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备案须知__填写范例 3

时间:2024.4.21

编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名称:职工餐厅

职工餐厅

建设单位:中国科学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一○年一月


填表说明:1、本表下载打印后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2、所列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知

(注:本须知仅做为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帮助文件,可不打印)

  一、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文件说明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

  填表说明:

  1.封面:“工程名称”栏内:填写工程名称应与“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相一致。

  “建设单位” 栏内:建设单位全称应与建设单位“法人公章”名称相一致。

2.第二页:

⑴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栏内:填写工程名称应与“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工程地址相一致。

  ⑵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建筑面积”栏内:填写面积应与该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建筑规模及规划验收注明的面积相一致。

  ⑶ “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

  ⑷ “单位名称” 栏内:填写各单位全称,应与各参建单位“法人公章”名称相一致。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核对,如单位名称与施工许可证不符时,应出具变更单位的上级单位或工商局的变更证明文件。

  ⑸ 报送时间:为送达备案机关日期。

法定代表人(签字):应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如为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人签字,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委托授权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报告应由建设单位书写,主要内容包括: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报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报告书写日期不应早于工程竣工验收日期。

  (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原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四)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仅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工程性质选择填写“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清单(表一)”或“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清单(表二)”(见附表)。

  (五)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1.《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规划许可证附件中的规划监督验收一栏要有规划部门盖的长方形验收章(仅限按规划部门要求需进行规划验收的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仅限按规划部门要求需进行规划验收的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七)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公安部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出具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公安部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出具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令发布)、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2000]第185号);

  (九)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设部[1998]102号)。

  (十)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复印件(《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十一) 法人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人委托书指本事项申办人员应持有的由建设单位法人开具的委托书,委托事项为委托该申办人员代表建设单位办理该事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备注:1、备案表及备案文件内容严禁涂改,如有变更,须加盖变更单位公章;

  2、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附表(转下页)

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清单(表一)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清单(表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二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通知

(京建市〔2009〕53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单位,各施工企业,各招标代理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文件按照依法、公平、平等的原则进行编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根据近年来招标文件备案中总结的经验以及收集的各方主体的反馈意见,结合近年来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针对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编制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现将新版《示范文本》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

二、市和区县两级建委要积极做好新版示范文本的宣传工作,引导招标人使用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三、各相关单位要注意收集新版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建委反馈。

四、《示范文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通用部分,作为工具书公开出版发行,另一部分为专用部分,

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约定。《招标文件》电子版可到“北京建设网”(www.)或“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

五、新版示范文本自20xx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xx年版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

编制说明

一、编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目的

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招投标活动的章程,并将作为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文件质量直接关系到招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是否会引起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或投诉,进而关系到合同能否全面履行等诸多问题,完整、严谨和规范的招标文件对于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有序、质量和效率,以及合同的全面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文件具有的结构复杂、表述和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的特点,决定了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备案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比较强、工作量比较大的工作。目前,由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综合素质良莠不齐,再加上招标人对招标时间要求紧与客观存在的编写内容多、工作量大的矛盾,部分招标文件编制时采取简单的复制或拼凑,致使招标文件不规范、不严谨、不系统,甚至存在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不全、违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则和程序、显失公平合理的霸王条款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给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合同的全面履行带来一定的影响。

基于以上情况,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编制及备案的质量和效率,达到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监管的目的,特别是规范国家或本市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及合同履约管理。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范本》)。

二、《范本》的主要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

7、《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

8、《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63号);

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10、《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京发改[2006]1217号);

11、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工程规范。

三、《范本》的编制原则

一是严格遵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工程规范,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满足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需要,切实解决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是切合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实际,创新结构体系,使《范本》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可供不同的招标项目、不同层次的单位或人员使用。编制时主要针对当前采用的最为广泛的招标模式,并采用将《范本》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的结构体系,合理划分并确定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的界定内容,既体现共性,又展现个性,实现通用部分内容固定,可供直接使用,专用部分个案化表述的目的,使《范本》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并且使影响招标投标及合同履行的主要信息和数据,均反映在内容相对较少的专用部分内,从而减少招标文件编制和备案的工作量,既合理提高整个行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效率,又使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始终把握合同管理的关键要素。

三是充分考虑项目管理模式创新和发展的新情况,并适应国内建筑市场和国际通行做法的需要,使《范本》具有适度的先进性。

四是全面系统、规范严谨,实现《范本》的模块化和可操作性。编制时针对《范本》各组成部分予以合理定位,力求其内容法言法语、表述简练、通俗易懂、全面系统、有机统一;针对某一事项界定时尽可能在一个条款内完整表述,避免相互指引,实现《范本》的模块化;条款内容具体明确,使《范本》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范本》的结构体系及编写方法

根据《范本》的作用和编制目的,本《范本》采用由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构成的结构体系。

通用部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招投标活动的需要,编制的通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内容。通用部分编写时采用固定式表述和指引式表述方法。固定式表述是针对招投标活动的法定程序、时限、共性及法律、法规强制性内容,予以固定表述;指引式表述是针对拟招项目的个案内容,在通用部分中予以指引。

专用部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拟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

体情况,编制的适用于拟招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的内容,主要针对拟招项目的个案内容进行界定,是对通用部分的具体化或补充。专用部分包括对通用部分的具体化和补充的内容,根据通用部分的指引,编写时采用填空式的格式化表述方法,并且使专用部分的标题与通用部分的标题相一致、条款号相对应。

《范本》的通用部分采用内容固定、独立成册的形式予以表现;专用部分采用独立成册的形式予以表现。

五、《范本》的内容构成

本《范本》包括以下九部分内容,由两册十四章构成:

1、投标须知:投标须知主要针对招投标活动的程序和时限,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事项进行界定,并作为整部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基础性文件,相当于整部招标文件的“总则”。在《范本》中,将投标须知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

2、评标办法:评标办法主要针对评标活动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条件和标准、废标条件、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事项进行界定,是评判投标人能否中标的依据和准则,其内容就限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为体现其在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性,在《范本》中,将评标办法作为与其他组成部分并列的文件,并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

3、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主要针对拟招工程的承包(招标)范围,以及质量、工期、技术和计价等方面的要求进行界定,是指导投标人编制其投标文件的重要依据,既服务于招标投标,又将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范本》中,将技术标准和要求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

4、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主要针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约定。在《范本》中,将合同条款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

5、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是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共同签署的一份用于明确双方合同关系的文件。出于规范合同签订的目的,给定了合同协议书的格式,并将其列入《范本》的通用部分。

6、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格式主要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明标的格式。在《范本》中将投标文件格式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由于投标文件内容宽泛以及个案项目的差异性,出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目的,只是给定了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的格式,并将其列入《范本》的通用部分,其他内容由招标人依据规范及拟招标项目情况自行补充,并将其列入专用部分。

7、图纸:图纸主要明确拟招工程的图纸清单,《范本》中只列出了“图纸”的标题,说明图纸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从《范本》的适用性考虑,将图纸列入本《范本》的专用部分。

8、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招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是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范本》中只列出了“工程量清单”的标题,说明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从《范本》的适用性考虑,将工程量清单列入本《范本》的专用部分。

9、其他文件:在《范本》中只列有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主要针对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其他内容由招标人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据拟招标项目情况自行补充。从《范本》的适用性考虑,将其他文件列入专用部分。

六、《范本》的适用

本《范本》主要适用于采用以下模式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活动: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采取资格预审)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3、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方法;

4、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七、《范本》的使用

本《范本》是指导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示范性文本。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无需对《范本》的通用部分作任何形式的修改或增删,可以直接使用通用部分,并根据拟招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通用部分中关于个案内容的指引,有针对性的重点编制专用部分;招标文件备案时,监管工作人员可以有针对性的重点审查专用部分。

八、《范本》编制机构和人员

《范本》编制领导小组:

组长:孙乾

成员:丁胜 郝小兵 田卫华 刘军 陈献忠

《范本》编制人员:

王方勤 陈建文 张国伟 张旭 张相和 刘怀信

(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浩 毛强 田晓 邱闯 张弘 张启龙 姜开义 唐晓红 凌雪峰

《范本》的编制得到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领导的关注和指导,得到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

建设委员会建设市场处、政策法规处和造价处等相关处室、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协会、各参编人员所在单位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等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在此,谨向所有为《范本》编制工作而付出努力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谢意!

因时间仓促,以及参编人员的经验与水平所限,本《范本》中的错误与不足在所难免,恳请相关单位及专业人士予以批评指正,并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编者,以使本《范本》在推行使用中得以完善。

第一分册 通用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通用部分

第二章 评标办法通用部分

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第四章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第五章 合同协议书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通用部分

第二分册 专用部分

第七章 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总目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20xx年12月

第八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第九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第十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第十一章 投标文件格式专用部分

第十二章 图纸

第十三章 工程量清单

第十四章 其他文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一分册 通用部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共两册第一分册:通用部分】

二○○八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通用部分

第二章 评标办法通用部分

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第四章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第五章 合同协议书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通用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通用部分

目录

1. 招标工程概述

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3. 招标投标原则

4. 招标方式

5. 合格投标人

6. 联合体投标

7. 投标费用

8. 语言与度量衡单位

9. 计价货币

10. 现场踏勘

11. 招标文件组成

12. 招标文件使用

13. 招标文件澄清

14. 招标文件修改补充

15. 矛盾歧义解释

16. 投标文件编制

17.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

18. 投标文件装订与签署

19. 投标文件密封与标志

20. 投标文件提交

21. 投标文件修改补充与撤回

22. 投标有效期

23. 投标保证担保

24. 投标条件变动

25. 开标时间及地点

26. 开标

27. 当场拒绝的投标

28. 评标

29. 定标原则

30. 定标方法与时间

31. 中标公示

32. 结果通知

33. 合同签署与备案

34. 重新招标与终止招标

35. 知识产权

36. 保密

37. 监督

38. 投诉

39. 解释权

投标须知通用部分

1. 招标工程概述

1.1 工程概况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1.2 相关单位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1.3 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1 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2.2 落实情况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3. 招标投标原则

3.1 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 招标方式

4.1 本工程采用的招标方式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5. 合格投标人

5.1 参加本招标工程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应是公开招标时通过投标资格预审,或者邀请招标时被招标人邀请的具备承担本招标工程施工能力及相应资格条件的,并且经过招投标监管部门投标资格备案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 联合体投标

6.1 联合体投标人应当遵从以下要求和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该协议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

(2)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工程中投标;

(3) 联合体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公开招标时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邀请招标时含有未被招标人邀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4)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6.2 除另有规定或说明外,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成员。

7. 投标费用

7.1 无论投标人是否中标,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工程投标所发生或涉及的所有费用。招标人不对投标人因本次投标所引起的任何费用或损失负责。

8. 语言与度量衡单位

8.1 与本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所有往来函电和文件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涉及其他语言文字的材料由招标人或投标人提供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8.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与本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计价货币

9.1 本工程招标投标涉及计价货币的,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10. 现场踏勘

10.1 投标人应对本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有关准备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0.2 经招标人允许和事先统一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踏勘现场。招标人原则上仅按本须知统一规定的时间安排一次现场踏勘,不再单独或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蒙受损失,并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以及由于自身行为所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后果及责任。

10.3 关于现场踏勘有关事宜安排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11. 招标文件组成

11.1 本工程招标文件由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两分册构成。其中分别包括下述内容:

第一分册 通用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通用部分

第二章 评标办法通用部分

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第四章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第五章 合同协议书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通用部分

第二分册专用部分

第七章 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第八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第九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第十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第十一章 投标文件格式专用部分

第十二章 图纸

第十三章 工程量清单

第十四章 其他文件

11.2 招标文件除包括上款所述内容外,招标人按本须知第13条、14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1.3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以及对其澄清、修改或补充的文件应当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1.4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交纳图纸押金,其金额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开标后,所有投标人应将图纸全部退还给招标人,招标人同时向所有投标人退还图纸押金(不计利息)。不予退还或退还的图纸存在缺损情况的,招标人将全额或部分没收投标人提交的图纸押金。

11.5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6 除文字版本外,如果招标人同时向投标人提供了招标文件的全部或部分电子版本,当电子版本与文字版本不一致时,以文字版本为准。

11.7 投标人应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内容,充分审阅、了解本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规定以及投标人一旦中标后须承担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如果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能响应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其责任及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2. 招标文件使用

12.1 本招标文件所包括的“投标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投标文件格式”五部分文件,分别以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的结构形式予以表现,专用部分是对通用部分的具体化和补充,两者相互作用。投标人应将上述五部分文件的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予以配套使用。

13. 招标文件澄清

13.1 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提交答疑问题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并附电子版本)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无论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但不注明疑问来源)所有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对在规定的提交答疑问题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疑问将拒绝答复。提交答疑问题截止时间等有关要求及联系方式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13.2 如果招标人认为有必要以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对投标人所提疑问进行解答,招标人将在举行投标预备会的24小时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关于举行投标预备会的时间和地点等事宜。

13.3 书面澄清文件将发给所有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由于澄清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的任何修改,将由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文件的方式发出。

14. 招标文件修改补充

14.1 如果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并认为有必要给予投标人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或者受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约时,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本须知第20条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该通知。

14.2 只要招标人按照上款规定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保证招标人能够在延长后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天发出修改或补充文件,招标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 14.3 招标人将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文件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修改或补充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该修改或补充文件。

15. 矛盾歧义解释

15.1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15.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在解释顺序方面优先于该类文件之前的文件。当招标文件及其

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对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6. 投标文件编制

16.1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由以下商务标、技术暗标和技术明标三部分组成。

16.1.1 第一部分:商务标。商务标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函及其附录;

(2) 投标保证担保复印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时,投标保证担保原件按照18.5款规定封装);

(3) 共同投标协议(以联合体形式共同投标时);

(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时)或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时);

(5) 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表格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6)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7)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除上述内容外,商务标包括的其他内容及要求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16.1.2 第二部分:技术暗标,即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并重点描述以下内容:

(1) 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

(2) 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

(3) 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4)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不包括专业分包工程和独立发包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5)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除上述内容外,技术暗标包括的其他内容及要求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特别提醒:上述文件中凡涉及人员姓名等可能暴露或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内容应列入“技术明标”中。

16.1.3 第三部分:技术明标。包括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机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拟分包计划等易暴露或识别投标人身份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技术明标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情况表;

(2) 项目经理简历表及其有效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和资质证书(或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

(3) 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及其有效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4) 机械设备配备情况表;

(5) 拟分包计划表(仅限于投标人中标后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6)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除上述内容外,技术明标包括的其他内容及要求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16.2 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文件中关于投标报价的要求和规定对本招标工程进行计价,编制投标文件商务标有关投标报价内容。

16.3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以及投标人对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的踏勘情况,编制本招标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6.4 如果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文件的相关格式,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使用招标人提供的格式(如属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6.5 投标文件均应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上述删改是根据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文件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投标文件修改处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特别提醒: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

16.6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所有文件资料内容之前编制可方便检索的总目录或索引。

16.7 为保证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列为技术暗标。评标委员

会评标时,将以“暗评”的方式对其进行评审。

特别提醒:任何情况下,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技术暗标,其副本的封面(包括封底和侧封),以及技术暗标(包括正本、副本)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标、业绩、荣誉及人员姓名等。

本招标工程关于技术暗标编制的其他要求和格式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16.8 投标人编制的书面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其副本份数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16.9 招标人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电子版本投标文件,以及要求提交时电子版本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份数及要求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17.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

17.1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不得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对招标人不利的任何变动,但投标人为了提高其投标竞争性,可选择作出对招标人而言,比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条件更加优惠或更加有利的承诺。如果该投标人最终被授予合同,则其作出的并被招标人所接受的更加优惠或更加有利的承诺,将成为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承诺并将被纳入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中。

18. 投标文件装订与签署

18.1 投标人应将编制的投标文件按照商务标、技术暗标、技术明标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如果商务标、技术明标部分的内容过多,可以分册装订,但技术暗标部分必须装订成壹册,不得分册装订。投标人应对所有投标文件采用左侧书本式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 18.2 根据16.1款有关要求和规定,投标人为增加其投标竞争性而编制的必要的其他资料,应根据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原则,按照商务标、技术暗标、技术明标三部分予以分类,分别装订在相应部分中。 18.3 除技术暗标副本以外,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其他各部分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处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对“正本”和“副本”字样的标识方式不做统一要求)。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4 所有商务标和技术明标的封面,以及技术暗标正本的封面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招标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签字或盖章处,均应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18.5 为便于查验和保管,投标保证担保原件(要求提交时)应单独放入一个信封中,并在信封外标明“投标保证担保”字样。

18.6 电子版本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时)应单独放入一个信封中,并在信封外标明“电子版本投标文件”字样。

19. 投标文件密封与标志

19.1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保证担保原件(要求提交时)、电子版本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时))密封后提交。如果投标文件体积或重量较大,可以使用多个密封袋(箱)进行密封。

19.2 投标人应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箱)采用密封条(由投标人自行制作)进行密封。密封条上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名章。对于联合体投标人,密封条上只需加盖牵头人公章和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名章。

19.3 除按照上述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外,在所有投标文件密封袋正面或密封箱上应标识本招标工程的工程名称、开标日期和投标人名称。

20. 投标文件提交

20.1 本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地点、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20.2 如招标人据本须知第14.1款规定相应延长了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则本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以新的时间为准。

20.3 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本须知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被拒绝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1. 投标文件修改补充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必须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并得到招标人的书面确认。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无效。

21.2 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第16条、18条、19条的相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内容予以编制、装订与签署、密封与标志,并在密封袋(箱)上标明“修改”、“补充”或“撤回”字样。

21.3 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修改补充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22. 投标有效期

22.1 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限内投标人的投标保持有效。本招标工程的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22.2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将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关于要求和相关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担保。

23. 投标保证担保

23.1 招标人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及要求提交时投标保证担保的金额及形式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23.2 投标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时,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条件为有条件的担保。

23.3 投标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本招标工程投标保证担保有效

期的截至时间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23.4 根据本须知第22条规定,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按上款规定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保证担保。 23.5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担保。任何情况下,投标保证担保的退还都不计取与其有关的利息或其他类似的费用或收益。

23.6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有权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 投标人中标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的;

(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5) 签订合同时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担保的。

24. 投标条件变动

24.1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需要改变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报有关人员、设备等实质性内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且改变后的情况不得低于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

报相关人员、设备等相应的条件标准,并将变化的详细情况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投标人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投标资格备案登记时所确定的项目经理,招标人还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到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25. 开标时间及地点

25.1 本招标工程的开标将在本须知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的同一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25.2 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按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应当按时出席开标会。

特别提醒: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身携带、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6. 开标

26.1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参加开标会的各位代表应遵守会场纪律,保持会场秩序。

26.2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公证机构将检查投标文件,以便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本须知规定。

26.3 除了对按照本须知第21条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以及按照本须知第27条规定当场拒绝的投标文件不予拆封之外,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由工作人员当众予以拆封并唱标。

26.4 唱标时将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工期、质量标准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6.5 招投标监管部门指定专人对开标会所有情况(包括当场拒绝的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在开标会结束前由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代表和投标人代表分别签字确认;拒绝确认的,由监管工作人员予以核实,经核实无误后仍拒绝签字确认的,招标人将记录在案。开标记录将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依据之一。 26.6 除本须知第27条规定当场拒绝的情况,招标人可以在开标会上当场决定外,开标记录的其他情况交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作出评判。

26.7 其他要求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27. 当场拒绝的投标

27.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当场予以拒绝,不再对其进行开标和后续评标,并原封退还投标人。

(1)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9条要求密封的。

28. 评标

28.1 本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8.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阐明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合格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29. 定标原则

29.1 招标人将按照“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原则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的除外。

29.2 招标人并非必须把合同授予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30. 定标方法与时间

30.1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0.2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情况,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0.3 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将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所有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30.4 招标人原则上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31. 中标公示

31.1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本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和相关的文件资料,相关的文件资料中已办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31.2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本招标工程的中标结果进行公示的,则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在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中标结果公示手续。公示期从发布公示信息的次日算起,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2. 结果通知

32.1 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后(不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的)或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向中标人发出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2.2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2.3 中标通知书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3. 合同签署与备案

3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并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格式订立书面合同。

33.2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对方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3.3 合同协议书经招标人、中标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及加盖单位公章后,合同成立。由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3.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3.5 如果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其中规定的期限和本须知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

合同,或签订合同时拒绝向招标人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招标人将视同该中标人放弃

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第30条规定的定标方法重新确定中标人。

33.6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34. 重新招标与终止招标

34.1 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 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50条、52条、53条、54条、55条、57条中规定情形,导致中标无效,并且应当重新招标的;

(4) 符合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第16条规定情形,评标委员会建议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的。 34.2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35. 知识产权

35.1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工程所需的其他目的。

35.2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他人。

36. 保密

36.1 开标前,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36.2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保密。

36.3 招标人应当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6.4 参加评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

36.5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37. 监督

37.1 本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37.2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应当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38. 投诉

38.1 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 38.2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并遵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38.3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现行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或(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投诉。

39. 解释权

39.1 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第二章 评标办法通用部分

目录

1. 编制依据

2. 评标办法适用

3. 评标方法

4. 评标委员会

5. 评标原则

6. 评标依据

7. 工作原则和纪律

8. 评标程序

9. 评标准备

10. 评审内容和方法

11. 推荐中标候选人

12. 评标报告

13. 废标条件

14. 名词解释与评标规定

15. 特殊情况处置

16. 评标委员会建议重新招标

17. 评标附表

评标办法通用部分

1. 编制依据

1.1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2. 评标办法适用

2.1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活动。

3. 评标方法

3.1 本招标工程的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4. 评标委员会

4.1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

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以及招标人代表人数、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4.2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4.3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5. 评标原则

5.1 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 客观、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2) 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 反对不正当的竞争。

6. 评标依据

6.1 评标工作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国家和本市颁发的规范和标准;

(3) 本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

(4)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

(5)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依据性文件。

6.2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7. 工作原则和纪律

7.1 参加评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7.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或影响。

7.3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不得无

故中途退出评标,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7.4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7.5 在评标过程中,除非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不得主动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不得有任何游说、贿赂等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客观和公正地进行评标的行为。投标人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8. 评标程序

8.1 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1) 评标准备;

(2) 技术暗标评审;

(3) 对投标文件基础性分析和整理;

(4) 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

(5) 技术明标评审;

(6) 商务标评审;

(7) 汇总评审结果;

(8) 推荐中标候选人;

(9) 编写评标报告。

9. 评标准备

9.1 评标委员会签到及签署声明

9.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主动出示专家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监管工作人员确认其身份后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签到表格式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9.1.2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声明本人不符合下项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保证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 评标专家声明书格式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2:评标专家声明书。

9.1.3 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招标人代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评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3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5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9.2 推荐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及负责人职责

9.2.1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评标权力。

9.2.2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除履行自己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的职责外,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 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

(2) 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

(3) 所评审工程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4) 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

(5) 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6) 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7) 收回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和评审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并查验评审记录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8) 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9.3 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9.3.1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有关资料。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 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

(2) 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

(3) 开标会记录;

(4) 工程招标控制价(如设有);

(5) 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投标资格登记表;

(6) 评标表格;

(7)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9.3.2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本工程的招标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主要合同条件,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

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评标表格不能满足评标需要,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

9.4 暗标编号

9.4.1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开始前,指定专人将各投标文件技术暗标的副本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按随机方式在其封面上编制暗标编号。

10. 评审内容和方法

10.1 技术暗标评审

10.1.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专用部分中规定的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对技术暗标进行评审,并将评审分值记录在技术暗标评审记录表中。技术暗标评审记录表格式及具体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3:技术暗标评审记录表。

10.1.2 在技术暗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评分项目单项评分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单项评分平均差异在20%以上或者有重大意见分歧时,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独立意见的,应当做出书面说明。

10.1.3 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技术暗标存在本办法废标条件中规定的情形,则经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后,按废标处理,并记录在案,该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10.1.4 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评审并将评审记录封存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将保留的存在投标人标志的技术暗标正本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人与暗标编号的对应关系,并填写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格式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4: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

10.2 对投标文件基础性分析和整理

10.2.1 作为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这种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在本办法中简称为“清标”。

10.2.2 清标的目的在于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通过对投标文件的基础性分析和整理,

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揭示合同双方可能面临的风险。

10.2.3 为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清标工作可以由招标人在评标前自行组织的清标小组负责进行,或者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委托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小组负责进行。清标小组应当经评标委员会书面授权(或书面追认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评标委员会对所委托的清标工作负责。

清标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并符合本须知第9.1.3项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规定和要求,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和义务。

清标工作应当遵循回避、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重在分析核查而非评价,清标报告仅是对所做分析核查情况的记录;清标结果必须经过评标委员会核实确认后,才能用于评标工作,清标工作所形成的任何文件均不直接构成有效的评标文件。

10.2.4 清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算术性错误的复核与整理;

(2) 不平衡报价的分析与整理;

(3) 错项、漏项、多项的核查与整理;

(4) 综合单价、取费标准合理性分析与整理;

(5) 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全面性分析与整理;

(6) 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一问题表述不一致、明显的文字错误的核查与整理等。 10.2.5 清标工作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作为分析整理投标偏差的参考;

(2) 作为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的参考;

(3) 作为准备质疑函的参考;

(4) 作为准备评标报告的参考。

10.2.6 评标委员会根据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核实确认后,就存在问题整理出质疑函。质疑函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评标委员会对质疑函集体审议后,决定是否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

10.2.7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函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交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方式提交到指定地点。

10.2.8 投标人提交的书面资料应限于根据质疑函而对投标文件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任何情况下,

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受理。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编制要求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0.2.9 投标人针对质疑问题所做出的并被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所接受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 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

10.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结合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并以此为基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废标条件,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记录在投标偏差分析表中。投标偏差分析表格式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5:投标偏差分析表。

10.3.2 评标委员会应当拒绝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并且不允许相关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其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时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表格式及具体评审内容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6: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表。

10.4. 技术明标评审

10.4.1 评标委员会对经过上述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明标进行评审,包括核查技术明标是否改变了其在投标资格预审备案登记时确定的实质性内容。

10.4.2 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技术明标存在本办法废标条件中规定的情形,则经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后,按废标处理,并记录在案,该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10.5. 商务标评审

10.5.1 所谓商务标评审,是指在清标工作的基础上,对经过上述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进行以下评审:

(1) 按第10.5.2项规定进行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下同);

(3) 根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各有效投标的评标价格以及评标的基准价,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各有效投标商务标的量化得分。有效投标商务标量化得分计算时采用的方法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商务标评审记录表格式及量化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7:商务标评审记录表。

10.5.2 评标委员会将对经上述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算术性错误予以修正。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 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合价。

特别提醒:任何情况下,不得对投标总价作出任何形式的修改。

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和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报价中标明的单价或费率。评标委员会的调整或修正经投标人确认和补正后,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0.6 澄清、说明和补正

10.6.1 评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其投标文件的某些细节,以及对其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非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的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或修正书面文件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对质疑或修正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并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方式递交到指定地点。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补正记录表格式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8:澄清、说明或补正记录表。

10.6.2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招标控制价时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0.6.3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质疑,投标人应相应地予以进一步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质疑都得到澄清、说明或补正。 10.7 汇总评审结果

10.7.1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照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9:评分汇总及得分换算表的形式,进行评分汇总并计算各有效投标的加权得分;再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加权得分按照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10:评标结果汇总表的形式,进行最终汇总并计算各有效投标加权得分的平均值;并按照加权得分平均分值由高至低的次序,对各有效投标进行排序。评标委员会加权得分合计及加权得分平均值计算规定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如果出现加权得分平均分值相同的情况,则按照优先排名次序的确定标准进行排序。确定优先排名次

序的标准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0.7.2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照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11:评审意见表的形式,对本人的评审意见写出说明并签字。

10.7.3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本人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随意涂改所填内容。

11. 推荐中标候选人

11.1 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有效投标排序情况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11.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如果有效投标超过3个,则推荐排名次序位于前3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有效投标不足3个,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和条件时,则推荐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3)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应与有效投标排序中的排名次序保持一致。

12. 评标报告

12.1 评标委员会完成上述评审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工作后,应及时整理评审成果,并在此基础上编写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签到记录;

(2) 评标专家声明书;

(3) 技术暗标评审记录;;

(4) 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记录

(5) 投标偏差分析记录;

(6) 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

(7) 商务标评审记录;

(8) 对投标文件的质疑、澄清、说明或补正记录;

(9) 废标情况说明;

(10) 各评委评分汇总及得分换算记录;

(11) 评标结果汇总排序记录;

(12)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定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3) 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书面评标报告包括的其他内容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2.2 书面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招标人。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12.3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13. 废标条件

13.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投标的;

(2)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招标控制价时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且投标人不能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 未能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4)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有瑕疵的。其中,瑕疵是指以下情形:

A、 投标保证担保提交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B、 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 投标保证担保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D、 投标保证担保金额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E、 投标保证担保的受益人不是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人;

F、 投标保证担保以保证金的形式出具时,出具人与被保证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或以保函的形式出具时,被保证人与该投标人名称不一致;

G、投标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时,担保机构不是合法的担保机构;

H、 投标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时,保函的实质性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 投标函及其附录没有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6)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7) 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

(8)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投标函及其附录中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0) 投标人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本招标工程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11)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投标资格备案登记时不一致的;

(12)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3) 联合体投标其组成发生变化,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或者未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或者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公开招标时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邀请招标时含有未被招标人邀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1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准)未按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有关规定参加开标会,或虽参加开标会但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的;

(15) 对开标结果拒绝签字确认,且经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管工作人员到场核实无误后,仍拒绝签字确认的;

(16)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质量奖项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质量奖项,或者以质量奖项代替质量等级的;

(17) 招标文件中设立招标控制价时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不含等于);

(18) 投标报价中包含的专业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暂列金额(如有)与招标文件中给定的不一致的;

(19)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

(20)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计价,或其报价低于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21)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有关人员(包括拟派项目经理)、设备等实质性内容与投标资格备案登记时不一致,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或改变后的情况低于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报相关人员、设备等相应的资格条件的;

(22) 技术暗标不符合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关于技术暗标编制的要求和格式的;

(23) 投标行为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其他废标条件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4. 名词解释与评标规定

14.1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计价定额和计价方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而编制的本工程造价。

招标人应按照评标办法约定向投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或(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投诉。

本招标工程是否设置招标控制价及设置后招标控制价的金额或说明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4.2 有效投标:

有效投标是指没有被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或者界定为废标的投标。

14.3 评标价格:

评标价格是指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扣除专业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暂列金额后的价格。本招标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及其合计金额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4.4 基准价:

基准价是指根据基准价计算规定计算的,用于计算商务标评审分值的价格。

本招标工程的基准价计算规定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4.5 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对本招标工程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及实施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人权利及投标人义务等造成重大削弱或限制的偏差,而且纠正此类偏差将会对响应本次招标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符合废标条件第13.1款中规定情形的,属于重大偏差。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和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4.6 量化分值小数点后有效位数确定:

本办法中量化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4.7 定性评审:

对于本办法中的定性评审结论,如果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15. 特殊情况处置

15.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内容和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评标活动暂停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评标条件时,继续评标。

15.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招标人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确需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符合本办法第9.1.3项规定的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完成的评标工作无效,但仍负有对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保密义务。招标人根据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产生的规定,另行确定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替代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评标。

15.3 关于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

16. 评标委员会建议重新招标

16.1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确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 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2)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投标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或者明显缺乏竞争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并书面阐述否决的判定依据和理由;

(3) 招标文件其他组成内容与评标办法之间或者评标办法内容中出现矛盾性规定,又没有规定其优先解释顺序,不具有可操作性,以致评标活动无法进行的;

(4) 评标条件和标准明显背离科学性原则,不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致使继续评标将严重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5) 招标工程如设有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编制不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出现明显错误或严重偏离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致使继续评标将严重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17. 评标附表

17.1 评标附表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目录

1.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2. 承包(招标)范围

3. 承包范围外的工程

4. 暂列金额

5. 工期要求

6. 质量要求

7.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要求

8. 适用规范

9. 技术要求

10. 计价依据和原则

11. 工程量计算规则

12. 计价方式

13. 投标报价

14. 投标报价相关事项

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1.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1 现场具体地理位置的说明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 本招标工程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

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由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时予以明确。

投标人应在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招标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此作出相应的、恰当和充分的考虑。

1.3 施工现场临时供水管径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4 招标人提供的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5 招标文件中反映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和客观

的,招标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 承包(招标)范围

2.1 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

2.1.1 本招标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2.2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

2.2.1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及其暂估价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附表1: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及其暂估价一览表。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属于承包人的承包(招标)范围。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联合招标或共同比选的方式,确定各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

2.3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3.1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暂估单价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附表2: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暂估单价一览表。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承包人的承包(招标)范围。在施工过程中发

包人与承包人通过共选(联合招标或共同比选),确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附表3: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一览表。

3. 承包范围外的工程

3.1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

3.1.1 承包(招标)范围之外的部分工程将由发包人另行直接发包。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及其整项暂估金额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附表4: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及其整项暂估金额一览表。

3.2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 承包(招标)范围之外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将由发包人供应。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暂估金额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附表5: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暂估金额一览表。

3.2.2 上述附表5中明确了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耗率。发包人将按照此损耗率确定所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耗量。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实际损耗量超出此损耗量时,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暂列金额

4.1 暂列金额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项目,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附表6:暂列金额明细表。

4.2 暂列金额的暂定金额虽然计入投标报价,但不属于承包人所有和支配。

5. 工期要求

5.1. 定额工期

5.1.1 本招标工程的定额工期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5.2. 要求工期

5.2.1 对于本招标工程,招标人要求的工期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该工期是指日历天数,其中包括所有法定节假日。

5.3. 计划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

5.3.1 本招标工程的计划开工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5.4. 对工期的响应

5.4.1 对于招标人要求的各区段工期和最终的竣工日期,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如果承包人投标时所报工期提前于招标人要求的工期,投标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在投标报价中计取由此而增加的相关费用。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5.4.2 投标人所报的施工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6. 质量要求

6.1. 质量等级

6.1.1 本招标工程要求的质量等级为合格。

6.2. 对工程质量的特殊要求

6.2.1 招标人对本招标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7.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要求

7.1 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工程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具体要求及措施项目内容,依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程场地、周围环境、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所编制的方案及措施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面有关文件的规定。

7.2 关于本招标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具体要求及措施项目内容,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8. 适用规范

8.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地方或行业规范

8.1.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工程适用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以及本市或行业规范、规程和标准。包括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相应使用说明或操作说明等内容,以及国外同类标准的内容等。

8.1.2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非发包人有特别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最新版本执行。

8.1.3 适用本招标工程的主要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名录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8.2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规范

8.2.1 适用本招标工程的特殊技术规范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9. 技术要求

9.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

9.1.1 除合同文件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9.2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标准和要求

9.2.1 为了简洁有效地说明本招标工程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和技术要求,发包人列出了本招标工程中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范围内的部分材料设备的参考品牌,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工程所用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并不代表任何指定的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

本招标工程中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附表7:承包人负责采购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览表。

9.2.2 根据本市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砼或砂浆的管理规定,本招标工程施工现场所用砼或砂浆的供应方式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9.2.3 样品的具体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0. 计价依据和原则

10.1 本招标工程计价依据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

10.2 本招标工程的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及投标报价编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11. 工程量计算规则

11.1 本招标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当遵循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规则。

11.2 如果规范中明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缺少(或不适用)相应的计量规则,则执行按图纸标示的理

论净量进行相应工程量计算的原则。

11.3 第10.1款、10.2款中明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样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及洽商处理等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时的工程量计量。

11.4 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采用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计量单位。

12. 计价方式

12.1 本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等计价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本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

12.2 综合单价

12.2.1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列明的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因素后的费用,但不包括规费、税金。

12.3 工料消耗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价格组成中,各子目的工料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企业定额,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工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12.4 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市场价格

12.4.1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要素(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以及资源等)的市场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

的变化趋势,全面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水平和综合实力,以及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等因素。

12.4.2 投标人在商务标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市场价格应为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施工现场内指定地点的价格。“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设备的价格一致。

12.5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12.5.1 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

13. 投标报价

13.1 投标报价组成

13.1.1 根据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投标报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13.2.1 招标人随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按照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编制的。投标人应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和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理解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及其对应的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并据此进行报价。 13.2.2 任何情况下,投标人应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修正版工程量清单,若有)的基础上进行报价,不得修改(包括任何形式的增加、删除、修改文字或数字)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13.2.3 投标人可以根据图纸以及招标文件中其他相关内容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这种复核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清单工作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投标人经过复核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需要招标人答疑的其他问题,按照投标须知中关于提交答疑问题时间和方式的规定一并提交招标人,招标人据此将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核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修正已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如果需要颁发修正版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将书面通知投标人。

特别提醒:复核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投标人更加准确地进行材料设备的询价、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准

确预计风险,投标人不得依据自己重新计算和复核的结果来直接修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投标时不能通过调整综合单价的方式来修正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图纸相比存在的差异,不允许投标人以此为借口进行任何形式的不平衡报价。

13.3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

13.3.1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本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上述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和增加。

13.3.2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涵盖合同文件约定投标人中标后实施、完成本工程并修补缺陷所需要的措施项目费用。

13.3.3 所有措施项目费用应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等进行报价,并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在措施项目分析表中对措施项目费用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13.4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

13.4.1 其他项目清单中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专业分包工程的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价)、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

(1) 招标人在暂列金额明细表中给出的暂列金额的暂定金额已包括与之对应的规费和税金。暂列金额的暂定金额归招标人所有和支配。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应对暂列金额的暂定金额做任何修改,应按照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的暂定金额直接计入投标报价中(投标时不再考虑与之对应规费,也不作为计取税金的基数)。

(2)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暂估价中已包括与之对应的规费,但不包括税金。投标人在报价时不应做任何修改,应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给定的暂估价计入投标报价并纳入税金的计算基数。

(3)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中不包括与之对应的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给定的暂估单价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

(4) 投标人应按照合同文件约定,针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并在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中分别列项报价。该报价一经报出,即为履行总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得到的全部报酬。

(5) 投标人应按照计日工表中的列项报出相应的综合单价,并根据给定的暂定数量,计取计日工费用。所报的计日工综合单价用于本合同下计日工项目的计价。

13.5 规费和税金计价

13.5.1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13.5.2 规费和税金应在投标价格汇总表中单独列项。

14. 投标报价相关事项

14.1 关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暂估价。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的附表1(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及其暂估价一览表)中列明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暂估价,是指分包人实施此类专业分包工程除税金以外的完整价(即包含了该分包工程中所有供应、安装、完工、调试、修补缺陷等全部工作以及相应的规费),投标人除了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和税金以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14.2 关于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的附表2(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暂估单价一览表)中列明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仅包含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指定地点的价格,但不包括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辅材、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合并简称“安装及辅助工作”)的费用以及与之对应的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将招标人给定的暂估单价以及上述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并随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一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14.3 关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的整项暂估金额。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的附表4(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及其整项暂估金额一览表)中列明的整项暂估金额不应计入投标报价中。

14.4 关于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金额。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的附表5(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暂估金额一览表)中列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金额本身不列入投标报价中,但应将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辅材,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开箱、验收、存储、保管、二次倒运和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并随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一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14.5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人应根据“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中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要求和项目内容,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具体措施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计入措施项目费中,并单独列项。

14.6 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投标人应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现行标准和合同文件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约定,计取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应计入规费中,并单独列项。

14.7 关于保证担保费用。投标人应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现行标准和合同文件关于保证担保的约定,计取保证但保费用。保证担保费用应计入措施项目费中,并单独列项。

14.8 投标人应根据第9.2.2项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砼或砂浆的供应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14.9 投标人应根据第9.2.3项关于样品的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14.10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所报施工工期内完成承包(招标)

范围所有工作的全部费用。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条件的基础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1) 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费用;

(2) 所有措施项目费用;

(3) 企业管理费、利润;

(4) 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

(5) 招标人给定的暂估价;

(6) 按招标人给定的暂定数量报出的计日工费用;

(7) 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实施总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所发生的总承包服务费;

(8) 各种税费和规费;

(9) 缺陷修复和保修费用;

(10) 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内的合同期内市场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设备等各种价格波动造成的施工成本变化;

(11) 合同期内基于投标人自身判断的各种可能存在或发生的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内的风险;

(12) 为符合或满足招标人在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任何费用;

(13) 与各类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就位和安装固定相关的卸车、装车、水平运输、现场倒运、垂直运输、安装固定相关的人工费;

(14) 包括搭接、连接、切割和损耗等在内的材料费;

(15) 诸如钉子、自攻螺丝、垫片、铁丝、腻子、夹子、铆焊料等辅材费;

(16) 与搬运、发运、装卸、仓储、包装、垂直运输等有关的所有费用;

(17) 为实施和完成工程所必须的,或者是为克服工程移交前的任何困难而可能变为必须的所有附属的及其他工程和费用支出。

14.11 投标人应按照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以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工程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中。

14.12 技术标准和要求文件是本招标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服务于本工程的招标投标。其中对承包人有关工作内容、责任和义务的约定,同样是有可能成为承包人的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应当综合考虑的事项,投标人应当对有关约定作出响应,按照有关约定编制投标文件。

14.13 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第四章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目录

1. 一般规定

2. 语言和文字

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4. 适用法律和法规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 发包人

8. 承包人

9. 设计人

10. 监理人

11. 现场

12. 施工组织设计

13. 进度计划

14. 合同工期

15. 开工及延期开工

16. 工程暂停及复工

17. 工期延误

18.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9. 工程质量

20.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21. 工艺检验

22. 样品

23. 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

24.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

25.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26. 替代品

27. 新材料、新技术及新工艺的运用

28. 工程量清单

29. 工程计量

30. 合同价款

31. 变更

32. 变更的计价

33. 支付

34. 工程竣工

35. 工程移交

36. 竣工结算

37. 保修

38. 违约

39. 索赔

40. 保险

41. 保证担保

42. 不可抗力

43. 争议

44. 专利权

45. 地下文物

46. 严禁贿赂

47. 保密

48. 合同文件的修改

49. 文件版权

50. 合同效力及份数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一般规定

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本项目

指发包人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相关批准文件而建设的工程项目。

本工程

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本项目内的有关工程,包括合同文件约定的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内。

本合同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合同协议书

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

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承包范围、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

合同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清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补遗或修改图纸、图纸质疑函回复文件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组成。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指已由承包人填入价格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

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工程中标人的函件。

发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承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代表

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代表

指由监理人任命的,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永久工程

根据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所需建设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相关的工程设备。

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工程设备。 区段

指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而将本工程划分的若干个施工段。本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工程设备

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材料

指合同文件约定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但工程设备除外。

施工机械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文件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工期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期限。

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至合同条款约定的实际竣工标准的日期。 天(日)

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

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应当合理分摊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缺陷责任期

指工程实际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缺陷修补所需的时间。 保修期

指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当考虑。

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是书面形式。

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当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并不应当被无故扣押或拖延。

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送达地址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应当使用中文。如果合同文

件中使用了非中文的文本,提供该合同文件的一方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的翻译文本,并应当按照翻译文本对该合同文件进行理解、解释和执行。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当能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5)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技术标准和要求

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承包人如果更改施工“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当事先获得发包人书面形式认可。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出现国外规范或标准,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各条款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承包人应当遵循较严格的规定,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图纸

图纸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所提供的图纸套数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由承包人自费复制。

如果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的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已经或将要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说明所缺图纸的具体细节、对工程进展的影响以及提供图纸的最晚时间。发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图纸,应当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合同工期并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的图纸

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设计人或相关图纸审批单位批准。

承包人还应当依据竣工资料的相关要求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监理人。

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及协调配合图

按照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需要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图等图纸的,承包人应当制作,并在开始施工前报监理人审批,在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按图施工。此类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述图纸后7天内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现场图纸准备

承包人应当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发包人

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委托设计人完成本工程的设计(按照第6.3款约定应当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除外),并负责对设计人的工作及其进度做出妥善的监督和协调。

委托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监理,对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做详细定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或将委托监理合同的一份副本转交承包人。

委派发包人代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前负责完成现场准备工作。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现场内及其空中任何障碍物的清除。包括但不限于现有房屋的拆迁及拆迁渣土等的清除、青苗树木的保护或迁移、现有管线的改位或迁移等,保障现场内场地平整;

(2)提供水源及接口;

(3)提供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

(4)提供电源及接口;

(5)提供电话和通讯线路及接口;

(6)连接现场与市政公共道路的交通通道(但不包括现场内的临时道路和设计图纸上标明的所有永久市政道路);

(7)提供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

(8)提供的其他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见“技术标准和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妥善保管上述所移交的设施,以保证该等设施始终处于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绿色施工的要求,提供场地、环境、工期、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在开工日期之前应当办妥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并及时办理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应当由发包人办理的本工程相关手续。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亲自或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指令,以保证本工程的顺利进行。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回复、审批或确认承包人提出的任何询问或申请。未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回复、审批或确认的,应当视为已获得发包人批准。

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在开工日期前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应当及时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为避免正常施工时产生的噪音、震动、光线等因素导致周围的居民和公众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协调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偿金。

在承包人按照合同实施完成本工程达到实际竣工的标准,并办理本工程相关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人应当接收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及现场。

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在承包人请求协助并承担相应费用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给承包人以协助,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为确保本工程的顺利实施,应当保持发包人代表及相关管理人员、监理人的稳定性。

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发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代表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发包人所做出。

承包人应当遵循发包人代表的指令。

发包人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关于发包人代表的委派。任何此类的变更或撤销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并在到达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时生效。

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发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承包人时生效。

发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

为,应当视同是发包人代表做出的。

承包人

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

应当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但属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本工程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 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时,如果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则有义务将情况及时向监理人报告。

应当为完成本工程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除非与发包人书面协商一致,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依法确定和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

本合同下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当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

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

应当根据发包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当通知监理人要求发包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复验并确认。如果复验发现承包人的定位或放线有误,承包人应当立即予以矫正并承担矫正的费用。

一旦复验确认,则视为解除了承包人在工程定位和放线方面的责任。复验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供实施分包工程的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

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或监理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应当予以执行。

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发包人或监理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承包人实施或完成的工程与合同文件的约定、发包人指令或监理人指令不符的,监理人有权停止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并立即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应当遵循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派代表出席由发包人或监理人主持的现场工程协调会或工作会议,并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以协助解决问题。

合同文件约定需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批、认可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样本、文件或工作,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合同文件未约定的,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承包人出具相关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未以书面形式发出审批意见或超过合同文件约定时间的,以承包人发出的文件为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而承担的责任。

不得将本工程转包。

分包

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分包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在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当把聘用或将要聘用的任何分包人的有关资料交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查。

应当审阅所有合同文件。发现合同文件有歧义或需要补齐、补正有关内容的,应当及时告知发包人。 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承包人应当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了保修外的维护保养,则承包人应当提交维护保养说明书及计划书给发包人审批,并负责按照批准的文件执行维护保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代表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承包人。承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承包人所做出。

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书面变更协议中应当明确新任承包人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新任代表的任职开始期和前任代表的任职截止期。

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承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监理人时生效。

承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承包人代表做出的。

设计人

设计人给予承包人或其承包人代表的任何指令或审批意见并无合同效力,除非发包人对该指令或审批意见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则该指令于确认之日起即视为发包人的指示。

监理人

委托监理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工程需要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承担报酬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理。

监理人对本工程实施监理的范围为按照国家、北京市规定的监理范围以及发包人根据第7.1.3项通知承包人的监理人的职责。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监理人无权对任何工程合同(包括本合同、供应合同及分包合同)做出任何性质或内容的修改、变更或解除。

监理人代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应当要求监理人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监理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所有权力和责任。监理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交给监理人代表的资料,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监理人。监理人代表向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监理人所做出。

如果监理人更换监理人代表时,发包人应当将新任监理人代表的姓名、新任代表的任职开始期和前任

代表的任职截止期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送达承包人时生效。

监理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监理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监理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承包人时生效。

监理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为监理人代表做出的。

监理人的审批

监理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有关函件、文件、技术方案、措施、样本、样板等后,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审批要求及时间做出书面审批。

如果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予审批,则视为有关的函件、文件、技术方案、措施、样本、样板等已获得监理人的批准。

现场

现场踏勘

鉴于承包人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以前,已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全面踏勘,除非因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本工程的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存在偏差,承包人不得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要求赔偿或延长合同工期。

接收现场

发包人应当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接收现场。承包人应当按时接收现场。

现场管理

整个现场由承包人实施全面统一管理。

承包人对现场出入口的大小及位置、现场平面布置及临时设施安排等做出的所有改动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应当获得监理人及发包人的书面形式认可。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循交通、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关于道路使用、车辆停泊、使用时间等条件及限制,负责提交所需申请及承担相关费用,并自行安排及协调有关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周边现有道路、房屋、步道、天桥、通道、踏步和地下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和罚款。

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适合于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含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供监理人批准。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低于承包人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内所说明的所有工程内容和承诺。

承包人应当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或措施,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及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并在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的要求提交监理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

承包人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进度计划

进度计划的提交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按照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并获得监理人的批准。该进度计划不得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应内容做出实质性变动。

进度计划的修订

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存在偏差时,或当承包人发现其本身或其分包人的工程或材料与工程设备供应存在延误可能时,承包人应当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进度计划的保证

承包人应当按照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包括修订)进行施工,并承担实施所述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所需的费用。

进度报告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监理人要求的时间间隔和内容,及时提交工程的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记录工程的每日进展或阶段进展,其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获得监理人的同意,内容可包括:

(1)每一阶段的工程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2)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

(3)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等;

(4)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

(5)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8)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合同工期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

鉴于本工程划分不同区段,各区段的工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开工及延期开工

进场开工

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在确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时间开工。发包人应当在该时间以前完成第7.1.7项和第7.1.9项约定的义务。

延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时间72小时前,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人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合同工期相应顺延。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照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相应损失。

工程暂停及复工

工程暂停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做出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指令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均应当按照监理人的指令负责保护、照管该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以免遭受损失或损害。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需要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当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工程暂停的责任

如果因下列原因引起本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当承担所有相应费用,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承包人为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如果是除第16.2.1项约定的承包人原因及第42.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本工程的暂停,且承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停工已造成承包人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了无法避免的损失,合同工期顺延,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工程暂停时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的支付

如果在监理人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之前,承包人已订购了有关工程设备或材料,并且工程暂停已超过28天,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其为该工程设备或材料在停工日期前订购上述材料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1)承包人根据监理人的指令已将该工程设备或材料标记为发包人的财产;

(2)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如果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随后接管该工程设备或材料。

工程长时间暂停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如果暂停施工已持续84天以上,且此暂停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则承包人可通知要求监理人自接到该通知后28天内许可已中断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时间内

未得到许可,承包人可做如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工程的局部时,承包人可将此暂停所影响的工程内容视为已被取消;当此类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人可将此暂停视为发包人违约,有权根据合同文件约定解除合同。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应当要求监理人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复工准备期不低于7天。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当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复工后,承包人应当和监理人共同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工程暂停期间,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发生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修复结果应当得到监理人的同意;如果发包人承担工程暂停期间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责任和风险的,其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收到复工通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办理材料和工程设备移交手续,自移交之日起该责任和风险应当重新归属承包人。

工期延误

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本项下述原因导致属于可证明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时,应当延长合同工期,竣工日期应当随此延长的合同工期做相应的调整,但承包人应当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尽量减少损失。

(1)本合同约定的变更事项;

(2)不可抗力;

(3)无法合理事先预见的现场自然条件或环境;

(4)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

(5)在事前无法合理预见,并且按照合同约定不应当由承包人代其承担责任的第三方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

(6)其他允许延长工期的情况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承包人为了获准上述延长的合同工期,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应当在此类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交延期的详情报告,否则监理人可不必就延长合同工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延长工期的详细报告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理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同工期内或按照合同约定延长了的时间内完成本合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违约金,误期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或者合同文件约定的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约定的误期违约金及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误期违约金将从按照合同应当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

如果发包人提供切实证据,证明承包人按照本条支付给发包人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误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且该损失是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承包人应当另行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文件约定监理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为合同文件约定的竣工验收文件上所写明的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

提前竣工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合同工期内提前竣工。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工程质量

质量标准

构成合同的任何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当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

本工程质量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则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执行;如果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则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标准执行。

创优目标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了相应的质量创优目标,则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了为实现该质量创优目标

而需发生的相关费用。

本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当符合合同文件约定且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经检验合格并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用于永久工程。

如果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主张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承包人应当就其分包人或供应商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问题向发包人负责。

为检验创造条件

承包人应当为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及必要的协助。

发包人和监理人及其授权人员应当能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对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当提供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或许可。

拒收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如果合同文件约定为承包人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监理人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并应当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当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文件约定。

如果监理人要求对此类修复缺陷后的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当按照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

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任何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检验费用

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检验和试验的项目,由发包人委托并承担费用,其他监测和试验项目的委托和费用承担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当监理人要求的检验属于合同文件未曾指明或约定的,或在合同文件虽已指明或约定,但监理人所要求的检验是在合同文件约定的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时,如果检验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则其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检验结果属于任何其他情况,则其检验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并应当决定是否延长工期或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工艺检验

施工过程中工序工艺的检验

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应当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其工艺,承包人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准备参加此类检查和检验。如果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非监理人另有指令,承包人可独立进行此项检验,并应当立即将该项检验记录和结果送交监理人确认。无论监理人是否曾参加该项检验,监理人都应当对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予以确认。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被覆盖、包装或隐蔽之前,应当经过检验并得到监理人的批准。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此类通知应当包括承包人自检的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的部位和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除非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并相应通知承包人,监理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参加检验,且不得无故拖延。如果监理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参加检验且无任何其他指令,则按照第21.1款中的相应约定执行。

检验过程中由承包人填写并准备检验记录。如果检验结果表明其施工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监理人在检验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包装、覆盖、隐蔽和继续施工,如果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按照第21.4款中的相应约定执行。

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人是否参加检验,当其提出对已包装、覆盖或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结果表明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发包人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其他任何情况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不合格品的处理

如果上述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则监理人

有权指令承包人:

(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监理人认为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

(2)用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

(3)拆除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指令规定的时间或者(如果指令中未规定时间)合理的时间内执行上述指令,则监理人有权委托他人执行该项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工作内容中的工程设备应当进行试运行检测,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工程设备在工程竣工前的试运行检测由承包人组织。承包人应当在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通知包括试运行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工程设备试运行记录,发包人为工程设备试运行提供必要条件。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通过的,监理人应当在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记录上签字。 如果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应当在开始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24小时前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照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也未参加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监理人应当确认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记录。 工程设备试运行结果与责任划分

如果由于设计原因(承包人所负责的设计除外)工程设备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负责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同时按照第17.1款为承包人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如果由于制造原因导致工程设备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工程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由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如果工程设备由承包人采购,则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承包人无权因此得到任何费用和工期补偿;如果工程设备由发包人采购,则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同时按照第17.1款为承包人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设备试运行未达到验收要求,监理人在工程设备试运行后48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修改后重新试运行,承包人承担此类修改和重新试运行的费用,并无权得到工期补偿。

样品

样品费用

如果样品的提供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已明确约定,则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约定提供样品和存放样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如果样品的提供未曾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约定,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提出要求的,则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样品报送

对于在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需要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承包人在计划采购日期28天前,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供检验。

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报送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在报送样品时应当按照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当及时签收样品。

样品批复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14天内,经发包人批准后,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承包人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令。承包人应当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令进行下一步工作。

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收到样品后14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或指令,承包人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尽快批复。如果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及发包人已批准。 样品保管

样品由承包人负责存放。

承包人应当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因存放不当而造成样品的任何破损、变性、变形或灭失等均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和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能随时进入样品存放场所。

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

安全措施与责任

在工程实施、竣工及修补质量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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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范本(4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