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4.3.31

附件:

黑龙江省20##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特别是吉炳轩书记在20##年全省秋整地工作报告中“明年要下决心解决玉米收获机械的问题和加强秋整地补贴”的指示精神,根据种植业结构调整的总体布局,突出重点,向优势粮食主产区、农机作业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要引导鼓励农民购置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探索“先购后补”的补贴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必须阳光操作,加强监管,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县(市、区)及森工系统,依据各县(市、区)农作物播种面积确定补贴资金额度,并重点向玉米、水稻主产区倾斜。

三、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标准

(一)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收获机械、动力机械等10大类24个小类68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

(二)机具范围。根据国家政策确定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补贴重点,但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最高限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限额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自行确定,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得超过我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我省购置农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区域及重点。为确保我省粮食稳产、高产和广大农民对农业机械的需求,按照不同作物、区域和种植结构调整的趋势确定补贴种类及补贴额度,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地农机化发展的薄弱环节,确定某类产品的补贴占全县总补贴额度的比例,达到尽快提升薄弱环节机械化水平的目的。

1、旱田区补贴为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及配套机械、联合收获机等。玉米主产区总补贴额的70%要用于购置玉米收获机。各市(地)可以从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专项重点补贴已建的大型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购买玉米收获机,但地方必须配套。单台玉米收获机在执行国家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地方累加补贴比例不低于20%。

2、水稻主产区补贴为45马力以上拖拉机及配套机械、水稻插秧机和水稻联合收获机等。

3、山区半山区、丘陵漫岗区补贴为45马力以上拖拉机及配套机械和联合收获机等。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县属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县为单位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已带地加入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原则上不再享受购机补贴。农民补贴购置的农机设备两年内不得转让,当年享受购机补贴的农户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同类同型号机具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生产企业审定,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农业部的规定自主提出,报省农委农机局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各地农机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如有违规的经销商,应及时以书面文件形式及时报告省农委农机局,严肃处理,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虚假宣传、替农民代办补贴手续。

五、操作程序

(一)省农委、省财政厅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87号),制定《黑龙江省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内容和补贴资金指标分配意见。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机)、财政部门接到省农机购置补贴文件后,要立即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有效形式,将本次农机购置补贴申报程序和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的政策等信息及时向农民公布和宣传,让符合条件的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县(市、区)农业(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编制本县(市、区)《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按要求确定本县(市、区)补贴重点、范围及规模。本县的《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经所在市(地)审定后实施,并分别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案,接受全程监督检查。

(四)乡镇负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申报。申报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民要在本村开具确认农民身份的证明,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到乡镇报名(森工系统指标由森工部门组织报名),并填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附表2),乡镇及森工部门对农民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经农业、财政部门核实后将补贴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五)各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根据补贴重点和范围确定补贴规模,可按照产品类型进行分段摇号确定补贴对象(森工系统同样摇号确定补贴对象),以农民身份证号作为摇号编码,并邀请监察、公证部门和农民代表等现场监督,摇号过程要在当地电视台进行现场直播。确定的补贴对象要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补贴对象在规定时限内到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补贴手续。经市(地)和省农委农机局逐级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确认后,由当地农业(农机)部门打印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表3),当地农业(农机)、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加盖公章。

(六)享受购机补贴的农民在领取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购置补贴机具。农民可以在省域内自主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时凭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选购机具,与经销商进行价格议定,协商供货事宜,满意后交付购机差价款和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提货后购机农民签字确认。

(七)经销商给农民开据全额正式发票,在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扫描发票原件并上传。同时,经销商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填写机具编号,在补贴机具的显著位置做喷涂标志。同时人机合影上传信息管理系统,并作为补贴资金结算依据。

(八)购机农民提货后凭发票和机具实物到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进行登记验收,并办理落户手续,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对实际购机和供货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九)生产企业将补贴资金结算报告等结算信息从购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经省农委农机局核对确认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结算申请,由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办理补贴资金结算手续。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后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

(十)购机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农业(农机)、财政部门对本辖区补贴资金使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总结报告并报市(地)农业(农机)、财政部门,各市(地)分别在20##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市(地)农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将问题处理结果报省农委、省财政厅。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市、区)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并纳入政府考核目标。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政策宣传、培训指导等工作。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主要领导牵头,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机具种类等事宜,监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日常工作。同时,要强化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邀请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各县(市、区)编制的资金使用方案须由集体讨论研究,经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大保障力度,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公示、建档、机具验收等工作正常开展。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规范补贴经销商的资质。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补贴与非补贴的销售价格要一致。农业、财政两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中明确的指标分配比例组织农户购买农机,如未达到规定要求,省里将不给予补贴结算。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民政策,又是一项促进产业发展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鼓励突出补贴重点,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举报电话 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本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本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地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加大检查力度。各市(地)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将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本地区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县(市、区)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区)在全省农业(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移交纪检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要加大监管力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农机、财政两部门要组织联合核查,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机)主管部门。三要加大对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监督力度。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要足额退回;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永久取消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资格,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农机部门主要领导要与本县主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状。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协调督促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和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附件:1. 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3.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4.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分配计划表(分发)

附件1:

黑龙江省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种类范围: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动力机械共10大类24个小类68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翻转犁

1.1.3深松机

1.1.4联合整地机

1.1.5微耕机

1.1.6搅浆平地机

1.2 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镇压器

1.2.4灭茬机

1.2.5激光平地机

1.2.6筑埂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4免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2.2种子处理设备(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2.3栽植机械

2.3.1甜菜移栽机

2.3.2水田运苗机

2.3.3水稻插秧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2植保机械

3.2.1杀虫灯

3.2.2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2.3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2.4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大豆收获机

4.1.2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1.3割晒机

4.1.4芸豆起拔机

4.1.5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6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7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3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3.1薯类收获机

4.3.2甜菜收获机

4.4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4.1割草机

4.4.2搂草机(含叉草机、抓草机)

4.4.3捡拾压捆机

4.4.4压捆机

4.4.5饲草裹包机

4.4.6青饲料收获机

4.5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5.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 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3 剥壳(去皮)机械

5.3.1瓜籽分离机

5.4干燥机械

5.4.1粮食烘干机

5.4.2种子烘干机

    6.排灌机械

    6.1 喷灌机械设备

    6.1.1喷灌机

7.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7.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7.1.1颗粒饲料压制机

7.1.2压块机

7.1.3青贮切碎机

7.1.4揉丝机

7.1.5饲料混合机

7.1.6饲料搅拌机

7.1.7饲料取料机

7.2水产养殖机械

7.2.1增氧机

7.2.2投饵机

7.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7.3.1挤奶机

7.3.2贮奶罐

7.3.3冷藏罐

7.4畜牧饲养机械

7.4.1畜禽养殖机

8.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8.1挖掘机械

8.1.1农用挖掘机(斗容量≤0.4m3

9、设施农业设备

9.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9.1.1卷帘机

10.动力机械

10.1拖拉机

10.1.1轮式拖拉机(≥45马力)

10.1.2履带式拖拉机(≥100马力)

附件2: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附件3:                                                                                         编号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一、补贴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或组织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金额

三、其它说明

1.补贴对象须在      日至      日期间购机,交纳售价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农业机械价款        元,并提交本通知书。补贴产品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2.如放弃购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回本通知。

3. 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

转卖或转让行为,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4.本通知一式四份。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两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盖章)   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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