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规定
1.一年内记过三次且情节严重者(以功补过的不算其记过次数)。
2.连续旷工三日或者全年累计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4.工作疏忽,耽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者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露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非因在本公司发生的工伤情况所致),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
15.因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经再培训但仍不能胜任者(可劝退)。
16.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7.年终考核成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8.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9.工作时期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20.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1.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者业务上的必要者。
公司必须辞退的几类人
1.拉帮结派者
置企业全局利益于不顾,形成“各自为政”的派系,严重破坏企业的正常的经营秩序,严重破坏企业的稳定、和谐与发展。企业里一旦发现有拉帮结派者,要立即将其辞退。
2.贪污受贿赂者
假公济私、敲诈勒索、侵占采购款、吃回扣、侵占建设费用等。企业一旦发现这类人,立即将其辞退。
3.造谣生是者
在公司里搬弄是非、散播谣言、破坏企业和谐、严重损毁他人形象、名誉和威望等,给当事人带来无法挽回的重大形象。
4.吃里扒外者
是指职业道德查,将企业信息暗中传递给其他企业,或是其他企业暗派者的吃里扒外者,对这类人,一旦发现,必须立刻予以辞退。
第二篇:第七节 辞退员工规定
第七节 辞退员工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公司用人部门主管或经理批准,报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核准予以立即辞退,并不作任何补偿。
1、 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符合《劳动合同书》中条款须辞退的。
3、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4、 因公司业务调整须减员的。
5、 不能胜任工作的。
6、 有偷窃租户、公司或他人财物的行为。
7、 谩骂或袭击殴打租户、访客,工作态度恶劣。
8、 上班时间酗酒、赌博。
9、 侮辱、诽谤、殴打、恐吓、威胁、危害上级、同事或互相吵架斗殴。 10、 卖淫或协助、唆使卖淫。
11、 违反国家法律或治安条例的其他行为。
12、 故意不服从上级指挥及合理指令,经多次警告无效。
13、 故意损坏公物或利用工作之便贪污、挪用公款。监守自盗、收受贿赂者。 14、 擅自对外发表有关公司及所管小区的污蔑性言论。
15、 有书写匿名诬告信的。
16、 有严重损害公司及所管小区形象的行为,并造成后果的。
17、 多次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守则等行为,并经多次警告处罚仍不改过者。 18、 一月中无故旷工三天以上的。
19、 直接造成客户投诉三次,并经查实却系该员工责任的。
20、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