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因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无理
原告田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北京科技大学《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北京科技大学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同时,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经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并不能代表北京科技大学意志,亦不能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被恢复。无学籍即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因此北京科技大学拒绝为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及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正确行为。
二.原告请求不当
1、本庭为行政法庭,根据行政权与司法权相分离原则,起诉人无权直接要求法院责令北京科技大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侵犯。何来原告精神受侵害,要
求精神损失赔偿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一说。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法律确凿,法院应驳回原告的无理起诉与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吴凡XXXX年 XX月 XX日
第二篇:模拟法庭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系被告):张某,男,现住北京市XXXX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扶帅,男,22岁,。。。。。。
周志成,男,20岁,。。。。。
被答辩人(系原告):刘某,女,现住XX省XX县XXX镇XX村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按照遗嘱执行的请求缺乏合法依据,被答辩人对房屋不享有终身居住权。答辩人不能同意被答辩人执行遗嘱的请求。理由如下:
一、被继承人张某之父在书写遗嘱时,并未写明立遗嘱的时间。而张某之父去世时已经90高龄,尚不能确定其思维是否清晰,故不能确定张某之父在书写遗嘱时是否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应当注明日期。故该遗嘱不满足遗嘱成立的形式要求,效力未定,不构成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的合法依据,被答辩人无权执行遗嘱内容。
二、正如被答辩人所陈述:我国《物权法》第十一章至第十四章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种,并未规定永久居住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因此,当事人自我创设的终身居住权当然不被法律承认和接受。同时设立居住权以在有关登记机构的登记
为成立的要件,被答辩人主张的房屋终身居住权不具有对抗答辩人的效力。故被答辩人不享有房屋终身居住权。
故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