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律师。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申请##。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___因_____一案,于____年___月___日经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羁押。根据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法定代理人、亲属___)的请求,本所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其保证人是____(保证金为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以批准。
此致
____公安局(反贪局)
申请人:____律师事务(章)
___、____律师(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第二篇:##申请书(范文)
##申请书
申请人:xxx事务所xx律师。手机号xxxxxxxx。地址:xx省xx市xxx区xx路xx号。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潘政礼予以##。 理由:犯罪嫌疑人xxx因xxxxxx一案,于20xx年9月11日经xx(省)xxxx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本案犯罪嫌疑潘潘政礼的父亲的要求,本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保证金为 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和第xx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xxx变更强制措施为##。请予批准。 此致
xx(省)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法律意见书
南丹县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及潘政礼的委托,我所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潘政礼的辩护人。我到南丹县公安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潘政礼,了解案情,也到南丹县检察院查阅了案卷材料,根据案情,特作。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政礼没有构成犯罪。其理由是:
一、在主观上,犯罪嫌疑人潘政礼没有非法拘禁杨顺志的故意。潘政礼事前没有跟被告人吴胜良联系,潘政礼是想向被告人吴胜良借钱,才决定去找被告人吴胜良的,也不知被告人吴胜良和被害人杨顺志之间有纠纷,更不知有该案之事,仅是巧遇吴胜良和被害人杨顺志纷争一事。并且,潘政礼也没有因此非法拘禁被害人杨顺志的故意。
二、在客观上,潘政礼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杨顺志的行为。离开采石场的主意,是被害人杨顺志提出的,意思是去找钱还给被告人吴胜良。并且是被告人吴胜良与杨顺志叫被告人潘政礼一同上车的,被告人潘政礼的意思只是等被告人吴胜良办完事后再谈借钱一事。却不知吴杨之间有此纠纷,车开往的方向不是被告人潘政礼决定的,潘仅是陪同而已,一直到被公安人员拘留时止,潘政礼都没有非法拘禁杨的语言和行动。至于书写协议之事,那是吴杨的意思表示,并且是杨让潘代为书写的。写完后直接交给杨,此后也不管吴杨
二人。连吴杨二人是否签字也不知。
三、南丹县公安局也没有提出潘政礼有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指控的犯罪不成立。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潘政礼不构成犯罪。请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此致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辨护人:李平
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
20xx年 1 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