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材料采购合同
合同名称:
供货地点:深圳地区
购货单位: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供货单位:
日期:20##年11月6日
签署日期:20##年11月日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需要承建的需要,经招标程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乙方为本工程材料的供货单位。为了使工程顺利完成,保证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购销行为,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结合投标文件的各项承诺,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以下合同。
1、材料名称、品牌、规格、数量、供货单价及金额等:
说明:
(1)供货数量为预算数量,结算时以甲方实际签收数量为准,据实结算。
(2)本合同单价实行第项单价方式:
A、固定单价,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单价不调整;
B、浮动价格,即因供货时间较长,双方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供货单价:
(3)浮动单价应遵守以下约定:
A、结算价格以上述表格中确定的单价为基准单价,市场价格浮动在%以内单价不予调整,超出约定幅度时双方须另行书面约定供货单价,未书面约定的,以基准单价为结算价格;
B、如乙方逾期交货,遇市场价格上涨结算价格不予调整,遇市场价格下降结算价格应予下调;
C、供货当月价格不予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于次结算月执行;
(4)以上单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该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费与采购、加工、运输、检验、试验、管理费、利润、税金、安全、文明、保险及相应风险等一切费用,即综合单价包括了从原材料采购、加工、检验试验、运输到施工现场或甲方指定位置等所有工序的一切费用,及在材料运输及装卸过程中的损耗费、安全措施费、保险费等预见及不可预见费用。
2、通用条款
2.1标的物的质量及证明材料
2.1.1乙方所提供的材料,必须要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质量标准;具体技术指标详见专用条款。
2.1.2供货前乙方应提供该批材料最近的抽样检验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1.3乙方每次供货,须随车提交材料供(发)货单,供(发)货单应注明该车次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并在供货第一车次时随车提交该批次材料的出厂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原件,若为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的公章。
2.2验收方法
2.2.1计量单位:吨
2.2.2货物出厂时,乙方必须以国家计量检测机构检验周期以内的汽车衡称重,作为出厂数量的依据。
2.2.3结算数量按经甲方授权的指定人员签认的磅单或供(发)货单数量为依据,并以验收合格的数量为货物结算数量。
2.2.4沥青、矿粉、燃油材料
(1)运到现场的每批沥青都应附有制造厂的证明和出厂检测报告,并说明装运数量、装运日期、订货数量等,运到现场的每车沥青保证厂家的铅封完好,否则不予接受。
(2)货到现场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材料员及乙方代表三方进行现场验收。甲方检查罐车铅封、查验供(发)货单据、合格证、检验报告单等,并进行毛重称量、取样送检和封存等初步验收,手续完成并合格通过后乙方方可组织卸货。
(3)卸完后,再进行皮重称量。乙方送货单必须经过甲方司磅员或现场材料员签认方可生效。卸货期间如发现有重量作假行为按违约处理。
(4)验收数量以甲方地磅(经国家认可的计量部门检验合格)称量的毛重和皮重计算的净重为准。如验收数量小于供(发)货单数量且偏差在±3‰以内(含3‰),则以甲方的称重数量为准;如验收数量大于供(发)货单数量,则以乙方的供(发)货单数量为准。
(5)如验收数量小于供(发)货单数量偏差超出±3‰,则乙方可提出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所提供的过磅数据作为验收数量并打印原始记录作结算依据。第三方机构过磅费用由与第三方过磅数相比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
2.2.5砂石材料
(1)验收数量以甲方地磅(经国家认可的计量部门检验合格)称量的毛重和皮重计算的净重为准。如验收数量小于供(发)货单数量且偏差在±2%以内(含2%),则以甲方的称重数量为准;如验收数量大于供(发)货单数量,则以乙方的供(发)货单数量为准。
(2)如验收数量小于供(发)货单数量偏差超出±2%,则乙方可提出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所提供的过磅数据作为验收数量并打印原始记录作结算依据。第三方机构过磅费用由与第三方过磅数相比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
(3)乙方供应到场的碎石材料应自然干燥,含水量超出允许范围(3%)时,甲方有权按实测含水量计算扣除相应材料重量。
2.3质量确认
2.3.1标的物到货后,甲方可按双方约定的技术标准在验收过程对乙方货品进行当场取样送检。甲方需在运料车中或在卸货后立即取样,否则不具代表性。
2.3.2样品检验结果各项性能指标均合格并符合双方约定质量标准,则视为该批货品验收最终合格;若材料验收不合格,则按本合同5.4条款执行。
2.4材料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2.4.1若甲方在对取样进行检验试验后对材料质量提出异议,应在检验报告发出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双方可通过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对封存样品进行复检。若第三方检测报告合格则甲方负责相关检测费用;若第三方检测报告不合格,则甲方可视乙方违约,追究乙方承担该次试验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返工、停工等一切损失费用。
(1)材料验收查验不通过则甲方将拒绝收货,并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收到异议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查验,确认后在24小时内更换合格材料,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同一批次材料经抽样送检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对该批次材料进行抽样复检。复检单位为双方均认可质监部门。若复检合格,乙方不需承担相关费用;若复检不合格,乙方无条件承担该批次材料及甲方相关返工费用,同时承担复检试验费用和新换材料的检测费。
(3)在供货过程中,因乙方材料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4)供货过程中出现2批次货物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剩余货款不予支付,同时有权选择其它供应商供货,乙方对此无异议。
2.5双方责任
2.5.1甲方责任:
(1)甲方委派的全权负责本项目安装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代表为:。
(2)甲方需货时,提前24小时以上书面或其它方式通知乙方供货计划,并明确货品的种类、数量、交货地点、供货时间等信息,如甲方因不可预见等情况需临时改变供货时间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应授权指定或委托专人对乙方供货运输车辆进入拌和站进行调度指挥和负责验收工作,并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抽查、检验、协助卸货。
(4)如因甲方的业主、监理对材料的质量和数量有变更要求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解决。
(5)甲方负责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年度供应商预选时乙方的付款要求支付货款。如甲方逾期付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甲方逾期付款乙方有权按每日3‰收取逾期付款滞纳金。
2.5.2乙方责任:
(1)乙方派驻现场代表负责组织本项目具体实施及管理的责任人为:。
(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合乎质量标准的材料(具体标准参考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八条采购货物说明及技术标准及要求。)
(3)乙方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技术管理资料,并按甲方供应计划要求按质、按量、按时提供符合甲方施工生产需要的合格沥青材料。
(4)乙方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制定运输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运输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5)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的调度及安排,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并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如乙方拒绝,由此产生的损失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协调好供货运输途中关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合同单价中,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运输车辆在运送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毁损、灭失等事故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
(7)工程施工影响因素多,可能存在供货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期限、批次供货数量少、夜间供货等情况,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处以已供货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在结算货款中扣除。
2.6不可抗力
2.6.1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应立即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关证明以后,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已经履行的部分,对方必须承担偿付责任。
2.6.2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政府政策的重大调整、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7保密条款
双方保证对本合同的有关价格、商务、交易之任何和一切重要事项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8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针对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均一致同意首先采取协商解决,如若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管辖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3.专用条款
3.1招标材料的质量及技术要求
3.1.1乙方所提供的材料,必须要符合设计要求及《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等相关质量标准,并按投标文件或合同列明的材料品牌(厂家)、规格型号、质量要求等提供合格的材料,并须提供权威检测部门最新的质量检测报告。
3.1.2.每批材料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出厂合格证明、试验检验合格证、原产地证明文件、报关单等,以证明材料符合投标文件或合同要求的质量、规格标准。
3.1.3乙方每次供货,须随车提交材料供(发)货单,供(发)货单应注明该车次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并在供货第一车次时随车提交该批次材料的产地证明、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原件,若为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的公章。
3.1.4材料的技术要求(根据实际标的物要求的质量进行设置)
(1)
(2)
(3)
3.2履约担保
本合同采用以下种履约担保形式。
A、本项目无需履约担保。
B、乙方向甲方提供万元履约保证金,本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15天内退还乙方此保证金。
C、乙方收到中标通知书书后7天内(签订合同前)将向甲方提供万元银行履约保函,本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15天内退还乙方此保函。
名称: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深圳建行城建支行
账号:44201510700051014655
3.3违约责任
3.3.1延迟交货:逾期交货超过小时(送货区域禁行时段除外)视为延迟,由乙方负责按每耽误一次赔偿给甲方元的违约金,甲方从其材料款中扣除。由于乙方不能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3.2不能交货:逾期交货超过小时视为不能交货,或者有证据表明乙方不能交货或继续交货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无异议。若甲方支付了定金的,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若甲方支付预付款的,扣除已供货的材料款,乙方应将剩余款项返还甲方。不能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4货款的结算及付款时间
3.4.1货币单位:人民币。
3.4.2自供货之日起,以30天为一结算周期,以结算周期内双方签字确认的供货单作为数量结算依据,在下次结算之前支付上次所结货款的%,以此类推。双方确认后,如有异议,应在10天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3.4.3全部供货完毕双方进行最终结算,最终结算时乙方必须提交书面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包括总结算数量、总结算款、历次结算数量、已支付金额及所有经甲方签收的供(发)货单等,双方签字确认结算金额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含履约担保)。
3.4.4货款的支付采用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乙方必须提供正规税务发票,否则招标人不予支付货款。
3.4.5本次采购由甲方路面工程分公司负责办理货款结算及款项的支付。
4.补充条款:
(无)
5.双方其他约定事项
5.1按本合同规定需要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天内支付。
5.2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属于本合同有效构成部分,其中某些条款若与本合同相关条款相抵触,以补充条款规定为准。若本合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5.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乙方承诺等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条款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5.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和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后自行终止。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双方执份,同等有效。
购货单位(甲方):供货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开户行:
账号:
第二篇:标准材料采购合同范文
采 购 合 同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为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单价及交付时间。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提交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 )项执行:
(1) 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2) 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布标准的按部颁布标准执行;
(3) 无国家和部颁布标准的按照企业标准执行:
(4) 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安装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
执行。产品标准名称和编号。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 产品的交货单位: 。
2.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 乙方送货;
(2) 乙方代送;
(3) 甲方自提自运。
3. 运输方式
4.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5. 现场卸货由 负责。
6.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中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价格双方商定为 元/ 。在合同期内,如遇交易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双方协商适当调整价格。
第七条 验收方法:
验收时间 验收手段 验收标准 由谁负责验收和实验 在验收中发生纠纷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等不符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的货款。
2. 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在紧急情况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原因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该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认同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 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使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
跟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者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 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贷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 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部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6. 产品错发到货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 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饿,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办理
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预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得费用。
2. 甲方如错填到货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承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影响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冲抵。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等单位保留。
购货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 供货单位(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