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百裕科技制药有限公司
员 工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规 定
第一章 目的
为适应企业战略发展需要,为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水平,改善公司人才结构,系统地配合企业人才培养与储备干部机制的运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管理与技术支持,员工继续教育将成为员工管理与技术提升的重要方式与举措之一。
为规范员工继续教育等相关事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原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成都百裕科技制药有限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药厂、研发中心、基地与销售公司。其他下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本公司正式员工经申请、批准后在职学习的正规高校或机构的相关学业或短期培训班,包括:
一、学士、硕士、博士等相关学位或学历的学习。
二、管理类、技术类、生产类与营销类等研修班课程的进修(含春季入学的GCT、MBA和EMBA)。
三、员工自主参加的与本职岗位相匹配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1
四、参加与本职岗位相匹配的任职资格考试等专项培训及其他的与本岗位紧密相关的管理培训、技能培训等。
五、本规定所指继续教育学习不包括成教系列。
第三条、 各类继续教育性质的界定
一、 因工作需求公司方主动确定的学习:为配合公司中长期发展 规划以及相关工作开展的需要,由公司主动精选学习内容,甄选特定岗位人员参加的继续教育学习。
二、 员工方自主申请的在职学习:在公司连续服务满3年的员工 可根据自己职业生涯规划与本职岗位专业能力的需求向公司申请特定的在职学习项目。
第三章、申请、审核、审批
第四条、 公司方安排的继续教育学习
公司方因工作需求主动确定的学习,由员工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请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员工方申请参加的继续教育学习
员工方自主申请参加的在职学习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员工继续教育申请表》(见附件),经申请人所属单位初审后报人力资源部复审,并报总经理审批;由人力资源部与申请人签订《员工继续教育培养协议》(员工教育培训协议正文附后),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一事一审一批
无论是公司方因工作需求主动确定的学习,还是员工方自主申请参加的在职学习,每一次审核、审批均对应特定学习人员、特定学习 2
内容、以及特定学习地点和时间,当次审批当次有效。上述内容如有变更,须再次上报审核、审批。
第七条、按既定规划、计划进行培训学习
为保证公司培训资源的合理使用,所有培训学习都必须控制在公司中短期培训规划与当年度培训项目计划和培训费用预算之内。
一、公司方安排的员工外派培训学习须合理选拔人员、选择学习内容与学习时间、地点,重点选拔岗位骨干和培训教导能力强,有再培训能力的人员参与培训学习。
二、员工个人申请参加的需公司出资或部分出资的相关学习培训,在工作任务、工作状态允许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即公司高管级人员每年不超过1次;经理级人员2年不超过1次;其他人员3年不超1次。此项为员工可选择福利,并非必然福利,公司将根据企业发展规划需求,有选择地审批各类人员的继续教育的申请。列入公司人才培养与储备干部计划的员工享有优先权。
三、凡未经事先审批之各类培训学习,均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占用工作时间的以旷工论处。
第四章、费用规定
第八条、 公司方选派培训学习的费用规定
一、公司方因工作需求主动选拔员工参加的在职继续教育、培训所产生的学费、差旅费等予以按公司相关规定报销。
二、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变更培训学习人员、变更学习项目或学习内容,与审批项目不相符合时,须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批准后方 3
可继续学习。若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培训前或培训期间未经审批擅自更换上述项目,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费用,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九条、 员工方申请并经公司批准的继续教育学习的费用规定
一、公司高管级人员学费(培训费)、差旅费全报。
二、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报销50%的学费(培训费),差旅费自理。
三、其他人员报销30%的学费(培训费),差旅费自理。
四、员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学专业与其当前岗位相匹配者,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经人力资源部验证属实后,公司一次性予以奖励1000元;其他费用自理。
五、员工通过与自己本职工作相匹配的正规机构的任职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关证书,经人力资源部查证属实后,予以报销培训费、报名考试费;其他费用自理。
六、按本规定公司需出资的学习费用在5000元以下者,费用由员工先行支付,取得学历(学位)或相关的证书,交由人力资源部验证备案后,给予报销学费。
七、按本规定公司需出资的学习费用在5000-15000元,员工可以向公司一次性借款。公司出资学习总费用15000元以上,原则上员工每学年借款不超一次,每一次不超15000元。员工学习期满,本人凭学历(学位)或相关资格证书、考试成绩、学籍登记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人力资源部登记验证\备案,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学费报销手续(冲账)。
八、员工借款后未参与培训学习或中途退学者,须在一周时间内 4
无条件全额偿还培训费(学费)与差旅费。
九、员工在规定的学习期满后,因本人原因未能取得学历(学位)或相关资格证书,或经人力资源部验证审核证件不符者,须无条件全额偿还培训费(学费)与差旅费。
十、公司方因工作需求选派外出学习的人员,在外学习连续时间在30天以内的为带薪学习;连续学习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者按照其原薪酬标准80%发放;连续学习时间超过3个月的,薪酬发放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具体学习时间、性质与服务年限等因素酌情提案,报总经理批复。
十一、员工方自主申请的学习培训,因脱产学习或考试等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以请假处理。
第五章、培训学习与服务年限的对应
第十条、公司出资培训学习的费用与服务年限的对应
公司出资供员工学习的学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达1万元者,员工须与公司在原签订的合同期限上累加2年;费用每增加1万元,服务年限累加2年,并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利用公司平台培训学习与服务年限的对应
员工方利用公司平台或资源接受由政府或社会相关机构出资的继续教育及相关培训者,以学习跨度时间与服务年限对应,即学习跨度时间每满1年(未满1年按1年计),员工须与公司在原签订的合同期限上累加1年,并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签订《员工继续教育培养协议》等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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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出资或部分出资供员工培训学习的学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达1万元以上者,或员工方利用公司平台与资源接受由政府或社会相关机构出资的继续教育及相关培训者,须与公司签订《员工继续教育培养协议》,并在其原劳动合同基础上续签累加服务年限的新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如果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因员工主客观原因未能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员工继续教育培养协议》,或在职期间有重大违规等行为被公司辞退者,员工应无条件全额偿还培训费(学费)与差旅费。有欺诈行为的当另案严肃处理。
第六章、员工继续教育的监管权责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的监管权责
一、人力资源部是员工继续教育以及各类培训学习的主管部门,是公司继续教育学习规划、计划及培训政策与措施的制定者、执行者与监管者。
二、人力资源部拥有与相关高校与培训机构就培训学习事宜进行沟通、谈判与签约的权力和责任。
三、人力资源部拥有与员工就《员工继续教育培养协议》签订,以及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变更的权力和责任。
四、人力资源部拥有对各类继续教育学习的相关合约的执行效果与可能存在的风险的评估和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学习的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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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力资源部须对参与培训学习的各类人员、各项培训学习内容、培训效果、培训学习时间、培训学习地点等进行调查评估。对时间跨度超过1个月的培训学习进行追踪、了解和记录。并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分别将培训学习记录、证书复印件与评估报告等资料纳入相关培训档案。
二、公司方因工作需要出资外派培训学习人员的相关学习资料(如讲义、笔记、电子文档、光盘、录音等等)的所有权为公司所拥有,学习期满须上交所在部门存档,为部门所有人员所共享学习资料。
三、人力资源部务必要规范档案管理工作。须及时对各类员工继续教育档案资料进行收集补充和完善。并利用档案资料对各类培训效果进行综合分析,以利于下年度培训计划与预算的调整,以及公司中长期培训规划的制定,发挥继续教育学习的最大功效。
四、各类员工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获得学历(学位)或职称、职业资格等相关证书,视为员工专业素质得到提升的关键指标,是员工调整岗位的重要参考尺度之一。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已经颁布的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内容不符时,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总部人力资源部拥有对本规定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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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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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05-27
关于印发《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教(1997)117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首都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现将《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部人事教育劳动司。
附件:
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尽快纳入到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为了继续其职业发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活动,旨在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加深,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管理水平。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等建设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网址:-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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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继续教育必须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注重质量和效益,积极、主动、直接有效地为建设事业和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凡是建设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
第二章 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领域新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信息。对不同层次的对象按以下要求确定不同的继续教育内容。
(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本专业、本学科最新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掌握本专业、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最新发展动向,成为本行业的技术专家和学术(学科)带头人。
(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培养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成为本专业的专业技术骨干。
(三)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进行专业知识的补缺学习,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掌握新技术的使用方法,培养独立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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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主要熟悉本岗位的专业知识,侧重基本技能训练,在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技能、工作方法和工作能力等方面得到全面提高。
(五)注册专业人员主要学习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最新发展信息,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六)已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关键岗位基层专业管理人员主要学习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使自己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除学习上述内容外,还应学习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化管理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七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脱产培训、进修、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业务考察和有组织、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专业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基层专业管理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2学时。
第九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周期一致。注册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实施周期和注册有效期相同。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三章 考核、登记和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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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专业技术人员按不同方式接受继续教育经过考核可以获得以下规定学分:
1、脱产培训、进修经考试、考核合格,每8个学时折合1.0个学会。
2、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讲座,每次可折合0.5个学分。
3、参加业务考察,并写出具备一定水平的考察报告,可折合0。5个学分。
4、通过函授方式或有计划、有组织的自学方式接受继续教育者,修完规定课程后,经考试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一条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专业人员平均每年获得继续教育的学分累计不少于5.0学分,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基层专业管理人员累计不少于4.0学分。通过脱产培训、进修获得的学分不得少于总学分的百分之六十。通过本规定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获得的学分,登记时必须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二条 对继续教育对象实行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登记在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设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上,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晋升职称、继续执业、任职及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
注册专业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内未接受继续教育者,不能继续注册。关键岗位基层专业管理人员三年内未接受继续教育者,不予通过岗位合格证书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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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登记手册》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向当地建设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在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档案中记录《登记手册》号码后,发给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丢失者需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第七条规定的不同进修方式取得学分后,必须持有关证明和《登记手册》到当地建设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验印。具体登记,验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结合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考核工作,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其业务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聘任和续聘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四章 基地、师资和经费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应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条件,就近、就地、就便办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以及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是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各类培训机构必须经建设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评估认可后,方可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评定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等级,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外,可聘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网址:-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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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各继续教育基地要加强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并逐步形成梯队。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可以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第五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部建设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制订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负责全国一级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及教学质量的检查监督;组织一级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的编制;以及兴办高级研修班等示范培训活动,并对继续教育的实施进行协调和政策指导。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的实施和管理。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实施继续教育的办法、规划、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二级及二级以下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及教学质量检查监督;组织二级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的编制;以及继续教育的登记、验印和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建设事业和新科技发展的要求,依据科目指南,编制继续教育进修计划,举办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加强教学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并做好继续教育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设企事业单位要把继续教育纳入发展规划,督促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经费、时间和其它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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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安排,接受检查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二十五条 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地建设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并在工作中运用接受继续教育所获知识和技能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对不重视继续教育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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