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申请发票有新规
20##-05-22 00:00:00 来源: 惠州日报 暂无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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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年11月1日起,广东省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以来,全市享受此项免征政策的增值税纳税人约5.3万户,免征增值税共计8400多万元。针对免征户使用发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惠州市国税局进行了解释。
1、起征点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限量供应千位通用机打发票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不存在不能领购发票的情况,但对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管理部门将根据纳税人生产销售情况和以往发票供应情况进行核定。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为例,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以25份为一本,每份发票可开具的最高限额是999.99元,一本发票开具金额可达到约25000元;如果纳税人单笔业务超千元可分为若干份发票开具。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可满足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日常发票使用需求。为统一和规范发票管理、压缩税收管理员自由裁量空间,对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免税纳税人)一般不供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限额千元版),但可申请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如纳税人确是需要,提出合理的原因也可申请每月供应少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限额千元版)。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年1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管理(一)按照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且核定的月定额在2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当月累计(含本次)开具发票金额(含当月自开发票金额)未达到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已达到20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当月已代开发票但未预缴的税款,应在申报当月税款时一并缴纳。核定的月定额在2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当月累计销售额(含本次代开发票金额)未达到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已达到20000元以上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申报当月税款时,已预缴的税款可在其应纳税额中扣减。(三)按次(日)纳税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当次(日)代开金额不足500元的免税代开;当次(日)代开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上的,按实际开具金额缴纳税款后予以代开。(四)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