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时间:2024.5.9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华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购买或出售资产;

八、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九、提供财务资助;

十、提供担保;

十一、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二、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三、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四、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五、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六、签订许可协议;

十七、非货币性交易;

十八、对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奖励、津贴;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信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相应的法规、政策规定的价格;

二、一般通行的市场价格;

三、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则为推定价格;

四、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宜推定价格的,按照双方协议定价。 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但上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具有下列情形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发生以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的除外),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发生以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的除外),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审议、披露,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相关条款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经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及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本规则第九条一至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方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

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规则的相磁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相关条款的规定 。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以及等价有偿”

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其他股东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人主要指在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对公司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序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对关联人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一)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金额低者为准),应当经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在讨论该交易时,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不满5%(以金额低者为准)的关联交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上述总额和净资产值比例的任何一项标准的,均应提请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不满5%(以金额低者为准)的关联交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上述总额和净资产值比例的任何一项标准的,均应提请董事会审议。

除前三款以外的关联交易,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批准,方可实施。总经理批准的程序,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构成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符合本制度之外,还应当符合《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事项属本制度第十条(一)至(十)项所述事项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以交易类别为单位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述标准的,应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在一个年度内首次进行本制度第十条(十一)项

至(十四)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者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估的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在同一年度内,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在前款所述的总金额之外,还需再进行新的关联交易的,应当另行根据前款及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无需重复计算已经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总金额。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前款所称“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是指总经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总经理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董事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

第一款所称“回避表决”,是指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一款所称“回避表决”,是指该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总数。

如表决时,全体股东均构成关联股东,则本条规定的回避表决不适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公司应按该直

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的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但本制度中在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方可适用的规定,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有限公司

20xx年【】月【】日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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