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残联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计划、规划、政策和措施,落实各项优惠残疾人的政策和规定,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二、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弘扬人道主义,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团结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五、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职业培训、文化、体育、用品用具供应、福利保障、无障碍建设、残疾预防、社会募捐和社会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六、做好残疾人信访、维权工作,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
七、认真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等活动,组织好“红领巾助残”、“结对帮扶助残”以及适合当地特点的助残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深入开展“帮、包、带、扶”活动,促进扶残解困工作走向社会化。
八、准确调查、掌握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建档立卡。
九、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搞好综合组织、
协调和服务工作,指导各村(居、社区)残协开展工作。
十、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篇:残联工作职责
残联工作职责
县残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承担管理全县残疾人事业的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1、准确调查、掌握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建档立卡;依据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意见,反映要求,排忧解难。
3、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规,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4、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义务,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5、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
6、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7、开展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解困、技能培训、社会保障、残疾预防、文化、体育及用品用具供应等工作,协调落实对残疾人的各种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
8、承担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
9、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10、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