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控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陈慧玲(台湾),女,19xx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台湾省彰化县埔盐乡西湖村15邻大新路2巷15号。身份证号码:N222834086。
被申请人:吕惠凤(台湾),女,19xx年8月7日出生,联系住址:广东省黄江镇黄江大道543号二楼。身份证号码:F221585506。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边控措施。
申请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吕惠凤、曾小芬的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经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进行仲裁,并于20xx年7月11日作出(2014)穗仲莞案字第262号的生效裁决书。根据该裁决书的内容,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履行支付的义务,但是其却一直拒绝履行。为此,申请人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2014)东中法执字第871号】。
为避免被申请人逃避履行其支付款项之义务,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现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吕惠凤采取边控措施的请求。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
人:
时间:
第二篇:甲控材料款申请报告
甲控材料预付款申请报告 至:江西公路开发总公司
江西省公路工程监理公司
关于我公司承建的沪昆高速公路龙虎山服务区迁建项目-房建工程F1标段,甲控材料购买一事,在此申请预付款。
因贵工程项目工期紧,任务重,我公司为了抢工程进度,按期完成,所有原材料都是釆取提前一次性购买方式,但同步的工程计量款又无法跟上材料购买进度,造成我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巨大,现甲控材料购买在即,材料款预算为3123348.21元(后附详细清单)。 现我公司资金非常紧张,无法保证甲控材料按时全部购买到位,为了确保房建工程按期完成,特在此向建设单位(江西公路开发总公司),申请甲控材料前期预付款(900000.00元),请监理单位(江西省公路工程监理公司)审核,再上报建设单位(江西公路开发总公司),望建设单位各位领导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日期:20xx年9月5日
甲控材料预付款申请报告 至: 江西公路开发总公司
江西省公路工程监理公司
关于我公司承建的沪昆高速公路龙虎山服务区迁建项目-房建工程F2标段,甲控材料购买一事,特在此申请预付款。
因贵工程项目工期紧,任务重,我公司为了抢工程进度,按期完成,所有原材料都是釆取提前一次性购买方式,但同步的工程计量款又无法跟上材料购买进度,造成我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巨大,现甲控材料购买在即,材料款预算为3930449.94元(后附详细清单)。 现我公司资金非常紧张,无法保证甲控材料按时全部购买到位,为了确保房建工程按期完成,特在此向建设单位(江西公路开发总公司),申请甲控材料前期预付款(1100000.00元),请监理单位(江西省公路工程监理公司)审核,再上报建设单位(江西公路开发总公司),望建设单位各位领导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日期:20xx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