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No:
申请人签名:(男: ) (女: )
注:1、此表填写一式四份,申请人、村(居)委、乡镇(街道)及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各一份。
2、申请人填写此表,应附带以下有关材料: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女方近期孕检证明;离婚后再婚的,应附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再婚前已生育子女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患不孕症的夫妻要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夫妻,要出具其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3、所生子女符合当地规定需随父入户的,由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批,在备注栏中注明“所生子女符合规定随父入户”;女方属外省籍的,男方所在地发给女方《服务证》。
第二篇:南海区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南海区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注:1、此表一式四份,申请人、村(居)委会、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区人口计生局各存一份。(此表涂改无效)
2、申请人填写此表,应附带以下有关材料:(1)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女方近期孕检证明;(2)再婚的,应附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3)患不孕症的夫妻要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4)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5)第一胎子女为残疾儿或再婚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6)婚后曾经因胎儿流产、婴儿夭折的,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7)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金融部门等国有单位工作的,还应提供本人是否属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单位证明材料。
3、所生子女符合当地规定需随父入户的,先由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审批,再由男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审批;女方属外省户籍的,凭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男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可发给女方《计划生育服务证》;再婚前已生育子女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