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县人民检察院对嫌疑人
陈*金、赵甲、曾丁等人决定不起诉的
报 告
县人民检察院:
我是县镇村村民陈*金,我与邻居陈*华因民事相邻权发生纠纷,造成我全身多处淤伤,鼻梁断裂,经法检已构成轻微伤;75岁老母亲因陈*华之母周林人身损害造成腰椎断裂(经法检构成轻伤偏重、九级伤残)发生四个月后,又因周林及陈*华、陈水共同参与而蒙受铁棍、扁担打击,再次受伤住院,市一医院于2012年8月13日下发了病危通知并进行抢救。后我约赵甲、曾丁等人共同参与,故意毁坏陈*华家财物价值8千余元,涉嫌触犯刑法。但我认为此案事出有因,恳切请求贵院慎重考虑该案,恳请贵院对我及赵甲、曾丁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盼:一是破坏财物的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三人均为初犯无犯罪前科;三是该案系民事相邻权纠纷引发的违法行为;四是受害人陈*华一方有重大过错;五是陈*金与受害人陈*华系四代内旁系血亲;六是双方已就民事赔偿、刑事追究达成和解协议,三位犯罪嫌疑人已取得受害人陈*华全家谅解。
一、破坏财物的犯罪情节较轻。陈*金等人故意毁坏财物,造成价值8000余元的财产损害,其行为刚刚达到触犯刑律5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起算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于2008年6月公布执行,距今已有近5年的时间,社会经济发生较大变化,祈求贵局综合考虑案件整体情况,不单纯拘泥于“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来处理该案件。
二、我、赵甲、曾丁三人均为初犯,无犯罪前科,更非累犯。75岁的老母亲第一次轻伤偏重构成九级伤残,时隔四个月后又被抬到医院一度处于病危抢救阶段。无论已实际支付的近4万元医药费、陪护、营养、交通费等,还是法律书上的所谓伤残赔偿及多次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等均未追究。他们参与纠纷,纯粹是看到我的母亲一再受气、一再受伤并住院;实在看不过出,想帮朋友出气而已,其主观恶性与严重暴力犯罪不在一个层次,主观恶性小,属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作治安纠纷处理,施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已罚当其责,足以惩戒他们。县公安局从快立案并从苛打击,但恳请贵院高抬贵手,依据案件客观情况来处理此案。
三、该案系民事相邻权纠纷引发的违法行为。此案缘起三年前陈*华一方做房子,先挤占宅基地,后修路蚕食后山林地,逐渐发展为今年在我家正门口不到两米处的地坪上围栏种菜。75岁老母亲因路过菜园旁边而被陈*华71岁母亲周林咒骂而发生口角,周用竹棍摔打我母亲左右手各一下,并将她用猛力从前往后一推,母亲仰面背下正正地摔在地上,造成腰部脊椎断裂。后住院行术花费近3万元,经法检构成轻伤偏重、九级伤残。第一次纠纷发生于今年3月27日,经协调无果,不了了之,他们儿子、媳妇还将我家菜园围墙推倒。8月8日上午,还在养伤的母亲看到菜园有鸡进园并吃菜,赶鸡时发牢骚,引及陈*华之妻不满,遂发生口角,以致到中午发生殴打。习武之人的陈*华手持扁担冲至我家门口,对在家门口手持铁锤防范的陈*金乱砍,并抢走铁锤,用锤枘朝陈*金胸部乱戮,还用扁担将陈*金打昏,被其他堂兄抱到房里;其兄陈水扯住我老母亲,其母手持铁棍往我母亲身上击打多下。后有人将我娘俩送到镇医院,陈*金经法检为轻微伤,而我老母亲在当天转市一医院后,于8月13日晚病情恶化被实施抢救,还下了病危通知书。因为8月8日当天家里无人,陈*金遂要好朋友过来照看,才出现故意毁坏财物的纠纷。
四、受害人陈*华一方有重大过错。第一次纠纷发生给我母亲造成严重伤害,在村镇未调解成功的情况下,我们没有再到法院进行刑事控诉,包括2万多元医药费在内共计10多万元的民事(伤残)赔偿我们也没有再扯,必竟还是邻居与亲戚。但陈*华一方将我们宽容当作软弱,不反思自己。2012年8月8日,陈*华之妻与我母亲又为鸡入菜园的小事发生口角,纠纷发生时,陈*金第一时间向主管
机关反映。等人一走,陈*华、陈水生及其母周林同时冲到我家门口,先漫骂再持械攻击我方,直至发展为互殴,被铁棍攻击再次受伤的老母亲与被扁担砍伤的陈*金再次住进了当地镇医院。家中仅有老母亲与我,之外再无他人,陈*金电话约朋友过来看家,也在情理中,以致发生后来的事。综上,此次毁坏财物,从纠纷起因看,陈*华一方不吸取教训,第二次纠纷发生后不息事宁人,再次赶到我家门口现场持械漫骂,挑起矛盾,以致发生3人(一母两子)对2人(一母一子)的压迫式殴打:3人一方的两子均为青壮劳动力,且1人习武;而2人一方的我是又病且瘦,我的老母亲是年老体弱,且才做完腰椎断裂愈合手术。对后来故意毁坏财物,陈*华一方具有重大过错。
五、陈*金与受害人陈*华系四代内旁系血亲。双方共曾祖父母,即双方父辈共祖父母。第一次纠纷发生后,我方人身受到严重伤害,经济蒙受巨大损失;但从感情上我们原谅了他们,刑、民事部分不想再扯了;至今,我们也是这个同理心。有纠纷不可畏,若处理好了,就没有后来第二次纠纷与第三次毁坏财物的冲突。但即使这样,我们仍然选择宽容与谅解。
六、受害人陈*华与侵权方陈*金双方已就民事赔偿、刑事追究达成和解协议。这次发生于8月8日的故意毁坏财物,经双方共同亲友斡旋,所在村委会、镇司法所、镇调解委员会三方主持,双方已
于2012年8月17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约定:1、陈*华自愿放弃追究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责任;2、双方受伤治疗费用各自负担,陈*金自愿赔偿陈*华财产损失8000元;3、双方就此终结纠纷。陈*华同日已向县公安局出具了《免于追究肇事者陈*金等人刑事责任的申请报告》,书面请求免于追究包括杨全民、赵甲、曾丁在内的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双方已就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向县局出具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申请,涉案毁坏财物的三位违法者已取得受害人陈*华全家的谅解。原来县公安局要求双方和解,但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又在和解当天直接转为刑拘。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此案系民间纠纷引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刚达到追诉起点,量刑应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符合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双方和解经过了镇政府、司法所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贵院可以向上述主持调解的人民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对和解的真实性、合法性、自愿性进行审查。基于此点,我方犯罪情节轻微,真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恳请贵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本案系因相邻纠纷处理不当,由民事纠纷转化的轻微刑事案件,人身危险性小,可不作刑事案件处理;即使作刑事案件处理,也确属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小;毁坏财物的受害方对纠纷发生有重大过错;且冲突双方是相邻亲戚关系,双方已在侦查阶段在当地镇司法所主持下依法进行了和解,涉案毁坏财物的肇事者已取得受害人陈*华全家的谅解,已在当地尽可能地挽回了不良影响。而现在转为刑事案件并追究我方刑事责任,社会效果非常不好:
一是作为同样是受害人的我们,除75岁老母亲面临再次住院治病且有家怕回的困境外,面对司法机关强大的专政压力,还承受了赵甲、曾丁等人父母及其他家属的强大精神压力;
二是我家与陈*华两大家因相邻纠纷产生毁坏财物,双方本已和解,刚刚累积互信,现在继续刑事追究,导致有人判刑羁押,社会效果并不好,可能对冲突双方的矛盾化解并不是最好的方式;
三是双方和解达成,是镇党委刘书记及村支两委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亲自上门向县局领导反映情况、从维稳角度陈情;并由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出面与公安联系,认为双方依法已经和解,再继续推进,办案社会效果不好。现在我们再一次向贵院陈情,请求决定不起诉处理为盼!
综上,故恳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稳妥、协调处理我们案件,从保持刑法谦抑性角度考量,多从村规民俗及老百姓的角度考虑,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对此次毁坏财物纠纷以决定不起诉结案处理为盼。
面呈各位领导,为了我们母亲不再流血,请为小民作主!此致
县人民检察院
陈*金、赵甲、曾丁等全家人恭呈叩谢
二〇xx年十二月三日
第二篇:陈情书
陈情书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叫胡铁牛,男。系石南镇杨山村五组(原库区移民),出生于19xx年10月25日,今年43岁。于20xx年8月突然晕倒,从自家屋顶上摔下来导致腰椎骨折,当时县医院无法救治,转院至武汉中南医院治疗,花费46993元。现在只能做一些轻微的农活。父亲胡林虎,是一位有40余年党龄的老党员,曾在村里担任了20余年村干部,已去世。目前全家共六口人生活。母亲杨华英今年72岁,身患脑溢血,去年在县医院住院二月之久,今年又在县医院住院两次,欠下债务3万余元。累计8万余元债务。今年四月我妻子上山砍柴,突然头闷眼花,一刀砍在左膝部,至左髌骨开放性骨折,当时送县医院急救,继而又转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救治,光医疗费用12000余元。虽然保住了这条腿,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只能做一些轻微的家务活。目前两个孩子上小学,乘车费,伙食费一年也要4000余元(我们住在左港水库,离校路途较远)。想想这个家,我有时丧失了生活的勇气。但当我看到年迈的母亲,忠厚的妻子,可怜的小孩,我不得不重新燃起生活的勇气,挑起这重担,可我实在扛不起啊!请求各级政府领导伸出援助之手,让我这残疾人也沐浴党的阳光和雨露。此
顿首
陈情人:胡铁牛
二零xx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