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女 年龄:49 民族:汉 籍贯: 住址: 联系方式: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 性别:男 年龄:49 民族:汉 籍贯:江苏盐城 住址: 因涉 罪名 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 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 采取##措施。
事实与理由:
随 6月26日因为涉嫌盗窃手机被贵所拘留,我们深感痛心,他做了错事,应该得到教训。不该贪小便宜。鉴于他平时表现良好,家里条件贫困,自己又有严重的胃病,,一直在他家生活的岳母,今晨昏迷不醒,滨海县医院医生下达病危通知,在医院要人照顾,他又是家里的顶梁柱,无论是 本人还是家属都会竭尽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以便尽早查明案件真相。
鉴于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情节和强烈意愿,再结合本案涉嫌罪名和具体案情, 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关于可以适用##强制措施的规定。
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 提出##申请,并且,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证犯罪嫌疑人 随传随到,申请人愿意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其他力所能及的保证。
恳请贵局依法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申请书范本
##申请书范本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2-04-19 申请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请事项: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申请##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xx年X月X日被XX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区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配偶宋某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的申请,嫌疑人的配偶愿依法为李某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符合##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李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自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其情节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某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并不很高,且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被害人的财产利益并无任何实质损害。
在案发的第二天,李某即将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亲自送还被害人,并当场给被害人下跪,声泪俱下地表达深切的忏悔之意。尽管李某盗窃的笔记本电脑鉴定的价值为5000元,但李某已主动亲自退还赃物,并未给被害人造成实质的财产损失,而这样的涉案数额相对于北京的高消费水平而言着实是微不足道的。除此之外,李某还支付给被害人XXXX元现金作为经济补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三、犯罪嫌疑人李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嫌疑人李某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嫌疑人与妻子二人从外地来到北京,租住在XX区的农房中,由于文化素质不高,缺乏一技之长,生存压力很大。李某自20xx年春节之后,开始在XXX快递公司担任送递员,每日收发快递的数量超过70余件,工作十分辛苦,但工资却并不高。
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李某在作案时根本没有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犯罪的主观恶性非常小。李某走上犯罪的道路,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是由于教育的缺失所致;也可以说,是生活上的困苦和初到北京的无助让李某犯下了令他追悔莫及的错误!
四、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李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害人的房屋没有上锁,屋中空无一人,可以说是由于被
害人的重大失误,为李某实施犯罪行为创造了条件。李某的犯罪手段极其简单,相比较那些
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暴力犯罪分子,李某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也非
常小。
五、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李某##,还有其自身的客观需要以及其妻子需要专人
照顾等因素。
犯罪嫌疑人的妻子宋某,现已怀孕三个月,在北京孤苦伶仃、无人照料;且自李某
被羁押后,宋某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苦,其终日担惊受怕,急需丈夫的照料。
此外,犯罪嫌疑人李某在X月X日被犬咬伤,亟待注射狂犬疫苗,然而狂犬疫苗活性的维持
需要特定的环境,患者只能到医院注射,故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实施##是客观现实需要。
20xx年X月XX日,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鑫与实习律师周妍到朝阳区看守
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一见到律师,就不禁淌下悔恨的泪水。经过公安机关的教育改
造,其已经幡然悔悟,一再表示要改过自新,今后一定踏实做人,绝不再做任何违法乱纪的
事情!同时,犯罪嫌疑人李某也希望通过公安机关向被害人真诚的说一声“抱歉”,由于他的
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麻烦。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实施##不致
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
条之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李某##!
此 致
XX区公安分局
律师:XX
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