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通用版)

时间:2024.5.4

二手房买卖合同(正式版)

回复1:二手房买卖合同(正式版)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 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 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_

见 证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日 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鉴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 办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手房税费都有那些

二手房税费一共有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5种

契税

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础上上浮

1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等三个条件的,视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价

的1.5%的契税。反之则按3%。

印花税

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05%。

营业税

购买时间在两年内的房屋需缴纳的营业税为:成交价×5%;两年后普通住宅不征收营业税,高档住宅征收买卖差

价5%的营业税。

城建税

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的3%。

个人所得税

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2年以上(含)5年

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售公房:5年之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

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

积。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二手房过户应该注意的问题

房产过户是买方取得、卖方失去房产权属证书的分界点,需要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互相配合。以下介绍办理房产过户

手续的主要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卖方所需文件:1、身份证明(外地户口需暂住证);2、房产证;3、网签的房屋买卖协议;

4、税费

缴纳证明。

买方所需文件:1、身份证明(外地户口需暂住证);2、网签的房屋买卖协议;3、税费缴纳证明。

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需要的时间

过户之后,房产即登记在买方名下,但领取房产证还需要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根据不同办理机关,时间也不一样

,一般在7个工作日左右,其中海淀区建委最快,只需一天时间,有些房屋需要到市建委办理土地证,则全部#b@2时间

需要40天左右。

三、本人不能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可以委托别人办理

如果买卖双方的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律规定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卖方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提供

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买方可以手写一份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和时间,可以不办理公证手续。

四、在建委办理了过户手续,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怎么办?

在极特殊情况下,买卖双方在建委正常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却领不到房产证,这时买方必须

高度警惕,应当立即向发证机关问明情况。如果是因为发证机关需要完善手续修改数据,延迟一段时间发证,这种情

况买方可以放心等待。如果属于虚假交易、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司法手段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实践中绝大多数延迟发证,是因为建委需要完善手续、修改数据。办理过户手续后不能领到房产证的情况极为罕见

五、房产过户后由银行放款,不需要买方另行授权

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银行放款的时间在办理房产过户之后。这样就可能出现这种局面,即一旦办完过户,银行又

因故拒绝放款,房主将面房、钱两空的尴尬境地。事实上,这种情况是不会出现的,这是因为银行在房产过户后放款

不需要买方签字授权,就可以将房款直接放至房主的账户内,银行在这里起到一种保障作用,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

银行放款有两种模式,一是依据过户资料(契税完税证明和领取房产证的通知)放款;二是依据抵押材料(他项权

利证书)放款。第二种模式更快捷方便,但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才能操作。

六、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和房改房中央产房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有一些限制性规定,不满足规定条件不能办理过

户手续。买卖双方需要提前沟通情况,切实消除过户障碍,防止一切手续办完才发现不能办理过户,给双方带来巨大

损失。

七、现行政策规定满两年的普通住房可以免营业税,满五年可以免所得税。有些当事人为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

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做法危害极大,一旦出现纠纷,后悔莫及,不应提倡,不要因小失大。当然如果买卖双

方有深厚的亲友关系除外。


第二篇:原告史某诉被告上海某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


原告史某诉被告上海某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松民三(民)初字第64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史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负责人。

原告史某诉被告上海某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贵荣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上海某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某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某诉称:20xx年x月x日,原、被告签订《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将登记车主为韩某,实际占有人为被告的车牌为皖M01***的桑塔纳轿车卖给原告,同时约定该车保险至20xx年x月x日。双方还约定如该车过户中未能达到买方要求车子退回,并约定违约金为10,000元。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在办理车辆过户时因该车已到报废期而被拒绝过户。原告遂与被告交涉,后被告托人办理了过户手续,并承诺如不能审验则退车,再次欺骗原告。另,被告以车子过户保险要重新办理为由,又让原告于20xx年x月x日交保险费2,700元。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诚信,隐瞒车辆报废期限,虚构投保事实,其行为构成违约,在原告交付保险费用后仍至今未予补办保险,造成车辆事故后无

法赔付之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一、被告退赔购车款24,000元及收取的保险费2,700元;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被告上海某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日,原、被告签订《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将一辆车牌号为皖M01***、发动机号为AYF000****、车驾号为LSVAG033612******、登记日期为20xx年x月x日的黑色桑塔纳轿车,以24,000元价格转让给原告。合同载明该车养路费已交至20xx年底,保险期限至20xx年x月x日,年检期限至20xx年x月底。原告付清车款,提车之日为20xx年x月x日。合同还约定“如过户中未能达到买方要求的,车子退回卖方。若无任何异议,无故违反合约的,赔偿违约金壹万元整”。

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将车辆交付原告,原告已支付被告转让款24,000元,并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后于20xx年x月x日取得该车辆行驶证,载明车辆所有权人为原告史某,牌照号为皖M93***。20xx年x月x日,原告获知该车某制报废期为20xx年x月x日,遂以被告隐瞒事实为由向被告交涉,经协商后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该车使用至20xx年x月x日,如至期不能继续使用、审验,该车退回钟某,车款由钟某全部退回史某。20xx年x月x日,被告又以车辆保险费名义,向原告收取2,700元。此后,原告在使用车辆期间,于20xx年x月x日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被交警部门扣押,原告遂向被告索取车辆投保单,但未果,至此原告始知该车辆未投保。因原告至今尚未了结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故本案所涉车辆被扣押至今。现原告以其诉称的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协议书》、收据、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原、被告间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已履行完毕,且原告已占有使用车辆并已合法取得车辆行驶证,双方买卖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但由于被告隐瞒了车辆未投保的事实,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以保险费名义收取原告的2,700元,因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已为原告办理车辆保险手续的事实,故应返还原告。虽然原、被告于20xx年x月x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了车辆退还的条件,但原告在使用过程中于20xx年x月x日因交通事故至今没有处理,故原告认为双方约定的该车自20xx年x月x日后不能继续使用、审验则合同解除的条件已成就之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24,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抗辩等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某违约金10,000元;

二、被告上海某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史某保险费2,700元;

三、驳回原告史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上海某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史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元,由原告史某负担600元(已付),被告上海某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俞贵荣

审 判 员 唐婵凤

代理审判员 张孜

书 记 员

顾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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