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第一条 村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为村民办实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二)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三)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及将虚报冒领或者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
第二条 村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用公款请客、送礼。
(三)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四)私自以村集体名义为他人作经济担保。
第三条 村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上级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
(二)不关心群众疾苦,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
(三)在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拉帮结派,营私舞弊。
第四条 村干部应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承担扶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者赡养父母的义务。
(二)有职权、职务关系或者诱骗等其它手段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三)参与赌博。
(四)封建迷信活动。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
(六)违反国有规定,吸食、注射毒品和种植毒品原生植物及贩卖毒品。
(七)违章建私房。
(八)包庇犯有严重错误,应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第五条 村党支部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
第六条 村党员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七条 村干部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村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巷道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乡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努力学习、广泛宣传、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
三、立党为公,坚持原则,遵守党纪政纪法纪,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大局利益,做到顾全大局。
四、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大操大办本人及亲属子女的婚丧嫁娶、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喜庆事宜;不准用公款、公物、公车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五、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反对官僚主义。
六、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的有关规定。凡属重大事项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对外办事费用报销、重要岗位的
人事调整,必须经乡党委会、领导联席会讨论决定,严禁个别领导擅自决断。
七、领导干部要认真参加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按照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有关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八、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讲排场,不摆阔气,不挥霍浪费国家、集体和群众的资财。财务管理做到日清月结,收支定期向群众公布,增加透明度。
九、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干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或推荐施工队伍,从工程项目中谋取私利。
十、加强自身建设,坚持理论学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依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有事要请假,工作尽职尽责,任劳任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出色完成上级和本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重一大”事项备案制度
(试 行)
为更好地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要求,提高党政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实现领导干部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 涉及我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引进,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2、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全乡工作规则、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4、围绕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
5、全乡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
6、年度考核及奖惩等相关事项
7、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变动
干部分工、机关人员变动、后备干部的产生等;
(三)重大项目安排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办公设备购置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单项支出在2000元以上资金的使用。
二、“三重一大”问题参与决策的人员
1、实行乡党委领导下的行政负责制,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由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2、讨论决策有关业务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特殊情况可请相关人员参加。
三、决策规则
1、“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计划地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2、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
3、决策时要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集体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同时积极探索重大事项票决制度,不断扩大党内民主;
4、决策后要安排专人负责做好集体决策的落实、总结工作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决策程序
第一步:提出提案。根据工作需要,一般提前一周提出所需决策问题的提案;
第二步:确定议案。与党政主要领导沟通,经同意后作出决策议案;
第三步:召集会议充分讨论。召集相关人员对议案充分讨论;
第四步:表决。到会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的2/3时方可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五步:通过表决。表决人数超过1/2以上同意的议案方可通过;
第六步:详细记录表决结果,特别是要详细记录不同意见。
五、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
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经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于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