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书
一、 案件事实
20xx年9月19日,以原告梁金标为首的四名消防工人在上班期间私自承担与其专业不相干的木工活儿,且在事先没有任何通知被告的情况下,发生了不应该发生的事故,给我及我们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发生后,其他三名当事人由于害怕,造成司机伺机逃逸。致使当时责任无法分清。本人出于好心,从六里桥赶往医院积极给予被告救护,转院。在二炮医院救助时与被告谈妥,责任有好几方,他自己所在的消防公司有重大责任,明知道路坑洼不平,车辆倾斜,梁金标是负责人,他怎么说我们管理不当,造成他受到伤害,完全是编造的,这一点当天晚上警方有记录。
二、 应诉请求
本人是华盛置业北京公司的木工组长,在顺义数码视讯工地食堂三层施工,与梁金标等四人根本不认识,没有承包活儿给他。我公司属于正常作业,没有违法、违规。并且事故发生后本人及公司积极垫付医疗费用,共计9万多元人民币。被告协议中也说过会返还本人及公司垫付款项。
至于被告所说的范国能找他干活儿,和去密云医院都是虚构的。证人也是梁金标的三名当事人,不能作为证人。本人认为梁金标杜撰罗列四个被告不知是何用意。让我们这些救活他的人感到寒心。
所以本人希望法院驳回他的请求,诉讼费应由被告和其他三名合伙人及所在消防公司承担,并返还我们垫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篇:民事诉讼书
民事诉讼书
人民法院:
原告:郭玉明,男,现年54岁,电话:152xxxxxxxx 41818424转 被告:璧山青山公司
请求事项:1、本作公平的原则补给原告半套房屋产权;2、按劳动法规补偿原告4个月出勤工资、奖金和3个月的病假工资,补发93年9月12日至法院结案恢复本人公职时的工资,医疗补偿;3、恢复本人公职、连续计算工龄,适当安排工作及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待遇,并补齐本人养老金;4、精神伤害需适当以予赔偿。
案由:非法剥夺分房权,恶意克扣工资,医疗期假借旷工名义予以除名,维护国家正式职工基本政治权利。
主要事实及经过:
一、93年5月份是最后一次福利分房;第一次公榜,原告因工龄长按规定排到了第一名;第二次公榜排到第二名(外面调入者赵某排第一名);第三次公布分房名单本人却被取消分房资格。
二、原告在无任何过错,并超额完成了定额工时的情况下,连续两个月于93年5月14日、6月14日补恶意克扣全部工资,(97年又是连续两个月“帮忙”,工资一分钱不给)。
三、原告在以上连续打击迫害下,因身体虚弱和精神状态不好,于6月15日请病长假休息。93年9月12日,企业在没有通知本人参加和申辩的情况,作出了违反劳动法规和程序,违反事实的除名决定。
综上所述:在“给厂长经理松绑放权”后的国企领导人,权力恶
性膨胀,为所欲为;排除异己,震慑职工,解除企业仅有的一点职工民主监督机制;导致国企普遍亏损――资金流失,利润流失,资产流失,税收流失等严重后果。青山公司行政于93年5、6、9三个月内,对原告实施剥夺分房权,克扣工资和除名决定是非常明确而恶劣的逼迫行为,显然违反国家劳动法规。
现请求法院依法裁决青山公司行政违法,按政策、先例纠正和解决请求事项中的问题,按标准给予经济的、精神的赔偿。
此致
璧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
20xx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