证是否完善,是否盖章出图章,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是否落实,是否已向有关单位进行施工图交底。

(2)审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是否具备水利工程建设所需的资质,与投标时是否相符,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质检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主要工种及机械设备是否都到齐。

(3)质量检查人员要求能够独立代表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负责对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和阶段验收进行签证。驻工地的监理人员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4)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监理、施工单位的工地实验室的仪表、计量器配备是否符合要求,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格是否备齐备足。审查项目法人监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是否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3、      施工过程监督

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是重要隐蔽工程单元工程以及影响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和重要分部工程,其余工程均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检查验收,并签署隐蔽单元工程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备后,方可继续施工。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首先进行质量评定,报监理单位复核,再报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将工程技术资料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报我站核备(定)。

4、      施工过程现场抽样要点

(1)抽样各单位、分部及单元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按标准自检、自评、自检、自评资料建设是否组织验收或签证是否齐全。如抽查发现有与标准不符或有较大差别的,则令施工单位重新自检、自评,直至全部符合要求。

(2)检查现场原材料是否合格,砂、石骨料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水泥、钢材等是否有质保书、出厂证明以及按规定提供的复检资料,砂浆、混凝土是否有检测单位提供的配合比单和试块验报告,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启闭机是否有合格证;检查检测单位是否具备水利检测资质。

(3)检查工程预制构件是否有出厂合格证(准用证)或制作检验验收。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准使用。

(4)工程质量通病是否消除或纠正。

(5)其它日常质量检查主要由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负责。

5、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单位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单位参加的外观质量评定组,进行现场检验评定。评定后,报我站核定。

6、      质量事故处理

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事故,应按水利部〔1999〕第9号令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本着“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通过质量事故处理,增强人们的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

四、  工程指令等级评定

1、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质监部门组织评定,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2、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在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质量等级,并报我站核备。

3、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分部工程质量包括分部工程中所有单元工程验收评定的质量和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报我站审查核备。

4、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包括分部工程质量、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外观质量和单位工程施工验收资料核查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等方面。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是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报我站核定。

5、      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我站核定。

五、 监督方式

调阅施工记录、质量检测验收记录,监理日志及各参建单位内业资料,现场抽测数据。

六、人员安排

质量监督站委派下列人员开展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安排表


第二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一、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监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依据为两个层面,一是我国现行工程建设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而是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签订的合同(包括投标文件)等。

(一) 法律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2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法规文件。该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三)部门规章

1997年水利部颁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明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1997年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进一步明确了对水利工程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

(1)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备的原则确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3)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为了加强对在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利部还先后颁布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水利部令第2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常用的标准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249.1-6--88)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L38-92)及相关的建筑、公路、电力等行业标准。

二、质量监督工作内容与方式

1、   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1)对监理、设计、施工、质量检测机构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和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检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的情况。

(6)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可按性质和要求不同进行分类,根据监督工作可分为应及时完成工作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工作两大部分。根据监督对象的特征,监督工作可分为:质量行为监督和实体质量监督两大部分。为方便监督人员能够及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避免出现监督工作不到位的问题,这里按监督工作进行分类叙述。

(一)应及时完成的工作

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项审核:即工程竣工验收检测方案,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一项批准:即批准新增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格。

一项备案:即质量缺陷备案。

2、二项确认:①对工程项目划分的确认。

②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

3、三项核备:①临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②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③分部工程质量(不包括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4、四项核定:①外观质量评定结论。②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③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④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5、五项复核:①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②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③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④对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⑤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6、六项编写:①编写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②编写质量监督总计划和年度计划。③编写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④编写质量监督工作总结。⑤编写质量监督简报(月报)。⑥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七项参加(列席):①参加相关工程质量会议。②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方案的研究。③列席主体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会。④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⑤参加工程阶段验收会(除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外)。⑥列席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会议。⑦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会,并宣读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工作

1、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和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2、对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对施工单位“三检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有关产品制作、安装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7、对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以抽查为主

四、质量监督的权限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规定,共六方面内容:

1、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质量监督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3、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4、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5、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6、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五、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规定,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含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副本。

3、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监督书格式;

                                                           

编号:辽水质安监字[  ]号

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书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盖章)

(项目法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监 督 单 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 本表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填报。内容一律采用电脑填写,纸型为A4,字体为宋体。所填内容应真实、准确、齐全。

2 凡与建设单位签订下列合同的工程参建单位均应逐一填报: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签订承揽合同的质量检测机构。

3 质量检测机构系指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正式委托的、通过了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认证并具备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企业内部质量检测机构(试验室)不在填报范围。

4 质量检测机构按事业单位、企业法人、非法人经营单位等分类填报。

5 “工程类别”、“工程规模”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填报。

6 所填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7 本监督书按正本两份、副本两份、电子版一份填报。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合格并签字盖章后,返送建设单位正、副本各一份。



六、质量监督计划的编写

1、质量监督计划的种类

质量监督计划可分为总计划、年度计划、阶段计划三种。

2、质量监督计划的作用

质量监督计划是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文件。它有利于克服质量监督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利于加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序性,使整个监督期的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做到既到位又不越位。质量监督计划主要明确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工作做什么、何时做、怎么做、谁来做及有什么要求等一系列问题

3、质量监督计划的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简要说明。

(2)编制质量监督计划的指导思想。

(3)质量监督的范围与期限。

(4)签订监督项目具体内容及时间。

(5)明确监督的组织形式与人员安排。

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

棋盘山水库大坝和输水洞改造及坝下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站文件

辽水质安监棋项字[2011]01号

                                                 

关于印发棋盘山水库大坝和输水洞改造及坝

河道整治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的通知

棋盘山水库大坝和输水洞改造及坝下河道整治工程各参建单位:

棋盘山水库大坝和输水洞改造及坝下河道整治工程于20##年5月6日开工,工期14个月。工程主要由水库大坝改造、输水洞改造、坝下河道整治和安全运行保障设施升级改造等工程组成。工程建设标准保持棋盘山水库现状等级和洪水标准不变,即工程等别为Ⅲ等,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工程级别为3级,水库的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校核标准为1000年一遇;坝下河道的设计流量130立方米/秒,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校核标准1000年一遇。

项目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与水利水电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对棋盘山水库大坝和输水洞改造及坝下河道整治工程开展以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督工作。为了做好质量监督工作,确保质量监督到位,达到质量监督的目的,项目站根据工程实际,制定了质量监督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执行。

附:棋盘山水库大坝和输水洞改造及坝下河道整治工程质量监督总计划表

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棋盘山水库大坝和输水洞改造及坝下河道整治工程

质量监督总计划表

七、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监督

(一)质量体系检查

各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备查资料如下: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一)质量管理体系

1.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及经历)。

2.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

3.质量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质量管理负责人职称及经历、质量管理人员数量、专业、职称及上岗培训情况)。

4.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应含有各种岗位责任制、质量检验与验收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管理例会制、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等主要内容)。

5.组织设计交底情况。

6.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

7.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监理机构

(一)质量管理体系

1.总监理工程师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及持证情况)。

2.监理机构的设立及人员的配备、业务分工和持证情况。

3.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情况。

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编写情况。

5.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各种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监理例会制度、施工图交底制度、工程质量抽检制度、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工程验收制度,以及监理日志、月报、年报等制度)。

6.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确认情况。

7.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

8.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现场设计代表机构

(一)质量管理体系

1.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的设立及人员配备、业务分工情况。

2.现场设计代表机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应包含现场设代机构责任制、设计技术交底、现场设计通知、设计变更的审核及签发、工程验收等主要内容)。

3.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4.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施工单位

(一)质量管理体系

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及项目经理持证情况)。

2.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立及质量管理人员配备、质量检查员持证等情况。

3.项目经理部主要人员到位情况。

4.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应含有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工序质量检查控制及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工程质量自检制度(“三检制”)、原材料与中间成品检验制度、工序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等级自评制度、质量奖惩制度、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和文明施工等主要内容)。

5.规程、规范、技术标准配置及执行情况。

6.施工准备情况[内容详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4.3.2条文说明]

7.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

8.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施工现场试验室

1.质量检测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2.质量检测单位对现场试验室的授权书(委托试验应附委托合同的副本)。

3.现场试验室设置及质量检测员持证情况。

4.现场试验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5.现场试验室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情况。

6.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八、建设实施中的质量监督工作

一)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二)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确认

(三)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监督检查

1、工作方式:

根据有关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方式以适时抽查,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得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2、监督检查的内容:

对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抽查施工工序中的检查检测项目是否有原始记录,记录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工序质量评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是否为部颁统一的评定表格式,评定是否及时,填写是否规范,等级评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监理工程师复核是否及时签字是否齐全、规范。

(3)对于部颁统一表格之外新增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应检查其是否按规定报批,内容是否齐全,质量标准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质量缺陷是否进行了备案,与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的记录是否吻合。

(5)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率、优良率情况。

(6)施工单位是否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报送监理单位。

(7)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是否及时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备。

(8)检查分部与单位工程验收的结论是否及时报监督机构核定(核备)。

(9)检查施工中发生过的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后施工质量评定结果如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质量评定依据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2)(《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249.1-6--88)

(3)《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七)》(SL38-92)(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水利部办建管【2002】182号)

(5)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其他有关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

(6)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

(7)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也有关技术文件。

(8)工程承发包合同中采用的技术标准。

(9)工程试运行期的试验及观测分析成果。

九、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一)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出厂质量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使用时使用单位是否进行了检验、登记。

2、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原材料质量检测的数量、和检测项目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3、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单位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的自检情况及时进行了检验。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抽检。

4、抽查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检验结果、统计分析资料是否真实。

5、视具体情况,独立或会同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进行随机抽检。

6、视具体情况,独立或会同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质量有异议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进行定向质量检查。

(二)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

质量监督机构应适时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进行核备,对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定(核定),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结论进行核定,对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定,对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三)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十、工程验收阶段质量监督

(一)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分部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

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

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

程验收会议。

2、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

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分部工程验收条件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

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分部验收内容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分部工程验收程序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

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监督机构列席分部工程验收会议,应着重对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的人员组成、分部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验收内容是否齐全、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质量等级的评定是否准确进行监督,以便验收后进行核定(核备)。

(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单位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

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入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

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列席验收会议。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2、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

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单位工程验收条件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l)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

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

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5)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 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

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单位工程验收前,应进行外观质量评定。质量监督应核定外观质量评定结论。质量监督机构应着重对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的人员组成、单位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验收内容是否齐全、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质量等级评定是否准确进行监督,以便验收后进行核定。

(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四)阶段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阶段验收有关规定

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签订书上签字。

阶段验收工作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3、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监督机构在阶段验收时应提前完成阶段验收所包含的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核定工作,并作为验收委员会成员参加阶段验收,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十一、质量监督报告的编写(举例)

全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

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项目法人

1、未组建项目法人单位(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有80%左右的水库未落实“三制”)。

2、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第一,个别水库项目法人没有经地方政府批准,没有明确法定代表人;第二,法定代表人大多数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但未履行变更手续;第三,未明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没有确定组织机构的人员组成;第四,项目法人未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或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第五,项目法人机构人员职称、结构不满足管理要求。

3、项目验收工作滞后,项目法人未按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项目法人没有制定年度未完工程施工计划。

4、未按规定开展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5、项目法人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编制的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内容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监理

1、部分项目未实行建设监理制(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多数未实行建设监理制)。

2、现场监理机构没有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监理人员或所聘任的监理工程师不具备水利工程监理执业资格或监理人员变更未履行相关手续;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组成不合理,监理人员配备不足,专业不配套,存在监理人员超权限签字情况。甚至部分监理人员未持证上岗。

3、现场监理机构工作制度不健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不符合规范要求;甚至有的监理单位的现场机构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填表说明与示例》及有关的质量评定标准、验收规范都没有配备,资料、档案管理混乱。

4现场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变更没有按合同约定认真审核其相应资质证明文件。

5、现场监理机构未组织建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及问题处理记录制度。如某工程大坝灌浆时坝体出现纵向裂缝,除总监理工程师日记有记录外,未见其他正式处理记录或专家意见。又如,监理通知中提到“已完工程中防浪墙和坝顶路面为不合格工程”,但是未见处理意见、处理情况和备案记录。

6、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跟踪检测或平行检测不足。

7、现场监理机构监理日志记录不完善、未编制监理月报。

8、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复核不规范。

9、缺监理人员考核表

10、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的核查和签发。

11、没有制定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等级评定方案。

12、项目划分不规范

(1)工程项目划分存在漏项。

(2)有的工程存在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与单元工程个数过少,分部工程间工程量失衡,不利于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3)项目划分中未明确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三、现场施工

1、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

大部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是由无水利工程施工资质的个人工程队、房屋建筑公司或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施工,工程管理水平不高。部分项目验收,部分已通过验收的项目或程序不规范或对工程质量等关键数据没有说明。

2、施工单位有关质量与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

3、施工单位人员不满足要求

(1)现场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现场组织机构成员变化较大。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变更未履行变更手续。

(2)变更后的个别人员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没有资料证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与中标单位存在法定关系;没有资料说明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

(4)存在部分专职安全员、质量检查员未持证上岗或现场配备的持证专职安全员、质量检查员数量不足情况。

4、质量检测工作不规范

(1)未委托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检测。

(2)部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没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

(3)工程质量检测不合规。项目法人的抽检与施工单位的自检委托同一检测机构进行,不符合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关规定。

(4)检测的项目、组数、频次、内容不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5)没有对部分工程的混凝土抗冻、抗渗指标进行试验检测。

    5、对大事记、施工原始记录工作重视不够。特别是对大事记的记录内容、记录时间、整理的部门与人员不甚了解,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

6、存在砌石工程的块石尺寸过小,平整度不高;混凝土工程的蜂窝、麻面、挂帘、裙边等表面缺陷。

7、启闭机生产厂家没有取得水利部启闭机使用许可证,不符合水利部《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水综合〔2003〕277号)规定。

8、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不规范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缺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或填写不全;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缺堤防外观尺寸检测数据;参加评定的人员数量及职称未达到规定要求;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中没有提出填筑压实指标等质量检测情况。

部分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缺少检测数据、评定日期及有关人员签字,部分工程缺少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评定表;部分验收资料缺少有关人员签字。

9、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分类、归档。

10、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未落实

(1)部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没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没有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3)安全管理三类人员均未按水利部规定取得相关行业资格证件。

(4)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设置安全栏杆等安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四、工程质量监督

1、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全。

2、未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3、未对项目划分进行批复或批复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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