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规定摘录
一、《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29号
16、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17、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只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负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先予执行的财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18、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19、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107、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111、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篇: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的规定及其适用
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的规定及其适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于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于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 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于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于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于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四) 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于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理解:
1、 仲裁庭裁决先于执行案件的范围:仅仅适用 1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2、 适用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第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3、 特别注意:仲裁裁决先予执行的案件,不同 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先于执行,并不一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二、适用程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8]181号)第九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于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据此,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影响当事人生活保障或及时治疗的,可作出先予执行裁决书,连同移送执行函,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先予执行裁决统一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 2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先予执行裁决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一)移送执行函(函中注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及住所);
(二)先予执行的裁决书;
(三)裁决书的送达证明。
适用程序理解:
1、 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先 予执行申请,仲裁庭不能依职权主动裁决先予执行。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经审查认为:属于先予执行的案件;事实确凿,责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影响申请 人生活保障或及时治疗的。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作出先予执行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而不必等待开庭审理完毕,再作出仲裁裁决,以保障申请人的生活和工伤医疗费用的需要。
4、及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必须及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先予执行裁决书移送 3
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第一,移送执行函(函中注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及住所);第二,先于执行的裁决书;第三,裁决书的送达证明(送达回证)。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将先予执行裁决 书移送被执行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三、法律效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在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裁决作出之前,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医疗费的,用人单位不得单独就该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xx年6月19日)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裁决作出之前,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医疗费的,用人单位不得就该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20xx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在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裁决作出之前,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医疗费的,用人单位不得单独就该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
1、 仲裁委员会将先于执行裁决书移送人民法院 执行的,人民法院对于此已生效的先于执行裁决无权进行立案受理和实体审理、审查,这是对劳动者工资被拖欠、工伤后医疗费得不到保障等,将严重影响劳动者生活甚至生存的紧急情况下设立的特别保障制度。因此,无论是仲裁委员会将先予执行裁决书移送人民法院执行,还是被申请人不履行先予执行裁决书中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
的,人民法院都应当遵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执行。
2、用人单位不服先予执行裁决提起诉讼,不符合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用人单位起诉不构成仲裁先予执行裁决执行阻却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连续执行,直至先于执行裁决得以执行完毕。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