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境中介合同书
(澳洲442培训签证)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手机:
乙方:四川加海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832-2180258
地址: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15-17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办理甲方申请澳大利亚(以下称目的国)培训签证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
款,供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1.1. 自行评估确认是否满足培训签证申请条件。
1.1.2. 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提供一切培训需要的真实的资料和文档,确保申报的背景材料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
1.1.3. 按照本合同约定将中介服务费用交乙方专用账户。
1.1.4. 甲方自行承担目的国政府收取的申请费等须甲方支付的费用。
(二)乙方责任:
1.2.1. 负责对甲方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及理由。
1.2.2. 负责对甲方进行签证培训指导。
1.2.3. 负责与目的国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及沟通,完成甲方培训获得签证手续。
1.2.4. 协助甲方机票预订和负责接机。
1.2.5. 协助甲方了解目的国的风土人情,风俗习惯。
第2条 费用
2.1.费用
2.1.1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加伍佰澳元申请费,分三期交付,中介服务费存入乙方指定
账户或支付现金。
2.1.2.培训费用为人民币大写贰仟捌佰元整,该费用由乙方先期垫付,申请人成功获取签证后三个工
作日内需要交付给乙方。
2.1.3.中介服务费包括国际机票、工本费、评估费、广告费、律师费、手续服务费等,不包括签证申
请费、个人证照、材料公证、体检、登陆费等费用。
2.2.交付方式
2.2.1.第一期中介服务费:甲方的前期办理材料经乙方审核通过并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须
交付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和伍佰澳元的申请费(3000元人民币)。
2.2.2.第二期中介服务费:甲方获得目的国签证三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交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叁万元整。
2.2.3.第三期中介服务费:剩余的费用在甲方到达目的国后的工作中分12个月内扣除。
2.3.乙方指定账户
2.3.1. 户名:四川加海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内江东兴支行,账号:115810434074
2.3.2.其他指定账户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条 境外就业工作条件
3.1.乙方确保甲方所申请的澳大利亚 工作待遇如下:
3.1.1.每周工作5天,每周工作40小时以上。保底收入每周720—850澳元。
3.1.2.工资(/小时):最低每小时18澳元
3.1.3.培训内容:每周进行12小时的英语和专业技能培训。
3.1.4.申请人准签入境半年后,有资格申请家属赴澳,签证到期后可申请转签或续签。
3.1.5.雇主为申请人提供二年的工作合同2+1,每年提供两周的带薪年休假。
第四条 办理期限
4.1.办理期限初步约定为6-12个月,因不可抗力因素可延期。
第五条 退费与违约
5.1.在乙方为甲方办理培训签证期间,非乙方原因,由于甲方自身原因,中途退出申请等行为,视为
甲方违约,乙方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5.2.甲方交齐完整的培训签证材料和乙方收到甲方服务费后,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完毕培训签
证手续,甲方要求退费,乙方收到甲方书面申请后,扣除壹佰伍拾澳元申请费后,余款在十四个工作日内
退还甲方。
5.3.乙方在办理培训签证期间,由于甲方体检不合格、提交的资料不真实等原因导致签证不成功,乙
方扣除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的费用后,剩余部份在十四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协议即告终止。
5.4.甲方已拿到目的国签证手续,没有在有效期内登陆目的国,甲方除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大
写壹万元整,所交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外,自行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5.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不能成功获得签证,乙方收到甲方书面申请后,扣除壹佰伍拾澳元
申请费等费用后,在十四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所交付的剩余费用,协议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任何责
任,互不提出赔偿。
5.6.在乙方为甲方办理培训签证手续期间,由于甲方身故、遭受重大疾病和残疾等原因要求退出申请,
乙方在收到甲方及甲方直系亲属书面申请,以及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医院缴费清单和具有鉴定资格
机构的鉴定意见后,扣除壹佰伍拾澳元费用后,在十四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所交付的其他中介服务费。
第六条 其他约定
6.1.乙方已向甲方说明交付的所有费用项目,并明确告知甲方:不得因办理签证而辞职、变卖动产、
不动产以及其他任何有价物品,如因上述行为而造成损失自行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赔。
6.2.乙方已向甲方说明不能完全确保其能赴目的国等风险。
6.3.甲方承诺:本协议书是在本人完全清醒明白的状态下完全自愿签署,本人对所有合同条款已仔细
阅读并充分理解,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充分的认识和知晓,合同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整个合同签署过
程完全公开、透明、公正,乙方绝无对本人胁迫、诱导的过程和其他不合法操作程序。
6.4.甲方推荐的申请人承诺遵守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
6.5本合同中不可抗力因素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不限于地震、台风、
水灾等自然灾害、动乱、战争和中国以及目的国政策和法律改变等)。
第七条 合同的期限和延期
7.1.协议有效期为: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收到甲方交付的第一期中介服务费用之日生效
(以乙方出具的收款凭据时间为准),乙方办理完毕签证,甲方交付所有中介服务费终止。
7.2.甲方确认已经得到签证批复,但未拿到正式签证手续,合同期限已到,本合同时间自动延期。
第八条 保密
8.1.甲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和本合同解除后的一年内,对本合同涉及的内容和甲方的资料负有保密义
务。
第九条 纠纷的解决
9.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须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由乙方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未尽事宜
10.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
11.2.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中有关条款的协商、变更等形成的传真、信函和短信等,须经双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十一条 附则
11.1.本协议共四页,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附甲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四川加海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因私出境中介合同书
因私出境中介合同书
(加拿大萨省技术移民+工作)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乙方:四川加海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15-17号
传真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办理甲方赴 加拿大 国(下称目的国)移民签证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
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 自行评估确认是否满足移民出国申请条件。
2. 及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一切签证需要的真实的资料和文档,确保申报的背景材料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积极配合乙方申请办理签证的工作。
3. 按照本合同约定将中介服务费用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4、甲方自行承担加拿大政府收取的签证申请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具体金额以加拿
大政府收费为准。
(二)乙方责任:
1. 负责对甲方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及理由。
2. 负责对甲方移民签证培训指导。
3. 负责办理甲方移民签证手续。
4、如因雇主的责任引起的闹事、游行、打架、回国、提前终止雇佣合同等,甲方应按
《雇佣合同》约定依法行使权力,乙方应积极配合,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保密。
第二条 所提供工作条件
乙方确保甲方所申请的加拿大 食品包装工 工作待遇如下:
(1)每周工作5天,总计不超过40小时,超时工作须征得本人同意,超时工资不得低于日
常薪金的1.25倍-1.5倍。
(2)工资(/小时):不低于16加币
(3)雇主提供食宿信息,每月食宿费约为400加币至800加币(此信息为签订合同时的
基本食宿标准,仅供参考),食宿费从工资中扣除。
(4)雇主为申请人提供二年的工作合同2+2,每年提供两周的带薪年休假。
(5)乙方的最终工作待遇以乙方与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为准。
第三条 中介服务费(不包括申请费)
1、费用总额:甲方交付的中介服务费合计费用人民币大写期交纳,并将中介服务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或交付现金。劳务人员交付的中介服务费包括:广告费、律师费、机票和手续服务费用等,不包括:申请费、个人证照、材料公证、体检、签证费等费用。
2、交纳方式:
第一期中介服务费:本协议签订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交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贰万 元整和伍佰加币申请费。
第二期中介服务费:甲方获得雇主批文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人民币大写 贰万 元整。
第三期中介服务费:成功获得省提名证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壹万
元整。
第四期中介服务费:甲方在成功获得永久居民身份,到加拿大工作后,以工资形式在一年内将剩余办理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伍万捌仟 元整支付给乙方。
3、乙方指定账户:
公司账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内江兴隆路支行
户名:四川加海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帐号:115810434074
个人账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内江分行
户名:钟波
账号:6227 0036 4131 0179 743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内江分行天津街分理处
户名:钟波
账号:6228 4505 1000 7423 415
第四条 #b@2期限
#b@2期限初步约定为 12-24个月,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以乙方开出的收款收据为准),因不可抗力因素可顺延。
第五条 退费与违约
1、在乙方为甲方办理移民期间,由于甲方自身原因,中途退出申请等行为,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收取第一期中介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2、甲方准备齐全材料和乙方收到甲方中介服务费后,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完毕移民手续,甲方要求退费,乙方收到甲方书面申请后,在14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交付的中介服务费。
3、乙方在办理移民期间,由于甲方体检不合格、提交的资料不真实等原因导致移民不成功,乙方将扣除人民币大写 贰万 元整的工本费和申请费等已经支出的其他必须费用后,剩余部份在14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
4、甲方已拿到目的国移民手续,没有在有效期内登陆目的国,甲方除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壹万 元整,所交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外,自行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5、乙方如果在甲方准备材料齐全和前期费用完善后计12个月内提供不出雇主批文(Job Offer),甲方在期满12个月后要求退出申请,乙方应退还贰万元人民币的中介服务费用和伍佰加币申请费。如已拿到雇主批文(Job Offer)但未拿到签证,乙方在甲方前期所交伍佰加币申请费用里扣除壹佰伍拾加币申请费,余款全部退还甲方。
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乙方扣除申请费等已支付的其他必须费用外,剩余部份退还甲方。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已向甲方说明交付的所有费用,并明确告知甲方不得因办理移民而辞职、变卖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任何有价物品造成损失向乙方索赔,得不到赔偿的风险。
2、甲方承诺:本协议书是在本人完全清醒明白的状态下完全自愿签署,本人对以上合同条款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充分的认识和知晓,合同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整个合同签署过程完全公开、透明、公正,乙方绝无对本人胁迫、诱导的过程和其他不合法操作程序。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和有效期
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交付的第一期中介服务费之日生效(以乙方盖章的收款收据为准),乙方办理签证完毕终止。期限内未完成的个案,双方可协商继续办理签证事宜。
第八条 保密性
根据乙方与甲方雇主签订的协议, 乙方应对甲方雇主信息绝对保密, 不得提供雇主的联系方式, 律师及相关政府文件。 如甲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造成信息泄露和乙方名誉损失, 乙方将追究甲方责任, 并向甲方索取赔偿。
第九条 纠纷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附则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法相关的法规、法规,并恪守本协议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附甲方出国保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甲方(签章):
乙 方:四川加海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签章: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