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使用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总部及下属成员公司支票的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规范财务会计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及下属各公司。
第三条 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的支票使用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支票的购买与使用
第四条 支票由公司出纳员负责购买。
第五条 对购买的空白支票要妥善保管,空白支票与印鉴章要分开 存放。
第六条 公司对购买及发出领用的支票要设专簿按支票号码的顺序 进行领出登记,并要由领用支票的人员签名。领出的支票要及时回笼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公司使用支票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未经批准 将支票交予他人使用。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发出空白支票,特殊原因如发出的支票额在1万元以下暂时不能填上金额的,出纳要在对应的金额栏上写上压码符号,并尽可能将收款单位的名称写上,支票领用人有责任将未填上准确金额的小额支票在交给受票方时准确填上;如支票金额超出1万元的,收款单位及支票金额一定要填上。不允许将未压码的支票或填上大额金额未写收款人的支票交给客户。
第九条 支票使用人将支票交给客户或受票方,要相应取得对方的 1
收款#5@p或收据;如客户业务人员来公司收款或将支票交给客户的业务员,除了取得对方的收款#5@p或收据外,还要将该支票的支票头交与对方签名,以证明该支票已交付了给对方。
第十条 公司不能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章,公司会 计主管要加强对开出支票的监督管理,公司会计主管对出纳员的每一笔支票支出负有审核责任(主要是审核发出的支票是否已经过批准,批准的金额与支出的金额是否相符)。不能在空白支票上先盖上财务专用章交由出纳员发出支票。
第十一条 支票作废,要盖作废标记,作废的支票与支票头要一起存 放,并在支票使用登记薄上进行作废登记。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支票管理规定的人员,将对有关直接责任区处以100-500元罚款,严重的给予降薪、直至开除处理;违反规定触犯刑法的,交公安机关处置。如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直接负责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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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支票管理办法
支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支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票的领用
1、业务人员领用支票时,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审批单”, 写明经办人、用途、预计金额、支票号码、日期,经部门负责人或副总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办理领用手续。
2、出纳必须凭盖有制单会计人员印章的会计凭证才能签发支票,并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准签发与付款凭证实际内容、实际金额不符的支票;否则,由此而造成的公司损失全部由签发人承担。
3、出纳凭审批单签发银行支票时,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同时要求领用人在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用途、领用日期,但不得签发空白现金支票。
4、建立严格的支票领用、注销手续,设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对支票逐本、逐号进行登记。
第三条 支票的使用
1、支票签发后,经办人员要及时与对方办理结算手续,并将手续齐全的#5@p或收据及支票存根交回注销。
2、经办人员领用支票后,必须在7日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主动向财务人员说明原因,限定报账时间;
3、支票用于转账的必须在支票左上角画两条斜线。
4、各种预付款、保证金等,一律凭相关合同和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5、付款审批单由业务人员或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第四条 支票的保管
1、支票领用后,因填写错误或因故未用造成支票作废的,应及时将该支票交回,与原票头粘贴在一起并加盖“作废”章,在“支票领用登记簿”的该号码支票后注明“作废”字样予以注销。
2、支票的使用必须做到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
3、领取的支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因发生支票丢失而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将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支票经管人员一旦发现支票丢失或被盗,要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同时积极查找,并迅速办理挂失手续或向公安部门报案。
5、会计人员应及时正确地记载各项经济业务,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合理控制资金使用,定期与银行对账单位核对,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严禁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将支票作抵押。
7、加强支票、印鉴管理,实行内部牵制和审核。不准一人保管签发支票的印章。支票和印鉴要妥善保管,严防遗失或被盗
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