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百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根据《全国体育人才发展规划(2010-20xx年)》,结合全国体育系统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到20xx年,重点培养和造就一批思想过硬、在体育专业技术领域起带头作用、为我国体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高水平智力支持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其中,2011和20xx年分别选拔100名左右人选并以5年为一个周期进行重点培养。
二、选拔要求
(一)选拔范围
“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百人计划”培养对象面向全国体育系统(含各省级体育部门所属科研教学单位、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体育总局和地方共建体育院校)进行选拔。
(二)选拔对象
全国体育系统从事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及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不含体育教练员,体育教练员相应人选的选拔培养纳入精英教练双百培养
计划统筹考虑)。其中,重点选拔体育科研、体育教学、运动医学、体育工程等领域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三)选拔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热爱体育事业,潜心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2、专业知识扎实,业务水平高,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开拓能力,对本专业、本领域的发展动向和前沿水平有较深了解,善于继承,勇于开拓创新,现为所在单位的专业技术骨干;
3、学风端正,团结同志,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4、年龄在45岁(含)以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已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5、体育科研、体育教学、运动医学、体育工程等领域的人选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专业核心期刊等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或出版过有影响的专著,或发表的论文被国外权威的检索机构收录;
(2)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
特别优秀或贡献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职称等条件。
(四)选拔程序
1、单位推荐。各有关单位根据人选选拔工作总体安排和选拔条件,在个人自荐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履行专家评审、有关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推荐公示等规定的推荐程序后,提出本单位推荐人选报体育总局。
2、组织审批。体育总局人事司会同有关职能司局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提出培养对象建议名单并报体育总局审批。
3、公布名单。培养对象确定后,在全国体育系统公布名单,并颁发“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百人计划”培养对象证书。
三、培养措施
(一)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接受或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
1、为培养对象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创造条件,培养对象每年脱产或集中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5天或90学时。
2、加强政治理论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思想政治素养。组织人选学习政治、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进行国情、体情考察,培养他们的科学精神、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
3、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创新能力。创新培训方式,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有计划地分
期、分批安排培养对象参加体育系统内外、国内外各类专业技术专题培训、研修和考察,拓宽培养对象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视野。
4、为培养对象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访问,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术技术动态和趋势搭建平台。每年组织一至两期以培养对象为主体的学术研讨会,促进培养对象相互之间的横向学术交流。
(二)积极引导培养对象在专业技术第一线发挥作用
1、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通过竞争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以项目实施带动人才培养。体育总局管理的体育科研项目和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培养对象,且须安排一定比例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共同负责人。
2、依托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学科、博士后流动站建设和重大赛事科技服务,发挥培养对象的骨干带头作用,加强对培养对象的重点培养、使用,并在科研设备和科研资料有效利用方面为培养对象提供方便。
3、发挥老专家的传帮带作用,加强对培养对象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培养,促进培养对象科研水平和学术能力的提升,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梯队建设。
4、积极吸收培养对象参加体育科学学会等体育学术团体,鼓励培养对象积极参加其他专业学术团体。
(三)做好培养对象的联系和服务工作。
1、加强体育总局职能部门、培养对象所在单位领导和培养对象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培养对象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专心致志地从事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有条件的单位要为培养对象配备科研助手。
2、改善培养对象的医疗保健条件,定期安排他们体检,加强疾病的预防、治疗和保健,组织休假活动。
(四)加大对培养对象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多种宣传途径,大力宣传专业技术业绩突出的培养对象在促进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四、考核与管理
(一)建立“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百人计划”组织实施协调机制。体育总局人事司牵头抓总,科教司、政法司、经济司等职能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和解决组织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建立培养对象考核制度。培养对象纳入培养计划后,在培养周期内每年须填写《“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百人计划”培养对象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于次年2月15日前报送体育总局人事司;
培养周期第三年,体育总局人事司牵头对培养对象重点进行专业技术工作实绩和业务能力的期中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培养对象进行适当调整;培养周期期满后,体育总局人事司牵头对培养对象进行期终考核。
(三)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在认真做好针对培养对象的各项培养工作的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本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培养。
第二篇:专业技术人才补贴实施办法
专业技术人才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人〔2008〕88号?关于印发〖加强队伍年轻化、专业化建设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专业技术人才补贴发放范围
1.通过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并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含低资高聘人员)。如工程、经济、会计、审计、统计、政工等系列高、中、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
2.通过国家认证且企业需要的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一、二级注册建造师(一、二级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质量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
3.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和评审,被聘为高级技师、技师的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才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公司的财务支付能力和经济效益情况,公司按局集团〔2008〕44号文件规定发放标准的1.0系数确定公司专业技术人才补贴基数。
1.一级注册建造师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每月补贴标准为1200元。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级项目经理每月补贴标准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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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质量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注册类人员及高级技师,每月补贴标准为800元。
4.二级项目经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技师,每月补贴标准为500元。
5.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月补贴标准为300元。
6.对息工、下岗和外出劳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停发技术职务类人才补贴;退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在相应管理岗位的上岗人员,技术职务类人才补贴减半发给。对公司需要的且通过国家认证或考试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但未在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执业资格类人才补贴按70%发给。
三、报考一级注册建造师、安全质量工程师的有关待遇
(一) 一级注册建造师有关待遇
1.凡符合条件并参加公司紧缺专业(市政、建筑、铁路、公路)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并通过各科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报名费、教材费、培训费给予全额报销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在本公司注册成功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人员,享受一级注册建造师的人才补贴。
2.已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鼓励报名参加公司指定紧缺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考试,取得第二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后在本公司注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0元。
3.参加一级注册建造师考试的人员在公司注册成功,若与公司 2
解除劳动合同,3年内不得将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到其他用人单位。否则应返还由公司支付的考试、注册相关的所有费用。
(二)安全质量工程师有关待遇
1.对通过考试取得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质量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报名费、教材费、培训费给予报销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2.考取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公司注册成功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和考取质量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公司注册且承诺工作岗位服从安排,注册后与公司签订不少于5年的服务协议的,按公司规定标准享受人才补贴。
3.对5年服务年限未满而辞职的,每未满一年按照一次性奖励额的20%计算交回企业。
四、其他规定
1.对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一级注册建造师仍注册在本公司的,在公司需要时能到现场配合检查,并能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配合做好续期注册的,证书使用费按在岗一级注册建造师的人才补贴执行。
2.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凡不在本公司注册或因有其他类别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外单位而造成其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不成功者,停发所有类别的人才补贴,直至一级注册建造师在本公司注册成功。
3.享受人才补贴人员相应的资格证书必须无条件提供给公司 3
使用,并将证书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未将证书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的不能享受人才补贴。一旦发现未经批准提供给外单位使用的,立即停止人才补贴,并追回自提供给外单位使用起已支付的人才补贴,性质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4.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力度,凡上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人员,专业技术人才补贴停发一年。
5.每人可同时申领技术职务类和执业资格(职业资格)类各一项最高补贴。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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